在我国股票发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2024-05-15 02:42

1. 在我国股票发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大部分是记名式和有面额的普通股,与国际惯例相差无几,主要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按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混合型、普通股、优先股三种:
①普通股和优先股混合型。它是指既具备普通股的某些特征,又具备优先股的某些性质,甚至还类似债券可以偿还,但以股票名义发行的股票。主要特点有:在收益方面,保息分红加封顶;在期限方面,有些股票可定期收回本金;在权利方面,有的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有的则没有。由于我国初创股票发行市场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亦未考虚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所以目前我国已发行的股票大多属于这一类型的股票。
②普通股。这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股票,出现于1987年一些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之后。享有税后分红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③优先股。这类股票所占比例很少。其特点是按固定年息率领取股息,但无表决权。
(2)按持股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股、企业单位(法人)股、个人(自然人)股三种:
①国家股。国家股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原有国有资产所形成的股份或以国有资产进行股票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②企业单位(法人)股。这种股份是指由单位法人用非国有资产而仅属企业自身所有的那部分资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③个人(自然人)股。
一、我国的上市证券种类有哪些
证券一般又称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务证券,如提货单;货币证券,如用作支付工具的票据;资本证券,如股票和债券。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目前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投资基金券以及企业债券。
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权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二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法,有把握的先作规定,同时,为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因此,将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确定为:(1)股票。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扩大公司资本时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2)公司债券。它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投资基金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等等。
二、股票发行价格的种类包括哪些
1.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叫面额发行,即发行价与股票面额完全相等。面额发行一般适用于公司成立时的首次股票发行或无偿配送股。面额发行完全不考虑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很可能造成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的情况,从而导致一、二级市场脱节。另外,按面额发行,公司至能从发行中获得滋价收入,不利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资本的迅速积累扩大。
2.溢价发行
(1)确定市价的方法很多,一般是依据前一个月股票交易市场的价格,以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5%一10%左右定价。由于在市价发行方式下。股票的发行价格与流通市场价格大致相当,所以可以保持一、二级市场的连续性。此外,由于股票的市价一般高于股票的面额,所以市价发行较之面额发行,前者能以较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因此,这是一种对公司较为有利的发行方法。但市价发行需要投资者支付更高的价款,因而对投资者较为不利。
(2)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股票面额和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价格作为发行价格来发行股票的方式。由于中间价是一个高于面额、低于市价的价格,因而这种发行方式能较好兼顾筹资者、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大多数股票采用这种方式发行。
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额的发行方式。在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公司品质较优,一般都不允许采用折价发行股票。我国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我国股票发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2. 在我国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归类为什么

在我国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归类为公司股票。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包括股份制银行和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拓展资料:一、股票账户注意事项(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注:所有证券公司以及各大银行。二、股票账户挂失与补办(一)深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1.投资者遗失证券账户卡,可凭身份证到中证登记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的证券营业嗍办理挂失补办证券账号新号码的手续。2.如投资者同时遗失证券账户和身份证,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3.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代办挂失,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法律公证文件。(二)沪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证券营业部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账户挂失申请:1.认真审查投资者的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同时遗失,须提供户籍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盖公章);2.证券账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3.在投资者提供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账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账户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证券转户手续;4.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账后,于当日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用于变更登记;5.证券营业部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账户不能撤销挂失;6.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挂失的证券账户,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把挂失账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变更登记到转入方的账户。

3.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什么

被称为公司债劵。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证券是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质形式或其他形式。
知识点102(P1):有价证券的含义(判断)
有价证券是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并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什么

4. 我国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哪几种

要看按照什么划分标准来划分:
1、按照是否流通可以划分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一般市场上使用。
2、按照股东身份性质可以划分为法人股(国有、国有法人、进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基金理财类),这个标准主要是登记公司划分股份性质使用。

5. 在我国证券的发行者主要有哪三类

首先,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在我国,根据发行者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三种。
一般说来,证券发行人主要包括:
1.政府。如发行的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等,统称为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股票,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为金融债券;
4.企业、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券。
       另外,需要提出的是,在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在我国证券的发行者主要有哪三类

6.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三种方式分别是

法律分析:
1、直接发行又称为自营发行、代销或推销,这种发行方式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发行股票的责任和风险,而股票发行的中介人——证券经营机构只是做协助性工作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股票,承销机构按委托的价格销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销多少算多少,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有关费用。
2、间接发行又称为委托发行或包销,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发行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包干,收取股票发行的差价收益,承担发行风险。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股票发行人的全部股票,然后,再将股票转售给投资者。证券商包销股票,是用略低的价格从股票发行人手中买进股票,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卖价与买价的差额则为证券商的包销收入。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股票,证券商不能退还发行人,必须自行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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