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2013)

2024-05-18 00:35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2013)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2013)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省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对省级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仍按原办法进行计划管理。第三条 确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其解缴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一、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专户的帐号分别为:
  1.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有息专户261026,无息专户261-7。
  2.省工商银行春熙路营业部专户:
  (1)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资金有息专户1440104-42;
  (2)事业行政单位资金有息专户89249-08,无息专户89695-85。
  3.省农业银行成都市东大街营业部有息专户5381210,无息专户5381218。
  二、各部门和单位,在年前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划清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界限。对以各种名义分散转移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收回入帐。长期被挪借的资金要抓紧收回。通过清理,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前,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银行存款余额开列清单,经开户行核对签章后,送省财政厅核定应缴存财政专户的数额。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应缴数,在一月二十五日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送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存的单位,财政按冻结存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停止支付。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部门和单位新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月在次月十日前按以下办法解缴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省级单位预外资金”专户:
  1.属于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后,其余全部解缴省财政专户;
  2.属于非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不发生成本费用的各种收入),全额解缴省财政专户。
  四、各部门和单位应缴存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实行按季汇算、年度清交的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五、各开户行在收到单位解缴省财政厅的预算外资金后,应单独设帐,避免与预算内收入混淆。各专业银行对省财政计息专户的资金,依照规定按季计息。省财政厅对于计息专户的资金,从单位交到省财政专户时起,对单位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季结算一次。第四条 省财政专户储存资金的使用办法。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省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应在所存资金额度以内,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季度开始十日前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款;如在计划外急需用款,可以临时办理专项追加用款计划报批。银行凭财政厅签发的转帐支票转入单位存款帐户。对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并按国家关于自筹基建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规定,由建行监督拨款。无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单位不得用款。第五条 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各单位缴款和用款的具体方式,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按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执行情况报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还应加报季度分月会计报表。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单位用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有偿计息的方式,有计划地调剂支持各项生产、事业的发展。对资金融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帐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报表。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统一制定。第九条 凡驻地在成都市区(不包括龙泉驿、青白东区)范围内的省级部门和事业行政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直接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级驻外地单位,委托当地财政部门代管。具体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人民银行
                            省工商银行
                            省建设银行
                            省农业银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3. 四川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财政信息:1.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组织机构概况;2.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3.财政类(含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范畴)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表格;5.本机关年度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报告;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项目参见《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主动公开的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全部政府财政信息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省财政厅网站发布,部份主动公开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在受理点领取《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和填写要求请详见本指南附件1),也可在四川省财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申请表》表格(自行复制有效),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受技术条件限制,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方式限于现场、信函和传真方式,暂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受理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受理机构为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信息科。联系方式如下: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三)受理流程。具体受理和办理答复的工作流程,请详见本指南附件2。三、监督举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举报。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商业后街3号办公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四川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4.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省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贫困县农村贫困户,发展多种经营和社会事业,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
  省一般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省定贫困县扶贫项目流动资金需要。第六条 扶贫专项贷款的85%要用于贫困村的贫困户发展与群众解决温饱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七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要增加扶贫投入。市(地、州)、县(市、区)两级的扶贫资金投入要达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从1997年起要把这一要求列入考核内容,凡未达到这个比例的省上要相应扣减次年的扶贫资金投入数额。第八条 全省各类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市(地、州)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实行统一安排、相互匹配、综合投入,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分别依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第九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按审定权限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立项;由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当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县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放贷款。
  年度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贫贷款的具体计划,由省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第十条 本着使用扶贫资金、履行扶贫义务的原则,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履行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的方式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收贫困户劳力务工,效益覆盖贫困户,缴纳扶贫基金等。

5. 有谁知道四川省办公厅颁发的《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0]53号)的内容

川办发[2010]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大量支农项目在农村实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支农项目没有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程度很低;农民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清楚,项目的长期效益难以发挥;农民出资出劳没有很好地落实,造成部分项目“缩水”;有的项目不能按时实施,贻误农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农业强省。农业基础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民的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12”工作重点,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
  (二)农民主体。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
  (三)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给予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界定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范围标准
  (一)适用范围。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
  (三)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四)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
  四、切实加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操作管理
  (一)项目申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乡镇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省上将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严格项目审查,实行综合评定,确定补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一项重要依据。县、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体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支农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加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六)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民办公助方式推行工作全面负责,并搞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支农项目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督促指导,为民办公助方式顺利推行创造有利条件。农工委、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
  (二)民主议事。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抵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出资出劳,不准向农民下达出劳指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明纪律。民办公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支农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财政支农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
  (五)探索实践。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优先在各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组织实施。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的,都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广。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有谁知道四川省办公厅颁发的《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0]53号)的内容

6.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7.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分别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州、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第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市、地、州、县(市、区)收取并留归其使用的拖拉机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本地区境内的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中央有关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未下达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按月计提并划入各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计划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现有项目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计委等部门审核,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省级和市、地、州、县(市、区)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与管理。年终,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计提标准,不得隐瞒或虚报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设基金。对应交而逾期未交的,可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交。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或挪用。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电厅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电厅解释。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