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是业务 谁说的

2024-05-07 01:15

1. 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是业务 谁说的

大家都知道,融资融券在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产生巨大的风险。就者而言,其主要面临的是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内幕交易加剧风险。
分析师戴向晖说,“所谓市场风险是指,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股票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更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面临保证金追加风险是说,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
现象。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对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
戴向晖介绍,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是业务 谁说的

2.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3. 融资融券帐户控制集中度是什么意思

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采取了分级控制的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融资融券帐户控制集中度是什么意思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下,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建议有哪些?

 一、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制定完善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要的业务环节进行双人双岗的复核及审批,并且强制留痕;公司总部必须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以及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等进行实时的监控,并对相应的处置措施进行明确。一经发现问题就要按相关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或稽核。
  二、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自有资金和证券的实际情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如果确定了就不能随便扩大,且必须以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都要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格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不能够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能够超出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三、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系统。
  建立起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等,并且需要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制度。
  制定并需要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的系统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3.时不时演习。
  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是需要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组织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的内容,并且能够熟练的进行应急操作。

5. 融资融券如何控制风险?

保证金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简而言之,融资是由经纪人或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提供资金,以投资者购买证券。保证金是做空机制,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在未来的时间卖出借入的证券,然后返回到购买证券的市场上。 
保证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欧洲,香港,中国作为分散信贷模式的代表,通过提供独立的券商等金融机构;其次,日本,韩国,集中授信模式中国台湾,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保证金。 

 

在中国大陆,保证金已被禁止和规定,原“证券法”第36条和第141条规定,公司不得从事证券融资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活动的卖空,并不得向客户提供交易和融资交易。然而,一些形式的融资活动井下仍存在保证金透支------最初划拨给客户,然后是三方监管,经营地下产生了很多弊病,不利于监管。新“证券法”第142条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服务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应该通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使得空间的余量。可以预见,在利润率出现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它应该不会太遥远。可选模式<br的

 

 br缘/>通过比较两个国际主流模式,可以发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直接券商融资融券具有的市场和信用经济环境的高度非常好特性。欧洲的系统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形成和发展,通过规章制度和完善的限制。日本和中国台湾的证券市场逐步建立战后体系不够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和开发的,所以它的系统不同,美国从一开始就与中央控制性能。 

 

对于中国的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不成熟的特点。融资融券推出之前,监管部门,也开始加快公司证券的规范工作。诊断和分类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实施监管监督,许多券商已经逐步被淘汰证券业的风险。同时该行业风险逐渐减小。近日,“证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净资本计算证券规则”的意见,证券公司不仅将大大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并将进一步加速行业的整合进程。通过硬指标的风险控制要求,有一个在业界券商挡门上的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大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从第14条的“证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指标要求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纪人。因此,“证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也可以看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控制制剂的风格。 

 

在任何情况下,中国大陆股市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的市场参与者是比较低的,所以很难直接采用基于市场的利润率模式,而是从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学习,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再转化为市场面向对象模型。 

 

可能

 保证金交易市场上也可能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其中,正面影响包括:

 

首先,它可以提供融资的投资者,股市势必会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促进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但考虑失控的风险,融资为每个市场的比例将有一定的局限性,融资证券中国总市值的台湾地区的比例分别为1.5%,欧美国家一般都没有超过2%的平衡,所以按照A股3万亿的市值,额外的资金可能为450十亿人民币,市场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 

 

二,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最活跃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机遇,开拓市场,合理定价的零件,快速响应的信息将会起到促进作用。欧洲市场融资交易占营业额的18%左右,股市的总营业额的20%,中国台湾市场有时占到40%,同时引入卖空机制,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情况下,市场 - 价格发现。 

 

同样,融资融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运用杠杆原理,同时卖空允许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使投资者一个新的盈利模式。 

 

的负面影响包括:

 

首先,保证金也可能助长或下跌,增加市场的波动,这可能会鼓励投机市场情绪。 

 

其次,它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如果控制不力,将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市场低迷,有可能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引发危机。 

 

开门多元化盈利

 

一旦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也带来了更多的证券公司的商业机会。同时,交易量上升将增加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盈利多元化不再是梦想,而是将成为现实。 

 
在各种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日益活跃,交易和机会,大大提高产品的创新,在经纪业务种类逐步增加,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收入来源。后的“证券法”相应的创新拓展业务的证券开启了一扇大门。这些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盈利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融资融券如何控制风险?

6. 融资融券的优缺点

融资融券的优点:
1、资本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
2、可利用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资后收益丰厚,增加的收益大于支付的债息额,则会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 
3、保障公司控制权。持券者一般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决策, 因此发行债券一般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4、便于调整资本结构。
融资融券的缺点:
1、需负担比银行贷款更高的利息费用,目前一般的融资利率为8.35%、融券费率为83.5%,且两种利率亦会随着未来可能的加息而进一步上升;
2、需负担开立账户等固定性的手续费,并且由于融资融券涉及买入卖出两次交易,故佣金等普通交易费用支出亦相应增加;
3、由于引入了财务杠杆,从而相应交易的盈亏亦同时被放大;四是融资做空的收益有限,但损失风险理论上是无限大的,因为上涨空间是无限的;
4、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与投资分析要求较高。

扩展资料融资融券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

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8. 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现实意义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已十几年,到目前其交易方式仍停留在现货交易一种方式上,极不成熟、不完善。在牛市中,投资者必须不顾一切奋勇前进,赚到足够的利润。因为一旦市场转坏,从机构到个人,要么空仓要么被套,无一幸免。由于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A股市场常年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即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赚钱,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投资人或者逃出空仓,或者被套赔钱。信用交易制度通过融券卖空机制就可以大幅增加股票的供应,达到削弱或消除“庄家”控制股票交易的目的,还原价值规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引进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开发ETF等新产品,都需要以做空机制为前提。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从适宜对象上看,信用交易对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适合,并不必然要求大量资金,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
  
  (二)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证券商和投资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以获取利益。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透支炒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交割违约。证券市场多年来恶庄的猖獗、泡沫的堆积、个股的疯狂炒作、投资理念的偏差以及证券公司遭遇的各种风险和冲击,都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与这潜伏汹涌的地下融资有关。第二,地下信用交易的风险更大。对于这种形式的融资和信贷现金违规流入股市,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控,而且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第三,券商面临极大的信用交易风险。一方面,客户将账户上的资金、证券转移后逃之夭夭,营业部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被强制平仓时,有可能起诉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降低银行风险的需要
  
  由于我国股市属于单边市,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投资人缺乏理性,因此我国股市风险很大,通常情况下很难吸引投资人,大部分闲置资金宁愿存入银行以获得较少的利息收入也不愿投入股票市场。截至目前,银行存款余额约达16万亿元,面对如此高额的存款,银行一方面要付出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后,其资金安全借贷的去路又窄,银行的风险是巨大的,这是危及金融安全的头等大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人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商的资金不是存在银行而是用于融资,从而使原来流入银行的资金部分得到分流;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使得银行资金有机会流入股市,能够拓展银行信贷资金的去向,有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最终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四)促进证券商盈利模式创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证券商经纪业务(营业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佣金总收入将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放弃3.5‰的固定佣金制后,券商的收入大受打击。截止到2002年11月,中国证券公司的年度亏损总额(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所发生的亏损)已经达到220亿元。券商经营十分困难。开辟信用交易,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券商。信用交易给券商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砝码,风险与收益状况完全取决于券商的竞争力。
  
  (五)规避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需要
  
  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回避的手段,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通过财务杠杆获取利润。证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基金既可以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以通过“股票持仓+融出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是整个证券信用交易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借券方。其收入来源有三:分红、资本利得、放券收入。其中分红和放券收入促使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趋向于长期投资,而资本利得促使其趋向于短期投资。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上,依靠分红是不现实的,这些在本质上应该长期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的机构,将转向短期持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