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部门

2024-05-07 22:39

1.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部门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以下6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组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印鉴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部门金保工程工作。(二)就业培训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市级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市直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宣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管理及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新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核;负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校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研究拟定职业技术能手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三)养老、失业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配套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市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办法;研究拟定行业统筹单位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标准;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承办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的配套措施;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则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有关待遇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以及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工作;研究拟定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的配套文件;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则的配套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承办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公费医疗管理职能;承办市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医改办的工作。(五)劳动监察与基金监督科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企业的劳动保障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审查各类企业招、聘用人简章;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案件。(六)劳动工资与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配套政策,建立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对在职职工工龄和福利待遇的认定。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配套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贯彻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部门

2.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宣城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

3.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会务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印鉴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宣传报道;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二)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项目申报要件材料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三)基金监督和财务审计科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有关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对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和监督管理,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和监督对职业机构的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受省委托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宣就业有关工作;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负责全市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验收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的审核和资金拨付;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待遇项目审核和给付标准工作;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五)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职业能力鉴定指导中心)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等工作;负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评定工作;拟订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安置政策、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市直机关及其在宣有关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才开发科)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才资源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组织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选聘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调配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宣工作(回国)或定居政策;贯彻并实施国(境)外机构在宣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承担培训项目及有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九)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负责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查处和督办违法违纪案件;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推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十一)养老保险科(农村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执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审核和给付标准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十二)医疗保险科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拟订实施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并负责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审核工作;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并拟订实施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并负责考核和监督;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十四)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分配;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办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按照《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4.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根据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3、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宣就业和介绍我市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4、贯彻国家、省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方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工作。5、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和监察工作;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动争议应诉工作;办理全市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6、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定劳模工作。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属、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8、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地方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配套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10、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社会保险业务的资格。11、负责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12、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13、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政府国家机构,属于宣城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行政审批科、基金监督和财务审计科、就业促进科、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四个科室,行政编制 34名,主要负责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6.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 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系统工会主任1名。军转办主任(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其中科长(主任)13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7名,其中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 4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在行政编制总数的10%以内控制使用。

7.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xuancheng.gov.cn/
宣城,简称宣,古称宛陵、宣州,安徽省辖地级市,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安徽省东南部,介于北纬29°57′—31°19′、东经117°58′—119°40′之间。东临浙江省湖州市、杭州市,南倚黄山市,西和西北与池州市、芜湖市毗邻,北和东北与马鞍山市和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接壤,全市总面积12340平方千米 [36]  。截至2021年,全市辖1个区,4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常住人口为248.7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1.75%。 [35] 
宣城古属吴越,毗邻苏浙,地近沪杭, [47]  是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 [1]  ,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 [2]  南京都市圈城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翼,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核心城市, [40]  皖东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中国文房四宝之乡。 [3] 
宣城自古有“南宣北合”一说,有着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境内有文房四宝文化、徽文化、诗歌文化、民俗文化、饮食文化、宗教文化、宗氏文化并存共荣,素有“宣城自古诗人地”、“上江人文之盛首宣城”之称。 [4]  曾荣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 [3] 
2021年,宣城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833.9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72.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890.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71.2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3548元。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退休人员等事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二)牵头拟订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