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法律法规

2024-05-03 15:35

1. 专款专用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没有针对专款而特定设用的法用法规,在刑法中 有相关规定 。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款专用法律法规

2. 专款专用的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医院。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医院,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事业单位,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于事业基金也应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的顺利开展。专款专用的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特别要对农村能源沼气、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各类支农扶贫资金、教育和科技专项资金、农村基层派出所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补助、农村散居五保户专项补助、成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小金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在进行重点清查时,主要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全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是否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的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政府采购制;保障凭证、票据等是否真实有效;财务处理是否规范;财经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是否有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的情况;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有单位内设机构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情况。

3. 专款没有专用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会涉嫌挪用资金,严重可能会涉嫌犯罪。建议立即归还该专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款没有专用违反什么规定

4. 专款没有专用违反什么规定

专款没有专用违背了专款专用会计原则,具体规定如下:1、专款专用原则是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的原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2、专款专用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由于出资者对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5.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标准

法律分析:
挪用财政资金专款,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标准

6.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挪用国家下发专款,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专款专用是专用基金管理的一项原则。企业自身所形成的或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都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是: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4) 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医院。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医院,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事业单位,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于事业基金也应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的顺利开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五、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专款专用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专款专用的原则是以下几点:1、需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2、需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3、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4、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专款专用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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