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2024-05-05 11:43

1. 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法律分析: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何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2.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管辖

国际贸易合同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签订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贸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合同,那么国际贸易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的话该由哪里的法院进行管辖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国际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国际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二、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第165条《民事诉讼法》第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以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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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签订地,首先要看双方的约定,没有看法律规定。一方签定合同的,最后签字的地方是签字地;没有签定合同的,如果没有签定合同,如果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签订,则按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确定合同履行地也要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购买和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履行合同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4.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随着贸易行业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交易也发展很快。在进行国际间的贸易交易时,双方的了解程度不是很深,需要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来约束双方并且给对方一个保障。产生合同纠纷是常有的事情,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民法典》,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中国《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审理此类案件。只有上文中所说的可能管辖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法院才能起诉,而且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去指定的法院进行起诉。

5. 国际贸易诉讼的管辖原则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国公司,假设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无论是我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对该纠纷均无权受理。如果双方约定了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即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约定了由美国法院管辖,而买方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提起诉讼,只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受理该案件。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权?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使买方美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办事机构,只要其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我国,买卖双方均可在我国提起诉讼。
 
    特别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但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一方对我国法院管辖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并作出实体答辩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国际贸易诉讼的管辖原则

6.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专属管辖、实际控制、协议管辖三种。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实际控制,是指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这是属于谁管辖的,但却被某国实实在在控制的,能够支配该地区的国家。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7. 国际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权时的考量因素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是互惠原则,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国际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权时的考量因素

8. 涉外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而案件的管辖,通俗地说就是案件应该由哪一个法院来审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恰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法院,那就白忙活了。关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原则:
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强制性规定;
2、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优先按照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当事人对管辖的法院没有约定,则由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自行向某一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外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大概分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合同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以及海商事案件,笔者在此仅对合同以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情况进行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在以上三种情况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上述任一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当然,在具体进行约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己方最有利、最方便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我国上述中某个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选择由国外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进行起诉。但是,法律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也对部分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中国的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国外的法院来审理。如果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在许多涉外合同中,都会对管辖的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就尤为重要。因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往意味着适用该国的法律,尤其是程序上的法律。如果选择的法院不当,那么将有可能导致对己方不利的后果。建议在签订涉外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涉外活动的时候,要切实注意管辖问题,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