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股权转让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4-05-17 04:33

1. 请问公司股权转让该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呢?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本所于本网站发布的以及文章,部分来源于网络,目的是为了进行法律研究、普法宣传。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删除。

请问公司股权转让该注意哪些问题?

2. 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什么问题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话需要注意做好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第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第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4.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需要注意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后需要注意的有:
	1、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股权转让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此可见,公司股权转让是股权变更的一种形式,是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举措。公司股权转让原因之一就是融资需要,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通过将股权转让出去,可以获得新的资金,为公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清晰。
一、投资收益和再投资的安排
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二、股权转让缴纳个税应注意哪些
1、纳税地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点,应当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简单来说,该公司日常纳税机关是哪里,就应当到哪里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进行纳税之前,首先要明确纳税人是谁。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转让方而言,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方(购买方)则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申报时间。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要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进行,要么和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前者需要先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中的转让价款去税务机关报税,然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者在签订协议后,只要没有完成交易,可以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税务机关纳税。
4、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是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减去股权原本价值及其他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计算出应纳税额以后,再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5、违约金。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产生违约金,倘若最终转让成功,违约金也应当计算到应纳税额中,如果转让不成功则不必如此。
6、价格过低。在实践中,很多股东为了避免纳税,在合同中将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压低,真实价格私下交易。在纳税时,对于这种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局可能会重新核定。

公司股权转让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6. 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拟受让a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前,本公司与出让方a商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所约定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请问:
1、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备忘录》或《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书》这两种文件哪种形式法律效力更强?
答:1、该老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此协议一般可以理解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除了转让方以外的老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老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名字叫备忘录、意向书,但内容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2、两种法律效力不分强弱。
3、一份合同不论名称叫什么,关键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基本内容。
一、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需要注意哪些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需要注意哪些

8. 公司股权转让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权转让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转让双方通常会签订协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书写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六、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七、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    对于转让者而言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
  2、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
  4、股权的各项权利不可以分开转让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受让人而言注意事项 
  1、决定转让股权时与其他股东沟通,了解股东们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2、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3、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4、对于出让方的任何承诺和声明都需要写进合同加以约束,特别是出让方公司股东们放弃购买股权的声明,还有近两年的正常纳税申报情况,最重要的就是无债务声明签字盖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确接手后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业,无隐瞒的不良记录。
  希望上述资料能帮助到你。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股权转让:空壳公司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  空壳公司一般是指某些只注册但并不进行实际经营的公司,不少人注册成功后再将其转让获得利益,而有人也愿意去购买空壳公司,这是因为注册公司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而直接购买空壳公司则就直接可以开展经营工作,可以说很省时省力。那么,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的问题就来了,若是想不留麻烦,还是在转让前熟悉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来主要介绍下三个大的注意事项。  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一条,查看空壳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现象,虽然新的法律对实缴金额不做限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还是会对注册资本限额和实缴资本有相应规定。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两虚一逃的空壳公司转让,收购者还是应该要谨慎的考虑。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二条,有无债权债务情况,有些空壳公司是在经营不善后转让的,可能会存在着潜藏债务的风险,所有在转让前要考虑清楚。空壳公司转让注意事项第三条,是否进行纳税零申报,没有产生经营行为的公司要进行纳税零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纳税部门列入黑名单。  当然,空壳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必定还会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被转让者仔细斟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二、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公司按股权转让的话,客户业务不想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转让股权,可以把客户信息带走即可。  具体问题和转让价钱(带业务转或不带)可以和对方商议。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注意哪些事情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是否完备,包括股东会是否同意,其它股东是否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等。
    2.转让股权是否完整、是否有担保、是否有抵押等第三方权益的存在。
  3.公司的债务在转让前是否清晰并且完全陈述。
  4.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完全履行。
  除此之外,应该对交易对手方的主体真实性、交易目的、及付款能力做详细调查。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含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以及公司章程。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股权转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时难度较大。本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有关做法,参阅相关资料,对我国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股权转让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