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在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2024-05-01 19:19

1. 这样在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1、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2、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3、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4、提高法律意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在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2. 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保证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二)企业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2、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
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三)企业质押担保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的法律风险。
典当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规定不一。这使得中小企业典当融资不仅存在操作性法律风险,还存在法律本身的风险。

3.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1、提高法律意识
要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大额的融资活动前,应当咨询熟悉法律或者财税的人员,获取专业意见。
2、要求反担保
应当避免为取得贷款,在银行的压力下作出有可能损害企业根本利益的行为,如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不得不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3、尤其需要防范刑事风险
不能贪图小利而使企业暴露在重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下。譬如为获取更低的贴现利率导致被诈骗、虚构买卖合同骗取承兑汇票等。
4、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
(1)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2)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
(3)制定好危机处理预案;
(4)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支持。
一、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
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
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4.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1、提高法律意识;2、要求反担保;3、需要防范刑事风险;4、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5.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
3、贷款援助。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
4、风险资本。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5、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6.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法规。
中国应该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中小企业视为统一整体,在国家已经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要根据该法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依法规范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通过立法允许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机构,使中小企业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二)中小企业自身也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风险:
1、要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应当避免为取得贷款,在银行的压力下作出有可能损害企业根本利益的行为,如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不得不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能贪图小利而使企业暴露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之下。譬如为获取更低的贴现利率导致被诈骗等。
4、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
(2)对融资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
(3)制定好危机处理预案;
(4)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支持。
综上,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企业的努力被控制和降低,加之,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日益完善,必能降低其危害,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7. 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哪些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1、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如中小企业存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2、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
一、筹集捐款算非法集资吗
不是。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二、非法集资罪怎么认定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罪:
1、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放任;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4、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哪些的法律风险

8.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中小企业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而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一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我们来分析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容易触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这几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下列行为: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8)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9)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次,我们来分析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又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中小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如以股息、红利的方式等。企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供自己投资或者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那么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另外,是否实施诈骗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却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企业虚构融资用途,以高回报率或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么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都要比集资诈骗罪低很多。这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二)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