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2024-05-06 04:14

1. 出口退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出口退税三大政策指的是:1、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二、分析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三、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百分之十七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六。原适用百分之十一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以下两种:1、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2、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政策的要点如下: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九;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4、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出口退税政策

4.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1、不合法。2、退税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增值税发票,在国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税,那么从工厂买货时就要让工厂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任何办法能享受到退税的,也就是说没有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报退税的。3、这里要求的增值税发片应该是真实交易产生的,买单属于违法产生单据,故不能予以退税。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第四条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5.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出口退税政策

6.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7. 出口退税政策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大幅调整。至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2011年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相关规定。《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出口退税政策

8. 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增加免税范围: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十、已废止的规定:(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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