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

2024-05-16 03:06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
                         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 
         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内容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同时应注意相关经济业务支付凭证的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从而巩固其有效性。
          据以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销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

2.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3.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企业需要注意: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

请参考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4.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
7、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在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为辅证。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
4。
9.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条件,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仍不得在税前扣除,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赔偿费。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根据法院判决、调解,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也取得了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还应注意。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
1,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凭证种类
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的种类:
1,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8。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先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
19.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
2、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缴纳政府性基金,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购买不动产。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
2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特殊规定
有些特殊支付项目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还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取得了有效凭证,但在特殊规定下仍不能扣除,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
6、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关注这一问题的纳税人不妨看过来,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通知、会议纪要,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正值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支付给行政机关、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
5,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工资结算单、产品成本计算单;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5.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企业需要注意: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

来源于网络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制定发布,共二十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拓展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7.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在检查H公司涉税情况时发现,H公司购进原材料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而是以证实发生实际支出的结算对账单作为原始凭证。税务机关认为H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H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均认可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何谓“合法有效凭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已结案。

针对何谓“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首先梳理了现行法律规定: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法院认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从本案来看,H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对象是境内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收征税范围的,因此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8.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