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

2024-05-17 03:15

1.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3月24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奖项种类  《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可以根据需要分类进行评审。  二、关于奖项数量  从维护我省奖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保证奖励质量的角度出发,《办法》第六条规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三、关于评审程序  规范评审程序是保障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办法》对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推荐。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推荐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是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三是专家初评。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公示十五日以上,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是综合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建议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并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不需要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五是批准颁奖。对综合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

2.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3.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着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石泰峰

2017年1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 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设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江苏专利优秀奖和江苏专利发明人奖。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以及江苏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江苏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不得参评江苏专利奖:1.专利项目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江苏专利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2.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3.个人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二、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三、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2.专利权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省常住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4.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5.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以及环保政策;6.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法律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一条 江苏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江苏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

6.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经受理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并对异议核实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对科技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第十五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功臣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7.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奖金 多少

784元解:原来每个二等奖为616÷2=308(元),每个三等奖为308÷2=154(元),奖金总额为(616+308+154)×2=2156(元)获奖数全部用三等奖计数:1×4+2×2+3=11(个),每个三等奖奖金为2156÷11=196(元),每个一等奖奖金为196×4=784(元).每。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奖金 多少

8. 江苏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2009-7-11 16:20:01   来源:江苏高校科技网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 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设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 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四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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