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24-05-13 07:22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代表中国证监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三)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入的合法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其他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被授权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受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权力的机构或组织的,决定撤销、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查属实,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4.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 股东权利 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 证监会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证监会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6. 证监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律条款?

您说的证监会关于行政复议有以下条款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

7. 证监会行政复议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行政复议法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