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庄是怎样产生的?

2024-05-16 14:45

1. 钱庄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历史上货币多样,有铁钱、铜钱、银钱和纸币等,名称也极为繁复。于是,一种专门的货币兑换机构出现了,这就是钱庄。
不同区域的名称不同,也根据规模的不同有其他称谓,如银号、钱店等。
钱庄是银行的雏形主要评定银两成色,将银换成铜钱或将块银换成碎银,以满足商品交换和日常生活的需要。钱庄曾经与外国银行和本国银行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后来被现代银行所取代。
明英宗期间,流通了270多年的明王朝官方货币大明宝钞贬值,朝廷放松用银禁令,银钱公开流通。此后几朝,由于私钱庞杂,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铜钱轻重不一,成色各异。
在此情况下,出现了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称为“钱店”,又叫“钱铺”、“钱桌”。
1529年,私贩铜钱者更多,明朝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钱铺等私相结约,各闭钱市。
1577年,明代理财大臣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是为钱铺法定之始。法定钱铺允许由市镇中殷实富户开设,随其资金多寡,向官府买进制钱,以通交易。
明代末年,钱铺已成为一种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不仅经营兑换,还办理放款,提供签发帖子取款的便利。原来在两地联号汇兑的会票,也就是现在的汇票,也成为钱铺发行有钞票性质的信用流通工具。
至清代道光年间,钱铺始称“钱庄”,也有的称为“银号”。其实,钱庄与银号实为一类。大抵在长江一带名为钱庄,在北方各省及广州、香港多呼为银号。习惯上,华北、东北各地多称银号,长江中下游及东南各地,则钱庄、银号两种名称都有。

钱庄是怎样产生的?

2. 钱庄的运行方式是什么?

钱庄一方面收受存款,受人信用;一方面则放出款项,授人信用,以取得利息。
各地钱庄的放款对象多是以商人为主,不是普通人家。因此,在放款形式上,钱庄顺应我国商人的传统习惯和心理,一直以信用放款为主。

3. 钱庄的独特经营方式是什么?

洋厘和银拆是钱庄的两个独特经营方式,作为操纵金融行市的手段,对钱庄发展起重要作用。洋厘是以银两表示的银元市价。银元俗称洋钱或洋钿,银元一枚合库平银7.2钱或漕平银7.3钱,以此为市价基础,随行市涨落至厘位止,故称之为“洋厘”或“厘价”。

钱庄的独特经营方式是什么?

4. 地下钱庄是怎么运作的

法律分析:
地下钱庄是一种俗称,并非法律概念。近年来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主要有三种类型目前国内的地下钱庄主要有三类: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支付结算型。内外勾结、主动招揽,完成“客户”与地下钱庄对接。银行高管、普通员工和低层级的地下钱庄成员长期在银行、闹市区招揽生意,一旦发现有人需要办理外汇、承兑等业务就主动推销。境内外协助,资金各自循环。地下钱庄在境内外都有合伙人。境内的“客户”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便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如港币、美元等)打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客户”如果要将境外账户的钱打到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家族性、老乡圈的特点明显。很多地下钱庄的犯罪嫌疑人呈现出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的关系,群体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一个专门从事地下钱庄活动的庞大网络。网络越庞大,非法经营的规模就越大,其非法获利也就越多。所谓的“地下钱庄”洗钱,一般包括两类业务,一是换汇,即境内人民币输出境外换成外币,或境外外币输入境内换成人民币;另一种是“洗黑钱”,即一些无法交代来源的资金,通过账户倒转,变成合法合规的收入,资金不一定跨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 钱庄的业务

概述钱庄银号在各个时期经营的业务多有不同,就民国时期而言,有的是前朝沿袭下来的,主要有以下四项:庄票信用卓著,在市面流通,如同现金,为中外贸易双方所认可,被外商称作“在贸易中非常有价值的中国金融文件”;钱庄按存户寄存钱(银)填发存款收据,不记名,认票不认人,可流通市面;后演变为印发固定形式票据,随时填写金额加盖印章;最后由钱庄印成一定金额具备各种核对条件的钱票或银票,统称庄票,可在各地通用。洋厘银拆这是钱庄银号的两个独特经营方式,作为操纵金融行市的手段,对钱庄发展起重要作用。洋厘者,“洋钿行情”也,即以银两表示的银元市价。俗称银元为洋钱或洋钿,银元一枚合库平银七钱二分或漕平银七钱三分,以此为市价基础,随行市涨落至厘位止,故名洋厘或厘价。以银两为计算标准拆借的利率叫银拆,以银元计算的叫洋拆。钱业中有时统称银拆或拆息。这是钱庄同业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钱庄同业公会(或钱行、钱业公会)操纵。民国初期,银元行市逐渐统一。1915年取消龙洋行市,1919年取消鹰洋行市统一洋厘行市,洋厘行情长期下跌。1930年后厘价猛跌,1933年规定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法定换算率,停开洋厘行市,所有银行钱庄均应以银元为本位币,银拆改名拆息,全国通行,史称“废两改元”。业务钱庄多吸收商人存款,并代收票据;政府公款也有一部分存入银号,均为往来存款。所经营放款由信用放款、抵押放款、短期拆息等;放款对象主要是商号,年给出口各行业大量货款,对当时刚刚兴起的民族工商业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民国初期,钱庄汇划业务迅速展开,深入内地。如上海钱庄就同武汉、镇扬、宁绍等地钱庄建立业务联络网,有联号、代理关系等,通过这些地区向内地渗透。口岸钱庄在外国银行洋行操纵下,以资金支持内地钱庄,根据合约办理汇划,每年进出高达数千万两,有力地控制内地金融,并为外商对华收购倾销原料商品充当买办。钱庄还经营生金银买卖,鉴定金银、银元和各种金属货币的成色、重量和真假,并核定其价格。有些资本雄厚的钱庄还附设或控制银炉、银楼、金店、铸造和买卖金银器饰。钱庄不仅利用其左右兑换的特殊地位,长期操纵银两银元市价,还进行证券、公债、花纱布等等投机。

钱庄的业务

6. 钱庄是什么?

钱庄是我国早期的一种金融信用机构。早期的钱庄,大多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规模较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可发庄票,银钱票,凭票兑换货币。后来在银钱兑换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信贷活动的机构。
主要从事中外贸易的资金划拨、通融,为洋货内销和土产外输。

7. 钱庄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从历史上看,钱庄薄利多收的经营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握放款取息与存款付息之差;二是把握货币兑换的差价。
钱庄用于放款的资金长期依靠的是所吸收的存款。存款是要付给利息的。所以,存款与放款的利息差价,是钱庄传统的重要业务收益来源。

钱庄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8. 钱庄的由来

钱庄是旧中国早期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等地的则称为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另一些地方,如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则钱庄与银行并称。早期的钱庄,大多为独资或合伙组织。规模较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可发庄票,银钱票,凭票兑换货币。而小钱庄,则仅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
  1933年,货币单位废"两"为"元"。当时因银两和银元并用,其间必须有个折合率。但计算非常繁复,而且折合率也上下浮动,犹如外汇涨跌一般。先要将一银元折合成"规元"。规元也称"豆规银"(豆商交易时所用),"九八规元"。所谓"规元",并无实银,只作记账之用。与它对应的是上海所铸的"二七宝银"。"二七宝银"使用时作"九八"升值,即为"规元"。银元折合成规元的比例称为"洋厘",例如"洋厘"为7.225,即一银元可折合规元七钱二分二厘半。洋厘的折合率每天由钱业公会分早,午两市开出公布,升降由当天市场上银元供需变化而变化。
  清末,银行逐渐兴起,替代了钱庄。解放后,钱庄多数停业。上海未停业的银行则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一起,实行公私合营,组成公司合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