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2024-05-17 13:50

1. 上市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不可能完成超额募集,原因在于,无论是增发,配股,还是发行转债券,都应当是有规模限制的,也就是说,可以具体到的资金数量是有明文规定的。
二:这个问题可能是理解上的错误,上市公司是超额募集资金,只能说是在发行的时间,或者在发行过程中较为顺利的完成诸如,增发,配股,或者可转债等等融资行为,但不存在资金上会出现超额。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因素很多。
1:公司流动负债(短期负债)过大,资金流不够充裕。
2:公司新增项目投资,资金出现缺口。
3:公司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是有资格进行配股的(融资行为)
4:总体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对其生产和经营均有利,除非在公司投资决策上出现失误 ,否则应当视为其可能存在新的利润增长点。

上市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2. 新上市的公司,公司法募集资金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新上市的公司,公司法募集资金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对股票有何影响

说明缺钱了,股票可能会涨的。募集资金就是为了业务扩张或者是发展所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对股票有何影响

4.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
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
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5.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目前,谁能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实际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额度制,由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编辑本段]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高一点。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编辑本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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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
  1、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因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2、增持与回购对股价的影响长期不显著短期显著。增持和回购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是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所以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得股价获得长期支撑,所以增持回购不改变股价的长期走势。我国A股市场和台湾市场当年有很大的相似性,台湾也是出于稳定股价的需要,在熊市中公布了相关的增持和回购办法,但是市场经历了小幅反弹后继续维持长期趋势不变。
  3、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目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
  4、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回购不一定能普遍实施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回购并不一定能普遍实施。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治理的问题。相当多银行股中有不少外资持有股权,如果采取回购措施,可能使得外资持股比例过高,影响国家控股权。另外,中小企业目前增持的比例较小,未来中小板增持的企业可能主要集中在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上。
  5、含B股的公司值得关注目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为主,但长安汽车的停牌给回购B股的构想打开了思路。其实,H股、B股的性质和A股相同,B股相对于A股来说有更高的折价,回购则成本更低,同时也提升了A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这比直接增持A股可能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价,因此A+B类上市公司值得关注。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
  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 T族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年报利润,这已经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一大诟病。投资者应透过财务报表、指标等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是否被恶意操纵。
  1、正确区分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除了应该考虑该项目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还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
  2、把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收益先分离后结合地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相对而言,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而言,要实在得多,想要利用经常性收益在短期内避免亏损或扭亏十分困难。非经常性收益因其与主营业务无关且通常数额巨大,足以冲销经常项目亏损额使公司当期避免净亏损,而为濒临亏损公司所瞩目。从利润指标的构成来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除受主营业务影响外,还受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及所得税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后几项正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渠道。一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净利润却很高,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如果将非经常性损益分离进行考察,会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
  3、注意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重点关注的核实说明。注册会计师要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可以重点留心其对这方面损益情况真实性、必要性的审计结论。
  4、考察各财务指标勾稽关系,密切关注有些上市公司诸多非规范做法。例如,未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或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零,或虽然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但未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而根据其财务报告,明显存在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行为;上市公司亏损年度有多报非经常性损失以"透支亏损"的现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且隐蔽化行为;披露的损益项目与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分歧或模糊性,如八项计提等。
  近几年,一些经营业绩已出现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存在,暂时掩盖了业绩下滑的事实,但与此同时它也给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带来了沉重的包袱,隐含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公司存在的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所以投资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财务分析技巧,真正认识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盈利能力,更好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避免被非经常性损益操纵迷惑双眼。
  [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
  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
  一、阅读了解:
  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阅读财务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如果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则表明有操纵利润的可能。
  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如果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减少而产生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加,且增减金额接近,则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
  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如果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
  第四,借款、其他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如果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同时财务费用较低,说明有利润关联单位降低财务费用的可能

什么是上市公司?

6.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7.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8. 银行能为准备上市的公司(ipo)做什么?在整个上市的过程中和上市后。 公司上市后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有什么规

主要是作为直接投资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银行的投行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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