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的介绍

2024-05-08 08:49

1. 非法证券活动的介绍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介绍

2. 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您好,冲**天牛为您解答:
(一)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
(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广电等媒体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三)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3. 证券合法行为有哪些

证券合法行为一般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证券空买空卖违法吗
(1)证券欺诈行为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发行人、中介组织;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及证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甚至股评人士等。
(2)证券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营利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是为第三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妨碍证券信息、空买空卖等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侵犯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合法行为有哪些

4.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什么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证口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5.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不法分子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
    2、 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 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 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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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6. 证券市场的三大违法活动

一、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电视、电话、报纸、杂志等为载体,以极具蛊惑力的语言,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他们一般声称其掌握内幕信息,预测股价准确性极高,只要加入会员或委托其炒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甚至通过注册相近名称、仿建、篡改其网页等方式冒充正规证券经营机构。目前,此类活动传播范围极广,城市、农村甚至包括大学校园等都有所波及。二、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人员冒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名义,编造虚假研究报告,捏造所谓“资产重组”、“价值低估”、“企业转型”等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进而非法获利。此类行为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多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出现。三、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以各种优惠吸引投资者,提供所谓“开户”和“证券交易”服务,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此类行为风险较大,曾经发生过数起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的案件。

7. 非法证券活动危害大,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不管是干什么事,总有些人喜欢找捷径,结果有些人捷径没找好,却掉进陷阱里去了。很多人都听说炒股能赚钱,结果炒了半年也每挣到钱,反而一万块钱还套在股市里。这些人就寻找一夜暴富的方法,如何才能一夜暴富呢?只有一个方法——做梦。
 
 
 
 非法证券活动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特点是欺骗。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渴望赚大钱、快钱,甚至一夜暴富的心理,谎称自己有内幕信息,可以提供大牛股等手段骗取投资者高额的信息费、会员费。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开设证券黑市、设立原始股骗局等来诈骗钱财。不法分子的行为,大多构成欺诈,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股市投资中,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者要在充分了解各种风险基础上,正确看待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风险较大的证券,其要求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反之,收益率较低的投资对象,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绝不能盲目地认为风险越大,收益就一定越高。投资者还要擦亮双眼,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家渴望赚大钱的心理,骗取投资者的钱财。
 
 
 
 
    
 
  
        
  
 
 
 如果遇到非法证券活动,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掏出自己的手机,之后解锁,然后在拨号键盘上按下“110”。投资者可千万不要小看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

非法证券活动危害大,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8. 证券合法行为是什么

证券合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法律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一、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有利于监督发行人,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哪些程序
(1)提出设立的申请。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2)签定协议、公司章程,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4)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6)发布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7)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8)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10)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1)交付股票。
(12)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再次进行公告。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
(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
(二)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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