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9年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上半年度平均工资

2024-05-07 00:16

1. 河北省19年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上半年度平均工资

是指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河北省19年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上半年度平均工资

2. 河北工伤津贴连续调整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5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75元。(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853元的,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082.4元的,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1.8元的,调整到2311.8元。(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河北新闻网5月27日讯(宋娜)今天下午,河北省人社厅召开“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新闻发布会,从发布会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
据介绍,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将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发布会上公布了此次调整涉及的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
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河北省社平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据了解,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明确了资金渠道,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前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仍然按原渠道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要求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

4. 河北省工伤保险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河北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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