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以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是什么体验?

2024-05-05 09:49

1. 生活在以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是什么体验?

每天骑着自己的小摩托,感觉棒棒哒,就是怕交通事故

生活在以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是什么体验?

2. 摩托车的交通规则

没有区别,开转向灯,左转转大弯,右转转小弯。摩托车只分发动机排量大小和车速,具体如下: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是三轮摩托车,代号D;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是二轮摩托车,代号E;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是轻便摩托车,代号F。E证后面可带一人,照规定不准带不满十二岁的儿童;F证不能带人。并不是分125以下的,一般60CC以下就是F,全国一样。

3. 摩托车交通方便

二道贩子就是利用一些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在买卖双方之间赚取差价,从一家低价买进,再高价卖给另一家,和中间商的意思差不多。

摩托车交通方便

4. 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速度

自行车平均速度15km/t,最快速度一般我们平时开到30-40km/t很就不错了。这个速度也骑的不久。要是职业车手的话,60km/t。
摩托车平均速度40km/t,最快速度一般我们平时开到60-80km/t.
飞机客机平均速度现在500km/t,最快是的是美国的战机,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1.15万公里。磁悬浮最快达350km/t。导弹现在最快是超音速2到3倍。
核潜艇最慢有每小时25节。最快的都超过了每小时30节。航空母舰最快速度每小时四十节。

5. 关于摩托车的交通征文(800字)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最近,特大交通事故特别多。 

就说电视太平新闻上北海南路发生的吧。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撞倒在对面使过来的一辆大卡车下面,地上流了一滩血,听说,那骑摩托车的人下半身被压扁,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太可怕啦! 

上次在玉屏路和龙井路交界处的十字路口,也发生了一起让人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一个六、七岁的小男孩被一辆正在行使的摩托车撞倒,大概是摩托车上的玻璃碎了吧?把那个小男孩的颈子割破了,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了。他只有六岁啊! 

还有前不久也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在加油站门口,一个男青年喝了许多酒,骑着踏板车不知速度有多快,也不知怎么的,就把前面的一位骑着自行车的妇女腿撞断了,头脑撞坏了,自己被撞飞后也死了。另一起是妈妈的一个同事晚上酒后骑摩托车,被迎面驶来卡车的灯光射得睁不开眼睛,撞倒在路边的一块大石头上,满嘴的牙齿一个不剩,牙床也撞坏了,所幸的是身体、四肢大脑无损。尽管侥幸,可医生说半年内想吃硬食还很困难,现在只能喝些流食,讲话也讲不清楚,因此妈妈一人顶两人用,忙得焦头烂额,连我都无暇管顾。 

唉!每当听到这些,就会叫人不寒而栗。这到底怎么回事呢?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还是不小心?才会发生车祸,而且如此严重!什么酒后禁止驾车,要戴禁止超速……那些人都不谨记吗?他们想以身试“险”,就不考虑别人的安危吗?我呼吁:左右的人都应该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006年,茂名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51宗,死亡331人,受伤1835人,直接经济损失399.5万元。与2005年相比,事故宗数减少195宗,死亡人数减少44人,受伤人数减少72人,经济损失减少33.1万元。造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不按规定让行”、“驾驶员操作不当”等五大因素,这五大因素已成为危及市民交通安全的路面“杀手”。 

第一号“杀手” 不按规定让行 

数字:2006年,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让行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有289宗,共造成37人死亡,379人受伤,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11.18%和20.65%。机动车应礼让行人,这是每个驾驶员都应具备的素质,但有的驾驶员为了图方便赶时间,频频出现争道抢行等不文明驾驶行为,致使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成为2006年的头号路面“杀手”。 

案例回放:2006年11月19日早上6时许,茂名市交运集团小汽车出租公司李某,驾驶粤K03414号小型客车,在茂名市站前路段由东往西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撞伤正由南往北推着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张女士,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李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全贴士:《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虽然有些行人也不遵守交通法规,但是为了避免事故,机动车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时还是应当避让。 

第二号“杀手” 驾驶员操作不当 

数字:2006年,因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有127宗,共造成31人死亡,131人受伤,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9.37%和7.14%。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员逐年猛增,但有的人虽有驾驶证却很少有机会驾车,有的甚至无证驾车,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案例回放:2006年2月8日12时30分,陈某驾驶广西桂KFB898农用小货车由化州林尘往江湖方向行驶,当行至S285线合叉坑村边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方向熊某驾驶的粤KQB928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轮摩托车再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劳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熊某当场死亡,李某、劳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安全贴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茂名车多路挤,而且新手很多,违规驾驶往往酿成惨祸。 

第三号“杀手” 未保持安全距离 

数字:2006年,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与前车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有139宗,共造成19人死亡,186人受伤,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5.74%和10.14%。“追尾”事故是路面交通最常见的事故之一,主要原因就是车速过快和未保持安全距离。 

案例回放:2006年4月5日23时许,胡某驾驶粤AB3447号大货车在茂湛高速公路由湛江往茂名方向行驶至36Km+100m处时,车辆碰撞前方由孙某驾驶的湘G11209(粤G6007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受伤被困驾驶室内,粤AB3447号大货车的乘车人何某正准备紧急下车时,金某驾驶的同样由湛江往茂名方向行驶的赣C59922大货车又撞上粤AB3447号大货车的尾部,造成金某和何某当场死亡。 

安全贴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般来说,在高速公路行驶车速为100km/h,行车间距应在100米以上;车速为70km/h,行车间距应为70米。《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款规定:“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 

第四号“杀手” 超速行驶 

数字:2006年,由于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76宗,造成41人死亡,85人受伤,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12.39%和4.83%。“十次车祸九次快”,这是人们血的教训。无论是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的角度,还是从车辆、道路设施等方面来看,实践证明,超速行驶都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回放:2006年4月3日23时58分,信宜市朱砂镇琶垌中平村雷某无证驾驶粤K6U126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朱某由池垌往朱砂方向行驶,行至G207线3349Km+900m处因超越同向车辆驶过左边车道,与相对方向由余某驾驶的粤KX4100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摩托车损坏,雷某、朱某当场死亡,余某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安全贴士:超速行驶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资料表明:车速在50—80km/h时,交通事故的相对数量最少,而在100km/h或以上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迅速增加。可见,车速过快直接威胁着交通安全。眼下,春节临近,很快进入春运的客运高峰期,客运车辆特别是中、长途客车有些司机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日夜兼程、风雨无阻、开足马力与时间步伐比速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减少因超速行驶而引起的交通事故,2006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号“杀手” 占道行驶和违章转弯 

数字:2006年,由于逆向行驶、违章转弯造成的交通事故共有103宗,造成18人死亡,145人受伤,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5.44%和7.9%。占道行驶和违章转弯很容易和相对向的来车相撞,而所发生的事故多是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回放:2006年1月27日,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姐夫刘某、其姐周永某从云潭往新垌方向行驶,于11时许途经广高线云潭彬木地村边路段时,由于在弯道会车时靠左行驶,导致该车与相对方向由司机陈某驾驶的粤KK7055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周某当场死亡,周永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安全贴士:逆向行驶的危险性不用多说,但总有人为节省一点点时间而铤而走险。《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交警忠告 树立良好的交通意识 

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杨波告诉记者,一座城市交通的文明安全形象,需要通过广大市民自觉以交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来体现,还需要市民培养正确的交通保险意识,买了保险莫冒险。 

每一个人都要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和普及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生命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市民要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开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交通安全意识。只要文明行走、礼貌行车,“遇车躲一躲,相逢让一让,聊天靠一靠,”就会远离车祸。 

车祸猛于虎,守法最安全,违法祸相伴,平安才是福。期望所有的交通参与者永远牢记:世界上最可贵的是人的生命,为了自己,为了他人,请善待生命!

关于摩托车的交通征文(800字)

6. 摩托车交通规则

你是在红绿灯哪里吗   如果是就简单了 
如果不是那他是直行吗   他如果是直行那就是你的责任了   转弯必须让直行的

还有就是在十字路口,如果相对方向都是绿灯,那么按照相关的规定,右转弯的一方应该让左转弯一方先行。如果转弯时发生了事故,那么右转弯的一方则要负全部责任。

7. 摩托车交通问题

不会影响到C证。
但是如果不交开的罚单未交,会产生滞纳金

摩托车交通问题

8. 具体的摩托车交通规则有哪些?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高度超过车拦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具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回答者: BOY我很冷 - 秀才 二级  2-17 08:36(内容较多,由于字数限制,故只列出目录及部分正文,其他的请参照一下网址,注意共有三页)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311/2003111020305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