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如何确定获奖者?

2024-05-05 02:21

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如何确定获奖者?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获奖候选人先由基层推荐,报各自所属主管部门初评后在颁奖前6个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申报推荐材料,由委员会下设的野外地质、地质科研、地质教师三个评奖小组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如何确定获奖者?

2.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一共分有几个单项奖?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一共分有四个单项奖: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

3.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分为哪几个奖项?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一共分有四个单项奖: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分为哪几个奖项?

4.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评奖的要求、时间以及奖品是什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奖。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获奖人数不得少于50%。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颁奖,奖品包括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额度由委员会确定。每次颁奖日期定在李四光诞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

5.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介绍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面向全国地质工作者,最高层次的地质科学奖。有明确的办奖宗旨,严格的评选条件和程序。主要奖励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为发展地质科学和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根据“章程”规定分野外地质工作者奖、 地质科技研究者奖、地质教师奖和 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除荣誉奖外,共选出获奖者不得多于15人,获奖者一生只能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介绍

6.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科学奖概况

奖项名称: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创办时间: 1989年主办单位:“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奖项介绍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中国地质行业最高层次的荣誉奖,1989年1月设立,这一奖励以世界著名科学家、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名字命名,是为了纪念他创立地质力学,从理论上推翻“中国贫油”的谬论,对我国科学和地质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激励中国的地质工作者献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有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用来奖励在野外地质工作中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员,包括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在工作中有重大新发现、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某项地质找矿任务,并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及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并卓有成效者。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用来奖励在地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在地质学某学科蜮领域中,有重要的新创见或发现,或经总结后丰富、发展和提高了某项地质学科领域理论者;在地质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改革仪器设备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技术、方法和理论者;通过科研工作,对地质工作及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开展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者。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用来奖励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李四光特别奖。专门用来奖励对地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地质工作者,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获奖候选人先由基层推荐,报各自所属主管部门初评后在颁奖前6个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申报推荐材料,由委员会下设的野外地质、地质科研、地质教师三个评奖小组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李四光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奖。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获奖人数不得少于50%。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颁奖,奖品包括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额度由委员会确定。颁奖日期定于李四光诞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1989年李四光诞辰100周年纪念日时首次颁奖。该奖自设立以来截至2011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12次颁奖止,共有195位地质工作者获得这一荣誉。其中23位在获得本奖后当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7.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历届获奖情况

附:历届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名单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刘铁铸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良臣 新疆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陆忠骥 山东煤田地质勘探公司,高级工程师周世泰 冶金部东北地质勘探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胡惠民 湖北省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梁珍廷 广西有色地质勘探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蒋兴泉 核工业华北地质勘探公司,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马宗晋 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1991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田在艺北京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研究员(1997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宝珺 地质矿产部成都地质研究所,教授(1991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杜乐天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所,研究员汪仲英 地质矿产部探矿工程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丁中一北京大学地质系,副教授张本仁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1999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王文杰 煤炭部福建煤田地质勘探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宏骥 地矿部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崇佑 地矿部江西省地矿局调研大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集磊 有色甘肃地质勘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广润 地矿部湖北省地矿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9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杨兆宇 上海海洋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巩志根 核工业华南地勘局293大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龚茂清 冶金部西南地勘局,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邓起东 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郑绵平 地矿部矿床地质研究所,研究员(199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於崇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199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许志琴 地矿部地质研究所,研究员(199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安芷生 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研究员(1991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赵澄林 石油大学(北京),教授游振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张宗祜 地矿部水工地质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光鼎 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肖序常地质矿产部地质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袁秉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物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康玉柱 地质矿产部西北石油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光宇 地质矿产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明桂地质矿产部江西省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钱佐国 化工部地质矿山局云南地质大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何伯墀 有色西北地质勘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许惠龙 煤田地质总局山西煤田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祝延修 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九支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殷鸿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199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国栋 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研究员夏林圻地质矿产部西安地矿所,研究员张文堂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江天寿 地质矿产部探矿工艺研究所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何继善 中南工业大学,教授(1994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维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特别奖获得者(只颁发了这一次):程裕淇地质矿产部,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王鸿祯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孙殿卿地质矿产部地质力学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刘东生 中国科学院地质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马杏垣国家地震局地质所,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董申保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张云湘 地质矿产部四川省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金琪 地质矿产部西南石油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冯志强 地质矿产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俊杰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万程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河南煤田地质局,高级工程师王世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14支队,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陈光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裴荣富 地矿部矿床地质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任纪舜 地质矿产部地质研究所,研究员(1997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冯增昭石油大学(北京),教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郝石生 石油大学(北京),教授张卓元 成都理工学院,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杨遵仪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德馨 中国矿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胡海涛地矿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汤中立 地矿部甘肃省地矿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王永基 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包家宝 地矿部江西省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石礼炎 地矿部福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丁贵明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文恒 煤田地质总局江西煤田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庆焕地矿部广州海洋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学仁 化工部四川化工地质勘查院,高级工程师王秋华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熊光楚 有色北京地质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毓川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199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胡见义 北京石油勘探开发院,教授级高工(199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鹤龄 淮南理工学院,教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翟裕生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1999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金景福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郝诒纯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郭令智 南京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廷栋 国土资源部,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卢耀如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工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管海晏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云岭 胜利石油管理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继良 大庆石油管理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殷先明 甘肃省地勘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兆洪 化工辽宁地质勘察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吕国安 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覃慕陶 广东省地矿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黄第藩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北京开发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思田中国地质大学,教授袁学诚 中国地质勘查技术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 旭 中国科学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200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张一伟石油大学(北京),教授卢良兆 长春科技大学,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叶连俊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杨 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张彭熹 中国科学院盐湖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潘元林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蒋炳南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潘龙驹 中国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中心地质资料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启民 中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吴奇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骆耀南 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姜剑虹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黑龙江煤田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福同 国土资源部新疆地质矿产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王铁冠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200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龚再升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廖椿庭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研究员蒋 志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杜汝霖 石家庄经济学院(原河北地质学院)教授何国琦 北京大学地质学系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荣誉奖获得者:汪集旸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钟大赉 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石耀霖 中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多 吉, 西藏地勘局地热地质大队教授级高工、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王保群 核工业地质局二一六大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培君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研究院,研究员倪 斌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秦 震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姚伯初 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何自新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正辅 中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赵文智 中石油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3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季强,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研究员李阳,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3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何汉漪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成善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201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教师奖获得者:刘本培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赵文津  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四光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夏代祥  西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叶天竺  中国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童晓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双明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丕龙  中石化西部新区勘探指挥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锡友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山东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永样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文昌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崔盛芹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教授张培震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蔡希源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丁悌平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孙革  吉林大学,教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曾勇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教授郑亚东  北京大学,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傅家谟,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李四光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惠,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刘敬党 ,中国化工地质矿山总局辽宁化工地质勘查院朱伟林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有限公司科技委张金带,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周海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公司李干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徐水师,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刘玉书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6地质队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陈均远,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马永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2009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弭力,中国地质科学院刘敦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周新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李四光地质教师奖:郝守刚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黄润秋,成都理工大学 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张善文, 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阎凤增 ,中国武警黄金指挥部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占游, 核工业二O三研究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邓运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高级地质师(201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才金,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8地质队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京彬,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 宏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杜金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杨经绥,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研究员洪友崇, 北京自然博物馆 研究员彭善池,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研究员金之钧,中国石化股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教授(201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王世称, 吉林大学 教授朱筱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杨克明, 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教授级高工杨华,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教授级高工董连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教授级高工廖香俊, 海南省地质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研究员教授级高工王宇, 云南省地质调查局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教授级高工(二级)熊盛青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教授级高工谢玉洪,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高级工程师朱恒银,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教授级高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邹才能,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教授级高工李子颖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研究员汪啸风, 武汉地质矿产研究所(原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研究员宋国奇,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教授级高工毛景文,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教师奖获得者:武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2015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唐辉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夏庆龙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旭升,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赵贤正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夏毓亮,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王香增,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俊,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张训华,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王佟,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宋 岩,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非常规天然气研究院徐义刚,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所杜时贵, 绍兴文理学院殷跃平,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教师奖获得者:舒良树,南京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颜丹平,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付锁堂,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来明,山东省地质调查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振峰, 中海油湛江分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郝蜀民,中国石化华北分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燕长海,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鸿飞, 西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高级工程师范立民,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潘彤,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沈树忠,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教授(201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潘桂棠,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 研究员侯增谦,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研究员蒋少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彭建兵, 长安大学 教授赖绍聪, 西北大学 教授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历届获奖情况

8.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通过,国土资源部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纪念我国现代地质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地质事业的奠基人李四光,继承和弘扬他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工作者献身地质事业,推动我国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百万庄大街26 号中国地质科学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一) 奖励在地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获奖人数最多不超过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超过 8 人、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超过 5 人、地质教师奖不超过 2 人) ;
( 二)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1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二) 在地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监督 “章程”和 “评奖条例”的执行情况;
( 二) 参与评奖活动,确定奖金额度;
( 三) 按照 “章程”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四) 积极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明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 /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10) 理事长及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 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广大地质工作者捐赠;
(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三) 投资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一) 评奖、颁奖活动及颁发奖金;
( 二) 办公用费和制作奖章、证书、出版书刊;
( 三)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李四光学术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募捐;
( 二) 购买国家批准上市的国库券、国债等证券;
( 三) 投资矿业产品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颁发的获奖者证书、奖章和奖金,均归获奖者个人所有,获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容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 其他预料不到的情况,而不能继续进行评奖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一) 捐赠给李四光纪念馆、李四光研究会,进行李四光地质科技爱国教育;
( 二) 其他地质科技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