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按照什么的原则选拨干部?

2024-05-09 07:10

1. 党按照什么的原则选拨干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党按照什么的原则选拨干部?

2. 按照什么的原则选拔干部

在选人用人问题上,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一定要按照“三条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第一条,是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才能坚持原则,才敢于坚持原则。当一个人有了私心杂念之后,简单的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只要出于公心,再复杂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坚持原则可能会得罪一个人,而不坚持原则可能会得罪一批人,会失去群众。坚持原则,就是理想信仰坚定,就是以简单对复杂,该怎么办怎么办,不以原则换人情,不以亲疏论长短,不以背景定高低。这样的人,才敢于担当、勇于担当。

第二条,是带头遵守规矩。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遵守规矩成为一种习惯后,你才能形成规矩意识,按规矩办事,不搞例外,不搞变通。这是一个人“过得硬、立得住”的硬标准。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等诸多程序,一个步骤都不能少,一个环节都不能落。定下的规矩,就要执行到位,不管什么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不能搞远近亲疏那一套,更不能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搞“一言堂”、以权谋私。

第三条,是坚持阳光透明。当今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搞所谓的“暗箱操作”不要以为群众不知道,其实,这是自欺欺人,这是掩耳盗铃。在互联网时代,要逐渐习惯在社会的“聚光灯”下选人用人,稍有闪失,就可能引起“围观”、出现“炒作”。打开大门后,就不再神秘感,要逐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选人用人更加公开透明,就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

3. 党按什么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按什么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4. 党选拔干部的原则

法律分析:德才兼备的原则,是我们党选拔干部的根本原则。党的十八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写了干部选拔工作的内容,强调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重视监督干部。为此,顺应党的十八大对干部选拔工作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不拘一格降人才”将成为新时代的新特征。对千里马型干部不亏待,让开拓者无忧;对老黄牛型干部不忽视,让实干者无悔;对包青天型干部不挑剔,让公正者无畏;对智囊团型干部不嫉妒,让谏言者无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章》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5. 中国共产党选拔干部原则是什么?

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干部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
(2)客观公正的原则。是指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从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考察和评价全面、客观、公正。这就要求在干部考察中要全面历史地了解干部,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向组织汇报反映,要秉公办事,排除干扰,做到公道正派。
(3)注重实绩的原则。干部的工作实绩是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取得的实际成果,是干部德才的集中体现,是干部的思想、品德、知识、才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干部考察注重干部的实绩,有助于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因此,不论是考察了解干部,还是分析评价干部,以及选拔任用干部,都要注重干部的工作实绩。
(4)群众公认的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用人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就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把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方法,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并把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人,不能提拔。

中国共产党选拔干部原则是什么?

6. 党的领导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7. 共产党选拔干部的原则

法律分析:中共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的是“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共产党选拔干部的原则

8.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任用原则和任职资格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条例明确提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条例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扩展资料:
1、六种情形不予考察
条例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条例对党政领导任职作出具体规定: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一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条例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2、实行免、辞、降职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3、用人失察将被追责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4、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公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十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