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2024-05-18 09:05

1. 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3月4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已于日前印发,各项措施将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房地产相关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额度同比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帮助房地产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要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个人的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个人,合理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项补助。对城区住宅小区参与防疫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服务住户每户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月平均价格上浮20%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由业主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对厂矿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单位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临时放宽预售资金监管。疫情期间,对符合资质二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2019年新增“四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照形象进度已解控后的资金余额基础上,经企业申请,其项目可使用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70%。支持政策终止后的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须达到原有比例金额后才能申请使用。已办好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项目,对资质二级以下且信用等级为B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至房屋销售总额的5%。研究创新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修订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快资金流动,促进项目建设。
支持房地产预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本年度内已办理施工许可并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施工进度完成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加大土地供应环节支持力度。加快2020年土地出让计划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的,允许延期开竣工,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计收违约金。
建立疫情期快速审批通道。疫情期间,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在审项目集中限期审结。对于没有发生群众投诉的项目,网上审批后,允许夜间施工时间及白天涉土的时间在原来基础上分别增加两个小时。优化施工图审查,施工图线上审查提前到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审批总图并作出相关承诺后。 
(文章来源:株洲日报)

十条措施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2. 十六条措施支持房地产政策

11月23日晚,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二)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三)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五)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六)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二、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      (七)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八)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三、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九)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      (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      四、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五、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      (十三)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十四)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      六、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十六)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 最新解读:金融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中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的政策内容具有重大意义。
2022年11月1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二条“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中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的政策内容,具有重大意义,起码破解了当下难交付项目在资金申请过程中的三个难题,下面进行解读:
第一个难题:政府对于保交楼纾困资金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一个项目如果出现交付难,即便符合纾困资金的申请要求,申请难度依然很大,除了纾困资金总体额度有限外,更重要的是,政府进行财政担保的积极性很低。众所周知,政府给予的纾困资金贷款,是需要占用当地财政预算的,是需要政府进行担保的,如果企业还不了钱,是需要真金白银的拿财政收入去补贴的。
在这种机制下,政府对于房地产项目,尤其是非国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幅度下降,甚至“不愿意去碰”。毕竟凭什么要冒着风险,拿财政预算和税收去支持非国有项目呢?无论从政府财政吃紧,还是任期考核的角度,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但《通知》里面的这一条规定却把这一个困境给化解了。这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出小头”,而银行“出大头”,如果项目需要1个亿,那么政府出1000万就好了,毕竟《通知》里面并没有规定比例;这样,因为自身的财政压力减轻了,政府对于烂尾项目的支持,将大幅度提升。

第二个难题:如果项目剩余货值无法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配套融资贷款怎么办
若前期项目资金都被调走,剩余货值不足以支持贷款,这一类项目是不太符合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一项目一策,且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要求的,所以在前一阶段,这一类项目只能“摆烂”,但现在,只要能够“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也鼓励银行进行放贷。
这不得不说,又放开了一个口子,让这一类的项目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第三个难题:银行为了避免不良率,不愿意碰“暴雷项目”怎么办?
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考核是非常严格的,就经办人而言,如果出现了不良资产,那么轻则升职加薪无望,重则调离岗位去前台干,甚至被追责。所以,基本也不太愿意去碰。
可“交付难项目”本来就是一个风险,对于其进行纾困资金支持,本来也是要冒风险的。那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非要去落实,且非要把政府财政担保的风险转嫁给银行,那银行凭什么要去接呢?
为了打消银行相关人员的顾虑,让政策落地更加有效,《通知》进行了免责的说明,不得不说,这一条是高人指导,画龙点睛(放在这一段的末尾,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加上去的)。

总结:这一条政策,给之前的纾困资金政策打上了补丁,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还贷压力,提升了政府落实专项资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风险一部分匀给了银行,且在政策上打消了银行的顾虑,促进了银行对于保交楼贷款的支持。
确实是惠企政策。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风险并没有消除,只是进行了分摊,每一个房地产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管好自己的事,做好保交楼,从根本上避免烂尾,这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最新解读:金融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如下:1、要主动担当,积极发力稳定房地产市场;2、要有效管理风险。在政策具体实施中,还要有效管理资金流向,因城施策提高针对性;3、强调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4、探索住房租赁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支持发展长期租赁市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房地产新的发展模式形成;5、各地应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力度,加快下调首付比例,取消“认房又认贷”,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6、在如何更好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还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也应进行适当调整。限购政策方面,也可以适当调整;7、应加快出台相关举措,引导银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逐步缩窄存量房贷与新增房贷之间的利差,进一步降低住房消费者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
划重点: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15、优化租房租赁信贷服务;
16、拓宽租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全文具体如下↓↓↓

其中,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通知》特别提出: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到期的贷款,可以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则意味着,央行对银行的考核也对应放松,其力度非常大。
知名专家刘晓博对此也表达观点:作为中国含税率最高的行业,带动力最强的行业,房地产必须回暖,才能撑起整个国家的财政、就业等。
而这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给出的态度,是“支持”!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6. 湖北17条措施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4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通知》共计28条措施,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7条措施中,《通知》明确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安全管理。
《通知》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变,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在合理调整监管措施方面,《通知》指出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同时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方面,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
为企业降本减负方面,《通知》指出,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及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并明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住房租赁企业而言,此次政策明确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通知》提出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
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亦明确,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
对房企产企业而言,《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对购房者而言,《通知》提到,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
在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1条措施中,《通知》提出要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合理分担疫情损失、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合理确定项目工期、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举措。

7. 多地出台举措完善房地产政策,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段话这几天几乎刷屏了,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也几乎是一天一个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也不断的有肯定的信号鼓励各地方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支持刚需型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在回答钱,想跟大家手的话说:一定要相信我们的经济体制,也一定要嗅到敏锐的信号,房地产的调控方向调整了,接下来一定会继续通过刺激刚需房地产带动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复苏是近半年-一年时间主要的行政调控方向,刚需类房地产一定会复苏。

       那么会不会房地产复苏,房价又暴涨了。这次的房地产调控一定是在巩固了现有房地产调控的成果上适当的发挥房地产的支柱产业能力,带动附属行业复工复产,刺激经济发展。所以本轮调控暴涨暴跌不太可能会出现。从近期多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信号来看,房地产刚需市场的复苏是市场的需求,行政调控将加快这一轮的房地产复苏动作,城市核心房产资源将会在这一轮调控上有较好的发挥,以本地安居保障住房的新城区将会有新的发展动力,该区域的房屋价值在本次调控中将凸显出来。

那么作为给我们参考购买需求的有效信号是,如何识别具有价值的房产和价值增长稳定的房产,我们这里不讨论房产的投资的属性,不然又有读者玻璃心,用一个平常买商品的心态看待房地产的房屋商品,能给我们选择哪种类型的房屋资产和哪个区域的房屋资产做更好的参考,而不是用一颗愚蠢的心态去挑战市场。
多地出台举措完善房地产政策,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1、城市属于人口流入量的城市,该城市具有人口吸虹效应,可以聚人气留下人的城市;

2、地方响应政策引导,松绑了购房的首付款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银行贷款政策。
那么什么是城市核心区域资产呢?核心街道(如:城市主干道、行政主干道、资源主干道等)、核心教育、核心商圈等着几个聚集的三大覆盖区,选择合适的楼盘。在楼市下行的时候,城市房价相差不大,选择核心价值点资产尤其重要,尽量选择价格非常具有相对地理位置的房屋资产。

多地出台举措完善房地产政策,将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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