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怎么做呢?

2024-05-06 04:58

1. 员工持股怎么做呢?

中小企业谋略 上期谈了员工持股的好处和局限,本期谈谈员工持股的一些常见操作方法。既然员工持股的好处显而易见,问题和难点也实实在在,那么我的忠告就是:谋而后动,仔细规划。 1.在推行员工持股前,应先进行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雇员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真实想法,并了解员工的经济承受能力。这类调查最好委托专家或独立的咨询公司进行,如果公司自己进行这类调查的话,常常不能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有些不愿意出钱购买公司股票的人会表面上表态欢迎员工持股计划,暗地里却开始为自己准备后路——准备辞职跳槽、把公司的商业机密拷贝回家等等。 2.要对各个岗位的重要性进行分析,认股权的多少应该和该岗位的重要性成正比。 要知道,让下层员工普遍持股也是一种大锅饭。即使全员持股,摊到每个下层员工那里的股票其实是很少的。如果是中小企业,每个普通员工的持股量大概是千分之一到万分之一,如果是大型企业的话,这个比例就更小了,绝大多数的普通员工心里都明白,他一个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会对公司的整体业绩有实质性的影响(事实也确是这样),所以,全员持股有时候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大锅饭,起不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3.持股计划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要有实施细则。 4.为以后优秀新员工的加入预留空间,不能把可以分的股票都分完了,再来新人就没份了,也不能把老板自己的控股权削弱得太厉害。 5.对于持股员工辞职要有妥善的善后方法,比如,要不要收回辞职员工的股票,如果收回的话,以什么方式收回,都要能处理好。 6.员工持股不能取代规章制度,不能取代日常的有效管理。因为员工不可能因为持有了公司的股票马上变得忠心耿耿,不需要监督就会自觉替公司卖命。 7.还要考虑以什么方式让员工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让持股员工觉得放心,同时又不会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最后介绍一些推行员工持股的常见方式。 硬性规定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笔者不提倡这种做法。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和各方面的条件都很好,不须硬性规定,员工也会自愿购买股票。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会让人觉得这是毫无保障的硬性集资,只会吓跑优秀的员工和求职者。 将一部分工资强制购买公司股票 这与第一条———硬性规定必须购买股票性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上一种方法是赤裸裸地向员工要钱,而这种方法则比较隐晦。除非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声誉极佳,否则,也有变相压低工资之嫌,在员工中造成抵触情绪。 员工自愿出资购买股票 虽说是“自愿”,但员工常常还是会感到一股逼迫你买的压力,因为员工会私底下认为这是对员工忠诚度的考验,不买或者买得少的人以后在公司前途堪虞。当然,如果公司有较大的机会上市的话,员工会对公司的股票趋之若鹜。 干股 员工不需要掏钱,由公司赠送股份给员工。通常获得干股的员工是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核心员工,要么是技术骨干,要么是管理骨干。他们获赠干股,可认为是他们以自己的技术或管理经验入股。干股不限于送给内部员工,有时也会送给一个外部机构,以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干股的员工,因为他们本身在经济上没有任何付出(以专利技术入股的除外),所以他们对公司的责任感通常比不上用现金入股的员工。 期权 强制员工购买股票显得太霸道,送干股又太慷慨,一个折衷的办法就是期权———给予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力。你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可以全买,也可以稍买一点;可以早点买,也可以迟些时候才买。这可能是最流行的员工持股方式。

员工持股怎么做呢?

2. 什么是员工持股?

问题1:什么是员工持股?
 
 
 
 问题2:员工持股是什么意思?
 
 
 
 员工持股是指员工参加国企改制,并将经济补偿金或对企业的债权积极转股,从享有现金补偿或还债转为股权补偿或偿还的一种方式。
 
 
 
 改制企业职工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设立职工持股信托、通过持股公司持股、一股带多股、个人委托等方式进行职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特征:
 
 
 
 (1)、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2)、员工所认购的本企业的股份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3)、员工持股股份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
 
 
 
 ---员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企业股份;
 
 
 
 ---员工透过员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本企业股份;
 
 
 
 ---企业将历年累计的公益金转为员工股份划转给员工;
 
 
 
 ---奖励红股形成员工持股。
 
 
 
 (4)、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利润分享计划。即以工会或职代会社团法人名义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再由专职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股权设置及持股比例
 
 
 
 (1)、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可通过两种方式设置:一是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二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员工持股规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行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3)、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2、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
 
 
 
 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3、员工认购股份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
 
 
 
 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原则。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0倍。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持股原则。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4、员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5、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有资格或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6、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7、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不诮高于应认购额的40%;
 
 
 
 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预留股份”
 
 
 
 (1)、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2)、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3)、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4)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5)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9、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10、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11、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12、员工持股管理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3)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4)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3、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1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备用金制度
 
 
 
 (1)、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2)、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3)、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4)、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15、员工持股计划的红利分配规则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16、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企业的审批程序
 
 
 
 (1)、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2)、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3)、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财政部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决议或意见后,由公司按以下途径报批;
 
 
 
 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
 
 
 
 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办审批。
 
 
 
 (4)、公司接到申请批复文件后,即开展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体改办要抓好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工作。
 
 
 
 (5)、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途径上报审批。
 
 
 
 (6)、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资局注册登记。
 
 
 
 17、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的资产评估程序及原则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理事会)
 
 
 
 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及权利义务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由持股员工结成的、一个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代表持股员工参加以团体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力、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 员工持股的方式?

1.直接持股

员工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依法享有所服务的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种持股方式使员工成为与大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股东,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好。但员工直接持股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分散,尤其是小股东人数太多时,还会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带来不便。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员工在持股平台持股,由持股平台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就是员工间接持有所服务的公司的股份。
这种持股方式保证了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大股东一般也是持股平台的大股东,但并非必须这样。大股东只要在持股平台持股达到三分之一,就拥有对平台公司章程修改动议的否决权,这就足以保证持股平台成为一致行动人了。这是一种对员工让利不让权的持股方式。
员工在持股平台持股,持股数量的变化在持股平台里变更就可以了,避免了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工商登记信息,减少了麻烦。

3.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这种持股方式与前一种一样,也是对员工让利不让权的持股方式,而且也有利于避免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和工商登记信息的麻烦。
公司大股东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拥有对平台公司的决策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拥有平台公司的决策权。

员工持股的方式?

4. 员工持股是好事吗

员工持股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员工持股的来源上看,员工绝大多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无偿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更多的亏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的健康发展。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投资者在对一只股票进行分析时,不应只对单一的因素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其它的因素进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业绩、银行利率、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等等。当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会刺激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为什么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为了激励、吸引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而使其获得剩余劳动成果的利益分享并参与经营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具体来说,就是由员工(包括没有股份的管理层)出资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或是增发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通过员工持股组织代理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分享公司发展壮大的成果,如分红和上市交易,这也是“最牛前台”传奇得以产生的制度因素。员工持股计划在理论上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而出现的。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没有股票的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其自身的工作状况、努力程度的了解要高于公司所有者,其个人目标和公司目标通常难以统一,因而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可能不会做出对公司股东最有利的决策,从而产生所谓的“代理人风险”。而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就是为了将公司的利益与代理人的利益相结合,实现经营目标的统一,价值取向的统一,激励与约束的统一,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统一,从而尽可能的消除这种风险。到底该不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之所以推行缓慢,除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相应制度不够成熟的因素之外,最大的问题,或者说争议,还在对员工持股理论的认识层面。员工持股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应当加快相应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将西方先进市场的经验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广泛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民企和国企中推广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作为现今世界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应该将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配套战略措施来激励国企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国企活力,提高企业效率,促进国企改革转型,为促改革、稳增长的发展目标服务。反对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员工持股出现过许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还涉及不少腐败、违法行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中,企业、特别是国企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很可能会在员工中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反过来影响企业发展。而最主要地担忧是,员工持股制度可很大能会被企业作为一种对员工利益输送的手段。从宏观上看,这是效率与公平之争;从微观上看,这是收入分配之争。现在好多企业在创业之初发展很快,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就会遇到瓶颈。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要么发展停滞,要么公司被淘汰,而解决好了,公司则会平稳而迅速的进步。

5. 员工持股是好事吗

员工持股不一定是好事,也不算是坏事。员工持股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员工持股的来源上看,员工绝大多数是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公司的股票,有些甚至是无偿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相对于那些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更多的亏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的健康发展。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投资者在对一只股票进行分析时,不应只对单一的因素进行分析,还需结合其它的因素进行分析。比如,上市公司的业绩、银行利率、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等等。当一家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不会刺激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上升。股权激励是一个中性消息,不算利好也不算利空,不会影响股票的涨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之一,一般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能享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一般是预留股份、未公开上市股份或者公司回购留存的股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来说既留住了人才,又降低了经营成本,可能会引起股票上涨,但股票上涨由供求关系、资金量、业绩、政策、消息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员工持股是好事吗

6. 员工持股算股东吗

总的来说,有以下权利:
1.显名权:显名权就是作为股东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的工商注册中登记为股东。很多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股东只是隐名股东,也就是说,他们不能被登记为股东,而是由其他人(通常是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控制的一个持股机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代持其股权。
2.表决权:就是说员工股东有作为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如果员工是显名股东,员工股东通常会有表决权,但经常也要把他们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股东。如果员工只是隐名股东,那就不一定有表决权了。之所以说“不一定”,是因为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代持人与员工股东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持人必须按照员工股东的意思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二种是代持人决定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员工股东无权干涉。在第一种情况下,员工股东有间接的表决权。在第二种代持情况下,员工股东就没有表决权。通常是第二种情况。
3.经营权:就是说员工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决定权,说白了,就是员工是否担任管理职务。举例说明,如果员工担任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就说明员工有经营权。如果只是一般的员工,就没有经营权。是否有经营权直接决定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对于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公司通常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标准。例如,对于董事、总经理来讲,就是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销售部经理来讲,就是整个销售部的销售业绩。对于没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例如工程师,公司往往是考核其是否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对于其中有明确开发任务的工程师来讲,也可以将产品是否可以销售作为考核标准。
4.收益权:这是员工股东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持股就没有意义了。收益权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个是从公司分红,第二个是转让股权。通常,创始股东和公司会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5.知情权:这是员工股东收益权的重要保障,没有这个权利,员工只能是创始股东和公司说什么是什么了。因此,员工必须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与自己考核标准相关的经营指标。例如,如果以销售利润来考核技术员工,公司就必须向员工披露销售利润计算的方式及各个要素的数据,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7. 什么叫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指的是什么

1、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2、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什么叫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指的是什么

8.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