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2024-05-08 09:53

1. 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是:《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根据各地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2. 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是:《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根据各地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3. 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