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必须明确提示和说明吗

2024-05-05 05:12

1. 免责条款必须明确提示和说明吗

 买保险暂没领牌汽车遭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该车没牌、保险合同没效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虽赔偿其履行赔偿义务巩固稳定期客户关系才赔偿说使新车主困惑
  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保险公司应理赔理由:根据《合同》《保险》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自立起效实践般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起保险合同即立并效双合同效另约定除外保险合同没约定合同自车辆牌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起保险合同效保险公司应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义务合同没效理由拒赔显能立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新车领牌期间算入投保期间保险公司愿意期间保险标(车辆)保险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欺诈嫌
  保险公司拒赔仅要严格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条款且应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第18条规定没明确说明些免责条款产律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指保险公司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车没牌前发事故约定免责除应保险单提示投保注意外应向投保作解释使投保明该条款真实含义律保险公司没尽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仅能抗投保赔偿主张且依能立、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失律依据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合同》第39条格式条款指:事重复使用预先拟订并订立合同未与协商条款)且由于格式条款提供基于优越交涉位量免责条款设定格式条款所合同双类格式免责条款解释现争议依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格式条款解释原则亦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应作利于投保保险解释说合同双保险合同车没牌前发保险事故拒赔免责条款理解发争议律更倾向于保护投保利益

免责条款必须明确提示和说明吗

2. 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单方规定的免责条款: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3. 免责声明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免责声明的免责条款

4. 免责条款的含义是什么?

买保险时,即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项保险合约,保险合同里面就写明了保险保障什么内容、也标明了哪些情况不保,所以大家购置保险一定要详细分析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这一项,会直接影响着大家后续的赔付。
下面,学姐就跟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免责条款的事项。
除此之外,保险合同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大家也要多多了解:
《教你辨别保险合同那些坑!》
一、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
免责条款其实说的就是出险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情况的条款。通俗来说,若是说出现了免责条款里面的状况,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赔的。
免责条款可以简单解释为,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什么保险责任,不会保障什么。
通常而言,保险免责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显性免责和隐性免责。
1、显性免责
一般在保险合同内,都直接有一段或者一页写上“免责条款”或“责任免除”,字哪些情况免责就在合同里面跟被保人讲清楚。
2、隐性免责
隐性免责非常隐蔽和低调,散落在合同不同地方,不仔细看有时还挺难发现,就比如特别约定、病种定义、免赔额等。
二、保险的免责条款要注意什么?
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立免责条款,第一的原因是为使得风险可控,二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而言,保险公司就不对此负责。
不同的险种的保险免责条款也不同。所以我们买保险前需要关注和理解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
仔细注意了!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不统一的,所以大家在买保险时,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同样的一些保险事故在这款产品是不予保障的,但是在其他产品中却设置了相应的保障。
大家在考虑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一下,若正常的保障内容却被包含在免责条款里,那么我们就需要好好斟酌一下,然后再决定还要不要入手这款产品了。
此外,一般条件下,设置的免责条款越少,那么获得理赔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免责条款越少就越不容易吃亏。
下面文章里,也有对不同险种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大家可以再看看:
《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什么,要怎么看?不懂可是要吃大亏的!》
三、保险怎么买?
我们从上面的免责条款这一项就可以看出,保险的购买其实是一件有难度的事,那么保险究竟应该怎样买入呢?接着学姐就以重疾险为例,带大家了解下买保险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1、适合人群
重疾险最关键的效用是在被保人被诊断出合同约定的疾病并且达到理赔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朋友们可以拿这笔保险金用来支付医疗费、当作接下来生活费、弥补收入损失等。
事实上,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罹患重疾,很多重疾在治疗时又需要很大一笔钱,这样一来很需要配置重疾险将患病时的经济风险减小。
2、保额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都很高,想要买重疾险之后能够在生病时拿到充足的赔偿金,这样的话我们就要把保额做得高一些,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将患病时的经济风险转移掉。
学姐给大家一个建议,保额最好不要在30万以下,原因是时不时可以看到的重大疾病譬如癌症的治疗花费,至少就要花掉30万,具备30万保额,就可以很好地弥补经济损失,究竟配备多少保额,应该基于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家庭的经济条件。
3、保障内容
配备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是我们要好好地关注的内容里面的一个,银保监会规定重疾险必定包含了28种重大疾病的保障,关于这点市面上在售的重疾险产品都有能力做到。
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优秀的重疾险,尽量覆盖28种重疾对应的高发轻症、中症保障,因此被保人的保障才比较丰富,也能提高获赔概率。
4、保障期限
重疾险保障期限分为两种,即定期和终身,最好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保终身的,往后余生都有保障。
如若实在是经济紧张,那不妨去选择其他相对好一点的,去选能够将我们人生中重要阶段包含在内的定期期限。
5、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
兴许有些小伙伴发觉,重疾险分为两种——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多次赔付型重疾险产品确实能给被保人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但有些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价格可能会比单次赔付的贵一些,因此小伙伴们千万不可以盲目地认为选择那种提供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就百分百划算,还是得根据具体产品做具体分析。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学姐已经帮大家从市面上筛选出十款优质的重疾险,有需要可直接从中挑选一款:
《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
四、买保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以上是关于免责条款和选购重疾险时的注意事项,或许大家已经知道了保险了。
然而有一点需要大家重点留意一下,不论配置什么类型的保险,买保险应该详细地阅读条款,了解保险的保障内容、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等,如若不进一步理解条款,投保后也不认真查看合同,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吃亏的估计是我们自己。
五、保险要去哪买?
就通过哪里可以买到保险而言,这方法可就多了,一般有线下、线上两种方式:
1、线下投保
往往我们可以在保险公司实体运营网点、银行进行保险选购,再者可以借助保险代理人买保险,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配备了线下保险代理人,可以经过他们投保。
2、线上投保
伴随互联网逐渐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的生活,如今也能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投保,往往我们能在保险公司的官网、APP、保险商城上,或是网上第三方平台譬如支付宝、微信等,也可以买到保险产品,部分第三方保险咨询平台不但贩卖保险,而且可以提供给客户周到的咨询、理赔等服务。
【写在最后】我是【学霸说保险】,专注于客观、专业、中立的保险测评;如果上面的内容还没有解决你的问题,还可以来公众号【学霸说保险】咨询我;我会以多年来为10W+家庭配置保险的经验,给你最专业的建议。公众号:【学霸说保险】花更少的钱,买对的保险!

5. 免责条款的含义指什么

免责条款的含义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写免责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有过度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根据法律、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不能显然不公平;
2、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必须在黑体上增加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履行提示和通知义务,否则这些条款可能不会有效。不要以为协议免责就真的免责了。
一、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作协议中免责条款如何写
合作协议中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约定的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的含义指什么

6.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将旧法的“责任免除条款”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字的改变导致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新保险法扩大了免责条款的外延,即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条款”命名的免责条款,还包括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如果对此作扩大解释,如将重大疾病的“释义”、指定医疗机构、合同生效(复效)后的观察期等一些行业通常做法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此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如何认定“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保单中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了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即可认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签署了书面说明文件,即可认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2、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备注: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7.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1、可以免责。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1、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1)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第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2)但其实不论是受益人还是其他人,都可以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和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够调取保险公司信息库中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3)在报案之后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会引导报案人进行后续其他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
(4)在保险法中对于索赔有明确要求,人寿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开始五年内可以索赔。而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可以索赔。如果超过上述期限那就相当于自己放弃了索赔的权利。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被保险人相关材料
(1)首先受益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书。
(2)除此之外其他材料随着险种的不同有不同的具体要求。通用的部分是受益人要提供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如果不是受益人自己申请,那么申请人要提供与受益人等相关人员的关系证明。
(4)人寿保险和意外险理赔需要特别给出死亡证明或者残疾程度鉴定报告书等材料。
(5)如果是重疾险的报案那么要给出被保险人的医学报告等材料。
(6)健康医疗险的证明材料要有医院的各项收据、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等。
(7)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第二个重要的步骤就是收取以上这些重要资料。
3、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步审核
(1)这是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比较复杂的一个环节。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所有材料进行一一核查。
(2)如果情况属实,事故发生的原因符合合同规定的理赔要求,两到三天就可以联系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了。
(3)超过了这个时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联系,说明有一些问题出现,可以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
(4)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会进入协调谈话和保险理赔调查的阶段。
4、进行协调谈话或者保险理赔调查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公司责任除外事项中的情况里,如果金额比较少,会由保险公司跟申请人员交流,合适的结果产生后就会投入赔偿或者不赔。
(2)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会稍后转入调查阶段。
(3)保险理赔调查的工作人员会进行更加细致的案件调查。得到详细结果之后会和申请人协商,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可以进行申诉。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8. 免责条款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