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2024-05-18 04:10

1.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2. 土地法的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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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众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3.《土地登记规则》;
1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5.《土地复垦规定》;
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1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2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9.《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32.《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3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34.《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书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典(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
土地法焦点·难点·指引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辅导用书土地纠纷实务指南
土地登记指南
国土资源新政解读与实务问答
土地登记实务精解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手册
房地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土地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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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地办属于哪个单位

征地办是由几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征地办一般是某个项目业主配合政府部门成立的办事机构。具体的可以直接咨询这个征地办。土地征收是政府的职权,具体由国土资源局操作。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四点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 怎样做好HR:最新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1、这个需要经验的积累。经历的各种劳动纠纷越多,自己对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越熟悉,而且也知道该怎么去操作对企业和HR以及员工更有利。这是实践部分。
2、理论部分,就是平常多阅读相关的案例、法律条文,看微课,和专家、其他HR进行更多的交流和学习。也可以多看一些资料。(比如吾库人力资源的《教HR如何打赢劳动官司 》)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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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两则两制是什么?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务”与“会计”像是一对孪生兄弟,是那样密不可分,经常成对出现。过去,我们有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如“两则两制”包括《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务与会计各司其职。财务定政策,解决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如固定资产的标准、计提折旧的方法等都由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定方法,解决对经济业务事项的记录、报告问题,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具体经济业务应借记(或贷记)什么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报表项目的口径和列示。
现在,国家出台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即将出台《小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不仅包含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内容,还包括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内容,恢复了会计制度的本来面目。也就是说新的会计核算制度涵盖了原来财务制度的内容。同时,近年来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会计热,会计打假、不做假账的呼声很高,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似乎会计已经取代了财务,财务的概念已经淡漠甚至含糊不清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从事财务管理的同志理不直,气不壮了。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深入,进一步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财务管理有进一步弱化的倾向。那么,什么是财务,什么是会计,两者到底有无区别与联系呢?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给我们带来许多困惑和不解。
一、财务与会计的区别
笔者认为,财务与会计应有一个客观的界限,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概念不同。财务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管理的决策体系。而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有关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职能作用不同。会计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而财务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
3.依据不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的。而财务管理的依据则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享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自主决策权。
4.面向的时间范围不同。会计是面向过去,必须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是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和记录。而财务是注重未来,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对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情况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侧重对未来的预测和决策。经济业务或事项应不应该发生、应发生多少,是财务需要考虑的问题。
5.目的和结论不同。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结论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相对来讲结论是“死的”,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应存在大的出入。而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其结论相对来讲是“活的”,它没有极值,只有恰当的、合理的,其结果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人,由于经验、取舍、偏好等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差异较大。需要说明的是,财务管理是一门科学,但不是一门硬科学,而是一门软科学。有理性一面,也由非理性的成分。因为它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都是假定的,是经验值(如平均资金成本)。财务难就难在要对不确定性的东西,要依据经验、判断、推理做出决策。
6.影响其结果的因素不同。会计结论主要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影响。企业选定的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既受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限制,同时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制约。而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主要受到企业投资报酬率、风险,以及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7.分类不同。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和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财务分为出资人财务和经营者财务。这里的出资人是指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投资者、债权人,既包括现实的出资人,也包括潜在的出资人,如尚未出资但准备对某单位进行投资或借款的人。出资人往往关心被出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而经营者在按要求对外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的同时,更关心内部管理会计资料。
二、财务与会计的联系
财务与会计既有区别,但同时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联系主要体现在:
1,两者都是为特定对象服务的。即存在财务主体和会计主体,作用的对象都是单位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主要对价值形态进行管理。
2.会计是财务的基础,财务离不开会计。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必将缺乏坚实的基础,财务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将缺乏可靠的依据。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普遍采用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有利于为企业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减少财务决策风险。
3.财务与会计在机构和岗位设置上有交叉现象,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界限,单位在机构、岗位的设置上,除不相容职务以外,财务与会计岗位可以重叠。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时也可以是单位财务负责人。有的财务部门或计财部门包括会计机构,同时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能。单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单位要求,独立或参与单位财务计划的编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的决策。实务中,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可有机结合。
4.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财务知识,熟悉单位的内部财务规定,如差旅费,医药费等报销的规定等。,每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考试科目,都包括财务成本管理内容。同样,财务人员必须懂会计,能熟练分析和运用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三、明确财务与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对实际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便于区分财务责任和会计责任。财务与会计的职能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分清财务与会计的概念,明确财务、会计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如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必须明确会计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责任,处理好财务与会计的关系。目前正在广泛推行的以代理记账为基础的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其基本前提就是单位理财自主权不变。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从单位独立出来,由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但财务管理职能仍属于单位,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权没有变,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经单位同意,核算中心才能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单位。核算中心是代理记账,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责任,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得平调单位资金。
2.有利于更好地指导财务与会计的改革与实践工作。当前的会计改革抓住了会计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会计假账问题。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制度,特别是《会计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一系列新准则、新制度,强化了会计核算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广泛应用了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从制度上消除假账产生的原因,成效显著。下一步还需进一步完善准则和制度体系,关键是抓好《会计法》以及新制度新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一,经营者财务管理。从经营者的角度讲,企业理财自主权扩大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心由国家转移到了企业,企业必须彻底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学会在市场中找财源,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今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就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出资人财务管理。出资人财务管理的特点明显不同于经营者。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国有投资者的财务管理,我国建国以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不断积累,形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存量,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如果一味强调放权,放任国有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势必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甚至国有企业“家底”被掏空,管理失控,影响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者——财政部门,不是要不要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而是怎么管、管什么、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这里“管”不是要管死,不是要干涉企业理财自主权,走回头路。 笔者认为,虽然还权于企业,但出资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出资人的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加强资本与财务的统一管理,注重资本营运,从总体上搞活国有资本,包括做好对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变更、转让、收益、考核、评价等工作,理直气壮地担负起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的应有职能。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国有出资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益的探索。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以上两个层面的财务关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3.有利于搞好教学与科研工作。学校在学科设置、课程安排上,应合理安排财务与会计的教学内容,不能偏废。学校培养的人才不仅要会算账,而且要善理财。在科研中,应加强我国财务与会计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吸收国外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与同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同时,应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的概念和法律法规框架。在内容上既要注重会计标准和会计职业道德等问题的研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大的实际情况,将促进企业科学理财与加强出资人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7. 法律实务的教材哪些比较好

初学法律的人,根据部门法的不同,分类推荐如下:
 一、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
  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
  二、民法学:梁慧星《民法总论》
  推荐理由:国内的民法学教材很多,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对于民法概念的精准定义、分析以及对于民法思维的体系化构建。
  三、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原理》、《法益初论》
  推荐理由:个人在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一直在读的几本书,这本书令我夯实了刑法理论基础,不必投入大量精力去记忆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仅凭理论便可应对复杂的案例。而在执业过程中,也能够迅速判断当事人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
  四、法学理论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推荐理由:法学经典,学习法律的必读书目。
  J.M.凯特《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推荐理由:学习任何一个学科,必先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质还是近代自西方移植而来,阅读法律思想史,可以让自己对法学进行一个纵深的理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
  推荐理由:法学学习必读的书目。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推荐理由:一本小册子,对于培养自己的法学观念有着莫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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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