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要公告吗?

2024-05-04 12:32

1.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要公告吗?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需要公告,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要公告吗?

2.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需要哪些公告

1、国内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后的披露规则如何?是担保即披露还是说担保达到一定数额后才披露?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所以,是及时披露。2、关于上市公司为参股企业担保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问一下,大股东将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外担保,需要上市公司公告么?      应当披露。根据上市公司通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查看更多答案>>4、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标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      、      、      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      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相关规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规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合理!5、请问,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能不能提供担保,如果能的话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般的上市公司是可以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非关联股东的过关数通过;但是如果是证券公司,好像是不可以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欢迎指正查看原帖>>6、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需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另外看这个: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如何计算?      年报中以及在上市公司对外(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均是直接将各担保额相加的,担保义务不是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而是实际担保多少,就是多少。

3. 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告吗?

法律分析: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担保如超过上市公司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告吗?

4.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意味着什么

做上市公司业务,对外担保必须出公告才有效!
担保是为保证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债务是主要法律关系,担保是从属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金钱担保。 财产保护即担保物权,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承了罗马法的财产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的客体包括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
担保是为保证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债务是主要法律关系,担保是从属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金钱担保。 财产保护即担保物权,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承了罗马法的财产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的客体包括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种,即动产。 PICC,即担保,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其成立是自愿的,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证金就是保证金。它以特定的货币担保。它的成立也属于意向。它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转让标的物的占有权。

5.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都是连带责任的,只是连带责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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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6.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母公司得公告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母公司得公告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摘要】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母公司得公告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母公司得公告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回答】
亲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回答】

7.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吗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做信息披露的。【摘要】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吗【提问】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做信息披露的。【回答】
因为不公告,不做信息披露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并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回答】
所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的。【回答】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需要对外公告吗

8. 上市公司担保不公告是否有效

一、正面回答上市公司履行了担保决议程序,但是未对外公告,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未就担保事项发布公告,债权人仅依据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的决议,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该等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上市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分析详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采取了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同样的监管思路,但实际司法审判领域中,法院和仲裁机构仍多以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为由,认定未经上市公司决议、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仍有效。上市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可能被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若未履行上市公司决议和信息披露程序的,上市公司可主张免于承担责任。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定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