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富港电子厂,谁去过那,那里怎么样啊?

2024-05-18 14:43

1. 昆山富港电子厂,谁去过那,那里怎么样啊?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西路6号
公司简介:
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台湾上市公司正崴集团于中国大陆投资兴办的高新科技企业,主要生产电子类相关产品,外销至世界各地。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有着良好的竞争机制,健全的薪酬、晋升制度以及完善的福利制度,并为员工提供环境优美的生活区,完备的生活娱乐设施,是一个工作与生活兼顾的最佳选择。

公司福利:
1、提供住宿,每间均设有独立阳台、双洗手间及淋浴设施,24小时冷热水供应。宿舍每层设有洗衣机、饮水机;
2、员工生活区内建有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室、羽毛球馆、图书室、网吧、电视房等休闲娱乐设施,并设有医务室,超市等服务场所;
3、重视员工的在职培训与个人发展,设有各项专业技能、管理技能训练课程并设有各类活动班及社团(瑜伽班、舞蹈班、摄影社、骑行社、羽毛球社等);
4、为员工正常缴纳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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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昆山富港到市里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26.3公里
起点: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正崴西路行驶260米,调头进入正崴西路
2.沿正崴西路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新乐路
3.沿新乐路行驶330米,左转
4.行驶560米,直行进入长江南路
5.沿长江南路行驶20.0公里,过右侧的中大商务广场约120米后,直行进入长江中路
6.沿长江中路行驶1.7公里,右转进入前进东路
7.沿前进东路行驶180米,过右侧的昆山科技文化博览中心约150米后,左转进入黑龙江北路
8.沿黑龙江北路行驶150米,左转
9.行驶6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昆山市

3. 昆山富港怎么样?

我已经从昆山富港出来了,你问怎么样?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各人有各人的想法!我简单介绍一下里面的情况吧:
1,工资:员工的底薪是按昆山的最近底薪算的,现在好像是1340元了吧.加班费按国家标准算.只是里面有很多不同的事业部,各个事业部的加班情况不一样的,像OEM好像比较多一点,线装的也比较多.大概一个月的综合工资在3000左右了.
2.住:普通员工及工程师都是8人一间的,房租是50/月,水电是30/月,如果要住空调房,就要申请,再加50元的空调房费.电费另算.
3.吃:富港的食堂的伙食真不是一般的差,像我这样的不挑食的人都不习惯.厂里也有小卖部和饭店,但是比较贵也不好吃,厂外过马路对面有夜市摊和饭店,夜市摊还行,饭店的价格就比较贵了.
4.管理.台资的管理就是很严了.
大概就是这样,你自己看看吧,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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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6昆山富港自离了上月工资拿的到吗

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 昆山富港电子拖欠工资怎么办 哎 别提了 妈的我是5月23进厂的这都7月底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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