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怎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024-05-18 00:07

1. 当事人怎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属于该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将争议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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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怎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 诉讼和仲裁的区别,解决经济纠纷用那种方式更优势?为什么?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法院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法院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3.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你好,
1、自愿原则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申请仲裁。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择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仲裁法根据自愿原则,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第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三,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四,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于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而且,无论是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无论是哪一级行政区划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都应是终局仲裁。裁决作出以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才是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不论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还是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都必须根据争议的事实适用法律,而不是以行政的决定代替法律。
5、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论属于哪个部门、哪一级单位,双方在仲裁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都应按仲裁法的规定办事,仲裁委员会应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6、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
为了保证民事纠纷的公正处理,仲裁人员如果与该纠纷或纠纷中的当事人有牵连,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4.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详解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起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的有关内容吧。详解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5. 如何具体选择适用仲裁方式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例题1】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有( )。      A、仲裁     B、民事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    答案:AB  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例题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2007年)答案:√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例题2】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009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机构。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选项C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选项D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 答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释:仲裁庭 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9年)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再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例题4】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3年) 答案:√

如何具体选择适用仲裁方式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6. 合同纠纷如何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更被国际社会广泛推崇和认可,这是因为仲裁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上更体现了人文关怀和高效率,为纠纷的和平解决提供了一种更有价值的途径,尤其的仲裁的和解率、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更体现了法律的终极目标——解决纠纷,促进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需在签署合同时双方书面约定:1、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3、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4、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 1350元,诉讼费是 800元。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咨询北京京师。京师自成立以来一直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发展探索及改革,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及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经过一系列的深入研究与改革,京师律所已成功从传统律所向新型律所转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京师律所发展道路上的成就无不归功于律师精湛的专业能力及优质的团队化作业。

7. 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去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因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租房子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1)
申请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可以退回吗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费是可以退回的。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如下: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牛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旦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了仲裁,则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诉讼。
关于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除外;
2、即使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也不一定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答辩应诉,没有提出异议的,即使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该争议依然拥有主管的权利。
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去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8. 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和诉讼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那么,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监督程序不同。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一)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一定情况下,争议解决的途径法律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三)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进行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