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2024-05-08 17:24

1.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2. 证券承销的义务是什么啊?要做些什么啊?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3. 证券承销商在承销证券过程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1)不当许诺;
2)诋毁同行;
3)借助行政干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证券承销商在承销证券过程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4. 证券承销协议的概念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5. 证券承销业务的参与主体

法律分析: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
证券发行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
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或直接发行。
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由于网络技术在发行中的应用,自办发行开始增多。
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又称承销,或间接发行。
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及手续费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
证券投资者类型甚多,投资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能影响某个证券价格波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
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目的、投资方向虽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投资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可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对市场影响大等特点。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居民,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投资目的是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十分重视本金的安全和资产的流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承销业务的参与主体

6. 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建立的,承销商的证券承销活动是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进行的。
  根据证券承销协议,承销商是受发行人的委托而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要履行受托人职责,替发行人向投资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将招股说明书提供给认购人并有义务提醒其阅读,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其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等。
  在证券承销关系中,证券承销商无论是包销或是代销证券,都是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承销商向发行人投资认购其证券;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文件是以发行人名义公开,投资者是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文件进行投资判断。因此,在证券承销协议这一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发行人要对已公开信息向投资者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承销商则只是根据承销协议向发行人承担责任。

7. 股票承销商职责是如何的

股票承销商职责是:材料核查义务、禁止预留、备案、保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承销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不得虚假承销等。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法》中没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但是有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其立案条件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民间委托理财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间的委托理财,多是指自然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熟人介绍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理财,受托人往往会许诺高额的回报,但如果受托人没有经营资质,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等经营资质,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就会构成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
三、公司发行新股应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发行新股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为:
1、募集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股东大会决议;
5、招股说明书;
6、财务会计报告;
7、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9、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股票承销商职责是如何的

8. 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是怎样的

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是: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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