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5-01 22:02

1.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4日起,暂停办理非本市缴存职工公积金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特殊情况的,请提前电话预约,需持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市公积金中心已开通手机公积金APP、网上业务大厅(http://gjj.xz.gov.cn)、支付宝等线上服务渠道,提供7*24小时服务,本市缴存职工可以下载手机公积金APP、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支付宝,注册后即可在线办理相关公积金个人业务。

三、本市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建议网上办理,减少柜面办理,如确需至服务大厅柜面办理,建议您合理安排时间,佩戴口罩,做好防护,主动配合防疫检查,即办即走,减少在大厅的逗留时间。

咨询公积金业务,请拨打服务热线:0516-12329。【摘要】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4日起,暂停办理非本市缴存职工公积金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特殊情况的,请提前电话预约,需持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市公积金中心已开通手机公积金APP、网上业务大厅(http://gjj.xz.gov.cn)、支付宝等线上服务渠道,提供7*24小时服务,本市缴存职工可以下载手机公积金APP、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支付宝,注册后即可在线办理相关公积金个人业务。

三、本市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建议网上办理,减少柜面办理,如确需至服务大厅柜面办理,建议您合理安排时间,佩戴口罩,做好防护,主动配合防疫检查,即办即走,减少在大厅的逗留时间。

咨询公积金业务,请拨打服务热线:0516-12329。【回答】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

徐州公积金咨询电话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 徐州公积金基数

即日起调整,事关徐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调整时间      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2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28,880元执行,下限参照最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包含以下项目: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法定的特岗津贴、住房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以及省、市限定的基本工资预发、补发。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为8%-1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徐州公积金基数

4. 徐州公积金怎么查询个人账户?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以通过下列三种途径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进行查询。
职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柜台查询、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公积金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提供了办事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网上查询、电话语音查询(12329)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5. 徐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了住房公积金卡,但是很多人对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流程根本不知道,接下来,我徐州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流程、材料、时间等方面的信息,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徐州公积金是如何提取的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流程      1.职工个人: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职工单位:单位核实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即时审批。      4.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或还贷账户手续。      提取材料      一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      2、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3、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书》、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2、契税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4、本人身份证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5个工作日内      提示:徐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准备好材料就可以提出申请,一般每隔12个月提取一次。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徐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6.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中心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重大事项的催办、查办;负责中心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机关处室文稿的审核;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办公楼管理;负责落实、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布置的有关工作;协助法规宣传处安排宣传、培训计划和文体活动等;指导中心各处室、管理部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中心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培训、考核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做好干部的任免、考核、以及中心中层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审工作。负责中心职工的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考及评聘的具体工作;承办工人技术等级的报考、考核及聘用工作;承办中心年度综合考核和奖惩事宜。负责人事档案的归类、规范、清查、整理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调入、调出等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中心职工的档案工资核定工作;负责工资的调整和晋级工作以及办理职工工资的日常变更事宜;负责党务、干部、人事、档案工资等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人事年报的填报工作;协助做好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归集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归集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的查询;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分户、缓缴、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核;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及销户审核;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法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罚款账务的处理;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提取管理处负责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负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审查及审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贷款管理处负责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对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的检查、监督及考核;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制度;负责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协助资产保全处处理逾期贷款的法律诉讼;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法规宣传处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拟订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审核;协助归集、资产保全等处室做好行政执法和法律诉讼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计划财务处(资产保全处)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费用预决算;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增值;负责机关和各管理部的财务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审查和考核;负责本中心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资产保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规划和经营策略;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的经营、盘活和处置;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法律诉讼;负责本中心法律文书的审核;负责资产保全档案的立卷、归档;协助归集管理处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提取贷款管理处做好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审查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稽核监管处对中心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稽核;负责中心处室和管理部年度综合目标的考核和考评工作;对管理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和相关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的业务信访和服务投诉以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调查、稽核及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网络管理处负责对管理部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管理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检查落实;协助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处做好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调整、提取、贷款工作;协助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协助法规宣传处做好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协助计财处做好管理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及财务管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公积金各项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8. 徐州公积金问答

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