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对象的条件

2024-05-18 21:02

1. 询价对象的条件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在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在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1)注意: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且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然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询价对象的条件

2. 询价对象的概述

国际上的IPO“询价发行”制度,是企业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向股票市场投资者询问认同本企业股份的价格并且投资者愿意同价同股来入股组建股份制社会公众公司的发行方式。“询价”的本质是先“询”企业发起股东自己股份的“价值多少”,后“询”愿意以此价格入股的投资者“认购多少股”。而之所以主要向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询价,是因为他们拥有市场中的主要资金实力和专业的投资研究力量。所以国际上IPO新股发行市场化询价发行,体现的是发起人股东与承销机构对市场投资者的尊重与敬畏,是对市场投资者最恭敬的征询,以便获得最佳的、最体现本企业价值的股票市场价格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3. 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

对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要求: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价结果和报价依据。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按规定进行询价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占询价对象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和一个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并将指定账户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询价对象应通过上述指定账户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保荐人对此应承担核查责任。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百分之二十。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问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二十。与发行人或其保荐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作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询价对象参与询价并获配证券后,其累计持有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数量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