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的依法举债,制度创新

2024-05-05 21:57

1. 地方债的依法举债,制度创新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预算法》修改决定,明确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并从举债主体、举债方式、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举债用途、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了规定。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4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制度安排: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融资权限,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内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由省级代为举借。二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同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债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四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债的依法举债,制度创新

2. 地方债的权威解读

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2011年一段时间,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起了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关注,而随着审计部门摸清10万亿元地方债的基本情况,更多的关注集中在了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2011年8月16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针对地方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问题一:总体情况如何?根据审计署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占21.8%;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债务占15.58%。分级次看,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比例分别占29.96%、43.51%和26.53%;分地区看,东部11个省(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余额占49.65%,中部8个省占23.06%,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27.29%。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性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为推动民生改善提供重要支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说,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13753.1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此外,还有59466.89亿元投入到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领域,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问题二:风险状况怎样?根据审计结果,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债务规模看,至2010年底,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如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低于100%的警戒线。从债务结构看,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以国内机构和个人为主,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而成,30多年来,地方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偿债条件不断改善,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偿债条件看,除财政收入外,中国地方政府拥有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改善其偿债条件。2011上半年,银监会着力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补正、追加抵质押物、增提拨备和提高资本占用成本等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平台贷款风险整体可控。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如个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医院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较大等。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三:如何进一步防范风险?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2010年6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从多方面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相关部门也相继从担保、风险控制等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政部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这包括:——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等。——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中国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下半年,银监会将用科学的机制让风险早暴露、早发现、可度量和早干预,严格依据有关要求,控制新增贷款风险。审慎开展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战略合作,加强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切实根据现金流覆盖情况分类计提风险资本。 宋清辉:解决地方债问题要“开明渠,堵暗道”近年来地方债增长很快,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我国地方性政府债务是17.9万亿元,总体还是安全可控的。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身背重债”现象?殷强表示,根据《意见》,就是说借债只能以一种方式,就是发债券,不能再以其他方式借债。这比私下借债好很多,老百姓可以知道借了多少债,债往哪儿用,社会可以监督。如果私自借债,或者通过融资平台借债,不光老百姓不知道,甚至政府自己都搞不清楚。经济学家宋清辉也认为,此次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最大亮点,就是跳出了以往“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意见》更强调“疏堵结合”。 政府必须寻求融资方式转变宋清辉表示,2015-2020年将是我国地方债发行的高峰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PPP等方式解决;二是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普通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解决;三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 2016年预计发行地方债约四万亿元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专家表示,亟待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地方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本报记者孙华“地方债监管难度较大,个别地方政府存在明目张胆地违规举债的严重问题,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这些问题说明对于违规举债的法律问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亟待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地方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法律可以授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据财政部网站显示,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所做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表示,近日,地方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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