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18 10:37

1.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是什么?

一、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
1、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中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而非以拾得遗失物为调整对象。
规定拾得他人遗忘物而后占为己有且找到后拒不交出的,根据金额的多少和情节情况,判处不同时间的有期徒刑和不同金额的罚金,因此可以看出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遗忘物可以是侵占罪的刑事处罚,而遗失物没有做规定,但是可以追究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规定是什么?

2. 什么是遗失物和遗弃物还有遗忘物

很多人容易混淆遗失物,遗弃物和遗忘物的区别。其实三者之间在法律上的解释有点大同小异。其中遗失物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的物品。而遗弃物就是我们丢弃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那么遗失物和遗弃物还有遗忘物三者之间有什么异同呢?大家可以通过下文来做过详细了解。
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什么是遗弃物
1、遗弃物,在民法中的定义就是无主物。
2、遗弃物,因为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而变成无主物。如张三将他的土豪金扔了,那手机就是无主物了。又如李四将他家的宠物狗扔了,那宠物狗就变成了流浪狗,就是无主物了。
什么是遗忘物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三者有什么异同
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法律上的三个不同概念,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对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遗忘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暂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所谓遗弃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意思而抛弃的动产。如垃圾、工厂废渣、废水等。
它们的共同点是:
(1)都是一种动产。遗忘物、遗失物和遗弃物因都是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对物体数量、体积及其价值高低不同程度上的松驰,所以只有动产,才能被遗忘、遗失或遗弃。不动产因其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性质,故不能成为此类财物。
(2)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后果。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对遗忘物、遗弃物的松驰,以及时遗弃物的放任、抛弃,都是由意念形成的。当意念出现“空白点”时,财产所有人就有可能对财产松驰,反之,当意念认为该项财产已成为废物时,财产所有人就会在意念驱使下抛弃。
单凭字面上的解释,大家对遗失物和遗弃物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而遗忘物大家可能不是了解很多,上文也提及了,遗忘物的所有权人其实是没有发生改变的。要想了解遗失物和遗弃物还有遗忘物三者之间的异同关系,大家可以多关注上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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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遗失物和遗弃物

遗失物、遗弃物、遗忘物的认定标准
这三种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主观思想
你这个问题叙述的不是很完整,要看牛的主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
应该是遗失物,乙属于善意的占有,以为他主观上是以自己占有为目的,而不是替他人看管,所以不是无因管理。
遗失物是,非因主人的意思表示而与主人脱离。
遗弃物是,主人有一种意思表示,放弃该物,并且该物与主人实际上分离
遗忘物是,忘记了,短时间的,

什么是遗失物和遗弃物

4. 遗失物和遗忘物判断区分在哪些方面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后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在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2、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至于丧失占有的原因则不管;(2)须无人占有,即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若有人占有则非遗失物,并且在拾得人发现遗失物之前有一个不为任何人占有的时间段;(3)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对象。【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5. 遗失物和遗忘物判断区分在哪些方面?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后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在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
2、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至于丧失占有的原因则不管;
(2)须无人占有,即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若有人占有则非遗失物,并且在拾得人发现遗失物之前有一个不为任何人占有的时间段;
(3)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对象。
3、由此可见,遗失物有一个阶段是处于无人占有的阶段,而遗忘物在占有变动中不存在这个阶段;遗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动为之的结果,而遗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则是由物主的行为造成的。不管遗失物还是遗忘物,丧失占有的原因有所不同,只求丧失的事实。如所有人遗留在他人的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物主丧失占有的同时又为他人占有,因此这些物品就是遗忘物。误取误占物,因错误而交付的财物按照定义属于遗忘物的范畴。
一、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遗失物和遗忘物判断区分在哪些方面?

6. 区别遗失物与遗忘物

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的行为。因此,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遗忘物)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与盗窃罪有所不同,它们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上有区别。侵占罪是以他人之物已经归自己持有为前提,即他人的财物因一定原因,由自己直接予以支配,只有预先持有,才能谈得上予以侵占,若将他人控制、持有下之物,乘人不知移入自己管理的范围内,则属盗窃而非侵占。所以,只有那些事实上已改变持有关系的遗忘物,才可成为侵占的对象。而特定场合下的特殊身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改变这种持有关系。因为,这种特定的空间是隶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权支配、控制该空间内一切自己的财物,并有权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特殊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拎走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并无过错,他们有义务、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财物,所以他们有对遗忘物的持有权,并有排斥其他任何第三者占有这种财物的权利。换言之,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比他更充分的理由持有这种遗忘物。但由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要求,他们无权占有该物,更无权处分它。如若非法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只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纠纷或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做法不够正确。主要就是判断遗失物以及遗忘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首先需要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他人偷走遗失物可以构成盗窃罪,偷走遗忘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大家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的相关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建议大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7.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谢在全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王利明认为:“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但属有主物的财产”高飞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综合以上关于遗失物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其构成要件:
1、必须为动产。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认为不构成遗失物。
2、必须无人占有。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道遗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碍遗失物的构成。
3、必须不是无主物。如果是无主物则有可能界定为遗弃物或其他。
(二)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对于遗忘物的定义,法学界的认识也存在很多差异。郑玉波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之物”;马新彦认为:“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有意识地放置某地,但非故意地遗留或遗忘的物”。王作富认为:“理论上遗忘物是指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
对于上述定义,郑玉波的定义将遗忘的地点确定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马新彦的定义将遗忘物的权利人统一定义为“所有人”,都是缩小了遗忘物的适用范围。王作富的定义也是从“理论上”讲,实际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也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占有之动产。”事实上对于遗忘物的概念至今也无一定论,学者们也是各抒己见。综合上述定义我们将遗忘物的构成要件归纳为:
1、须为有主的动产。不动产同样不构成遗忘物。
2、是占有人置于某处的动产。
3、因占有人的疏忽而失去占有。
4、须有人占有。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 遗失物和遗忘物判断区分在哪些方面

1、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后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而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为,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在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后者一般不知道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
2、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至于丧失占有的原因则不管;
(2)须无人占有,即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若有人占有则非遗失物,并且在拾得人发现遗失物之前有一个不为任何人占有的时间段;
(3)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对象。
一、侵占罪有何法律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3、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二、遗失物的定义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印象中的遗失物是指丢失东西。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素质也越来越高,很多人都具有拾金不昧的好精神。然而,从严谨专业的法律角度上来讲,遗失物一般需要是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会成为遗失物。遗失物需要无人占有。在拾得前,遗失物必须不被任何人占有。如果只是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就不构成遗失。遗失物需要是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