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吗

2024-05-17 23:51

1.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吗

法律分析: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吗

2. 三个委托代理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
开庭审理,则只能有2个代理人坐着代理席参与庭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 转托代理人

法律分析: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托代理人

4. 代理合同可以委托第三人吗

代理合同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通常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没有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一、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如果属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那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方式代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有效
债权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情况: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无效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代理人签卖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委托情况下代理人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是否有代理权,具体如下:
1、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认可,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则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并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和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5. 在哪些情况下代理人的转委托是有效的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典》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代理人的转委托是有效的

6.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行使相应代理权的人。其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是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代理权,代理应对相应法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在民法中,一般情况下的法定代理人产生是因为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多数情况下,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需委托代理。

7. 第三人委托讼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几人

1、民事诉讼法
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上述意见供参考

第三人委托讼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几人

8. 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1、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二、特点不同1、委托代理人(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2、代理人(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2)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3)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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