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费用资本化法规

2024-05-04 16:43

1. ipo发行费用资本化法规

法律分析:1.了解被审计单位(发行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发行人)在立项与验收、研究及开发阶段的划分、资本化条件确定、费用归集、分配及核算等相关活动是否具备健全的控制制度;可以通过分析程序,分析业绩增长是否主要依赖研发费用资本化,如果不进行资本化,相关业绩是否难以满足发行条件等
2.测试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包括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费用的归集分配及资本化计量是否真实准确。
3.根据对内部控制了解与测试的结果,确定对研发支出实质性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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