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了第几次修正

2024-04-30 20:44

1. 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了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20年11月11日通过了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条 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第二条 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了第几次修正

2. 2020年11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修正。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3. 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修正。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

4. 十一月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正。2、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正。3、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 我国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法律分析:首先将作品的定义改成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和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定义表现出来;其次将第六款改为试听作品,第九款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和原来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改动,也就是说,现在网络上流行的很多视频和歌曲都会受到保护,尤其是短视频的版权问题,为追求利益而故意无视版权规则,或缺乏版权意识,导致的各种版权问题的解决都可以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我国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6. 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是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是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是第三次修改。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8. 我国著作权法于哪一年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生效。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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