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2024-05-05 16:11

1. 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

  (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对库区各县给予优先安排。

  二、改进库区用地审批办法

  (一)移民迁建用地按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分期划拨。具体办法是:由县移民部门按当年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要求,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统一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用,建设单位在国土部门按项目进度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部门对移民迁建和工程建设征地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管局尽快制定下发。

  三、在财政上给予扶持

  (一)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给库区四县安排一部分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库区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同时,省政府要视情对秭归、兴山、巴东三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省财政每年在安排各项扶持山区和其他方面的资金上,对库区四县要优先安排,安排的各项资金数额要高于全省山区县的平均水平。

  四、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按规定纳税。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均全额留县,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也可减征农业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对设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宜昌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宜昌市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设在宜昌市、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对安置移民中属于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农转非等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符合规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因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实行信贷倾斜,多方筹集资金

  (一)加大对库区四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从1996年起,适当增加库区四县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额度。对库区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专业银行要确保其资金供应。

  (二)对库区四县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向上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企业债券。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库区四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为特例特办

  (一)省教委要把库区县迁建学校纳入项目管理,酌情补助,并指导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

  (二)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民转公”指标,力争在3年内,经过考试考核,将库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有计划地予以培训,提高库区师资质量。

  (三)省招办录取大、中专生时,对库区移民考生,应在山区县分数线基础上优先录取。

  (四)省卫生厅要把库区所有迁建医院、卫生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管理,给予扶持,并有计划地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库区医疗技术水平。

  七、在招工、“农转非”方面给予照顾

  (一)库区新建企业要优先安置移民就业。劳动部门每年应在正常招工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移民招工指标戴帽下达到库区县。同时,劳动部门要大力开展劳动输出工作,积极帮助库区疏散剩余劳动力。

  (二)放宽“农转非”限制。凡库区移民需投靠省内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安置的,可先在迁出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再连同安置费一并转至安置地。安置地应优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凡移民招工进省内城市就业(私营企业除外),属农村户口的,亦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交生产安置费和城市增容费。省有关部门每年应给库区各县下达这类专项“农转非”指标(不占用各地原有“农转非”指标)。

  八、加强对口支援,帮助消化困难

  (一)省直各部门和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各地、市、州、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单位对口支援的具体措施,在资金、项目、技术、物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为库区多办几件实事。

  (二)各部门在确保每年专项资金足额划拨并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库区县的有关规费,要切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省直各部门对库区内下属部门的搬迁及本行业的专业设施复建,要制定帮扶计划并认真实施。

  九、其它

  (一)成建制外迁的农村移民,接受地应按本优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国家、省已出台的关于“老、少、边、穷、山、库”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在库区不折不扣地执行。库区各县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移民局参加,对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国家对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2. 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是怎么回事?

三峡工程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移民,建成后强大的电力输出会缓解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动力不足,用电紧张的局面,作为回报,中央责成东部上海,江苏等地接纳部分因三峡工程搬迁而自愿离开本土的三峡移民,并提供优惠条件,另外,上海等调整产业结构,搬迁劳动密集型工业到重庆等地吸纳就业劳动力,享誉全国的“白猫”系列产品,就是对口支援的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3.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和补助,是指哪些

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扩展资料: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要求规定:
1、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2、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和补助,是指哪些

4. 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由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部门定期向社会斗文布。对不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摘要】
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由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部门定期向社会斗文布。对不对【提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答】
对的【回答】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

  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 长:黄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
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

    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

    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

    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

    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

    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6. 关于水库移民后期补偿政策

  国家有专项资金的! 涉及安排移民的地区都成立有专门的机构,包括住房、学校教育、土地、每月补助都有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前期补偿的项目与标准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确定。
现行主要以各省省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方法计算,也可能采用当地综合地价标准,房屋方面一般采用重置价格,肯定满足翻建需要,另外看你的说明这应该是水利工程项目,对于存在区间取值的标准,可能会取下限。
国务院发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意见扶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7. 中央财政部下发长江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有没有有文件告诉一下

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及省级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瓜州县水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及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甘财农二〔2018〕115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的通知》(甘水移发〔2018〕388号),现提前下达你单位2019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44.62万元,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1— 移民补助”;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资金712.88万元,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6602—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资金1427万元,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6601— 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使用。

请你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中央财政部下发长江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有没有有文件告诉一下

8. 至今,三峡工程总共投入了多少资金?

三峡工程计划总投资900.9亿元,预计动态总投资2039亿元。 三峡工程于1993年正式开工后,由于前期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其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注入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2003年三峡左岸首批机组投产后,三峡工程同时进入投入产出阶段。拓展资料:长江三峡又名峡江或大三峡,位于中国重庆市和湖北省境内的长江干流上,西起重庆市奉节县的白帝城,东至湖北省宜昌市的南津关,全长193公里,由瞿塘峡、巫峡、西陵峡组成。三峡大坝入库流量达7.12万立方米/秒,是三峡水库建库以来遭遇的最大洪峰。 三峡水电站,又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三峡大坝,是中国长江上游段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大坝位于三峡西陵峡内的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并和其下游不远的葛洲坝水电站形成梯级调度电站。 水电站大坝高185米,蓄水高175米,水库长600余公里,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水电机组,是全世界最大的(装机容量)水力发电站。三峡电站初期的规划是26台70万千瓦的机组,也就是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年发电量847亿度。后又在右岸大坝“白石尖”山体内建设地下电站,建6台7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在加上三峡电站自身的两台5万千瓦的电源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了2250万千瓦。2012年,三峡水电站发电量约981亿度,是大亚湾核电站的5倍,是葛洲坝水电站的10倍,约占全国年发电总量的3%,占全国水力发电的14%。但随着中国水电的不断开发,三峡水电的份额会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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