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2024-05-18 16:57

1.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证券法》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2.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证券发行的规则: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证券的包销 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1、证券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对发行人来说,包销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与代销相比,包销的成本也相应较高。包销在实际操作中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之分。
  (1)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购合同,由承销机构按一定价格买下全部证券,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机构以略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机构将证券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对发行人来说,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既能保证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资金,又无须承担发行过程中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全额包销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方式。
  (2)余额包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发行证券,到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
  证券包销的特点:
  ①是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②是发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获得证券价款。
  ③是承销人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
  ④是包销的费用比较高。
  2、证券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代销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它们的证券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用代销方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
  证券代销的特点:
  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③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的包销 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4. 求2011年6月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考前押题!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纯粹债券价值+投资人美式买权价值+投资人美式卖权价值一发行人美式买权价值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
  (1)票面利率↗:债权价值↗
  (2)转股价格↗: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3)股票波动率↗: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4)转股期限↗:转股权价值↗债券价值↗
  (5)回售条款:回售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回售价格越高,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大。 
  (6)赎回条款: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
14.公司融资成本;债务性融资比权益性融资的风险要小,资本成本低。
  在实际运用中,在比较各种筹资方式时,使用个别资本成本;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进行追加筹资决策时,使用边际资本成本。
15.、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16.IPO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集、证监会要求的其他
17.持续督导
18.国债销售价格影响因素:(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19.公司董事担任条件:以下情形不得当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交材料: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募集说明书;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1.何种情况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5. 证券商承销资格的有效期限与维持

  证券商承销资格的有效期限与维持
  1.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3)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这些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
  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

证券商承销资格的有效期限与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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