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前不久,苏宁校招人员在广东工业大学宣讲会上宣称,招聘管培生只要985、211院校学生,而广工和广技师都是二本院校,其学生“自然”就没有应聘的资格,只能尝试其他岗位。
有学生认为苏宁此举涉嫌歧视,将此事发到网上,逼得苏宁处置了涉事员工,并在微博上发表了致歉声明。
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事实上,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就业歧视。比如,性别歧视(只招男性、男性优先)、地域歧视(不招XX省人)等等。
今天这篇文章就跟大家仔细聊聊“就业歧视”这个话题。
1、法律是怎么规定就业歧视的?
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明文规定禁止4种歧视行为:
据《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见,《劳动法》明文禁止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这4种情况。
有歧视倾向的招聘单位把求职者分成几个群体,对某个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这个群体和别的群体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所以法律对此明文禁止。
2、不招非985和211,是不是就业歧视?
虽然211、985高校的生源质量、师资水平、教学水准确实在整体上要优于一般大学,却不能否认大学生存在个体差异,一般大学也有很多优秀生。
但是,优先招聘211和985高校毕业生在企业招聘中屡见不鲜,虽然有些企业并不明说出来,但他们甚至不会去双非学校招聘,即便收到非211和985学生的简历,有的企业甚至直接就扔进了垃圾桶。
那么,不招非985和211学生,这算不算就业歧视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但是,教育部禁令只能规范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和企业尚无约束强制约束力。所以企业招聘中优先录用985和211还时有发生。
3、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法律一方面禁止企业进行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也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开出一些条件,选拔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录用谁不录用谁,都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一般来说,判断一个招聘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可以参考如下的标准:如果企业要求的条件是一个人天生的,后天无法通过任何努力来改变来实现的,就是就业歧视。比如,性别,出生地、民族等。但通过后天的努力和积累可以达到的条件,一般不认为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不属于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用,这也不是就业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XX岗位的求职者必须具备X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也不是歧视因素。
比如,企业要求求职者会英语八级,这个经过后天努力,完全可以学会,所以也不是歧视。
比如,企业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证书,这同样不是就业歧视。
4、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近年来,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在招聘过程中频频出现,引起全社会的不满。
有些企业表面上看没歧视,实际上是变相歧视。例如,招聘中,男性求职者要求本科学历,女性求职者要求硕士以上学历。
一旦遭遇就业歧视,求职者该怎么办呢?
比较容易想到的就是“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法。试想,如果走上法律途径,企业还愿意招你么?即便你还能入职,入职后会过得舒服么?
我们建议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这3种措施: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建议求职者匿名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去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还不知道是你举报的。
第二,借助媒体的力量,博得舆论的支持。例如,苏宁就业歧视case中,学生发微博,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逼得苏宁公开道歉。
第三,求职者有权拒绝去有歧视倾向的企业就业。
2. 大学生求职与就业时怎样用劳动法保护自己权益
大学生求职与就业时,应该和企业或者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此外,个人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协议当中,各种条款需要仔细认真的核对,看看看有哪些条款与劳动法相冲突的,或者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当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到个人利益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执法大队反映情况,坚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3. 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个人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你好,解析如下: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
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
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
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
好就业协议。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
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
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
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
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
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
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
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 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
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
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
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
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
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
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
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
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
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
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
侵害。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你了!
4. 大学学法学的就业方向有哪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政机构、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1、审判机关
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历来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领域,也是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对口”、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目标。
2、检察机关
检察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同审判机关一样,各级检察机关同样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热门行业。
3、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在中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4、律政机构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托人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诉讼;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指导,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着手法律行动,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
5、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传统就业领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学大学生将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作为自己就业求职的另一重要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5. 考完法考以后的工作就业是什么方向?
一般情况下,你这样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就业方向就已经比较明朗了,法院啊,律师啊,检察院啊,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
6. 法学博士就业状况如何,收入怎么样?
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现代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法学作为当今博士报考热门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呢?就此问题,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法学博士就业前景还是相当不错,尤其是经济法方面的。现在的社会很需要,而且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当你就业的时候发现,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和当今社会应用相对其他专业还是很对的上的,也就是说毕业了,就能用的上。
法学博士就业方向
1、律师
黄金职业。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直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理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2、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法律咨询部门。
3、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
从业人员一般是经济法专业出身,民商法和行政法出身也是被允许的,但是要成为注册会计师则需要考试。这类人员由于精通我国商法、税法、经济法和审计法等的相关规定,被企业家们青睐。很多毕业生也喜欢独立创业,成立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4、证券业从业人员
此类人员要求对商法与经济法的专业学习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5、环境评估方面从业人员
这是一类新的就业方向,是最近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催生的一种职业。此类从业人员要求娴熟的环境法专业知识。
6、新型商务律师
此类律师不同于一般律师。他们一般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工作,比如代理追债、代理商务谈判等。
以上是关于法学博士就业前景的介绍。
拓展补充:
法学博士学制:
一般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 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在入学要求上,各院校规定不一,较常见的是要求申请人须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或为法学硕士学位课程之应届毕业生。
招收专业:
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在职研究生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学位认证:
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我国的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7. 毕业生就业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一、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来源:《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1.学习劳动法规。
我国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之前应对这些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法盲”是侵权者最为青睐和觊觎的猎取对象。
2.重视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要及时签订。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其次,要逐条细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毕业生要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
最后,要保存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善用救济方式。
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为什么法律专业就业低
第一,学法律的不是通过递简历去人才市场等招聘的方式就业的,是去法院律师事务所登门求职的,而现在统计方式却不是这么统计。第二,社会以第二产业即工业为主,法律为服务行业,市场需求较少。第三,社会传统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是诉诸法律。第四,法制并不健全,问题太多,我们也并非法治社会。最后,法学专业就业率并不低,而是没有从事法学相关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