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介绍

2024-05-18 20:21

1.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2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58号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质条件、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8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介绍

2.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第七条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第八条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买卖企业债券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保监发[2003]9号)同时废止。

3.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债券办债债央债券办央债公券央理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部分中央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部,委一级批准发行,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每年根据国家债券发行计划,向国务院报送申请购买比例,待国务院批复后,中国保监会根据债券发行计划,并参考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偿付能力、可用资金量、购买意向、内控制度建设、遵守法律法规等因素,分别下达每期新发行债券的购买额度。第四条保险公司购买行业债券实行自愿原则。中国保监会分配的购买债券额度是保险公司购买该期债券的最高限额。第五条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买卖。第六条保险公司购买债券实行总额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各种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10%。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券获准上市流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但一家保险公司同一期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或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保险公司可以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交易时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参照当年已发行债券利率、期限、上市情况等因素,将下年度购买意向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逾期末报告者,视为无意购买,中国保监会在分配购买额度时,不予考虑。第八条保险公司应于每期债券发行期结束后10日内将购买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九条保险公司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购买的债券或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购买其他各类企业债券的,中国保监会可限期转让,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末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公司1一3年购买债券的资格。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部分中央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部、委一级批准发行,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每年根据国家债券发行计划,向国务院报送申请购买比例,待国务院批复后,中国保监会根据债券发行计划,并参考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偿付能力、可用资金量、购买意向、内控制度建设、遵守法律法规等因素,分别下达每期新发行债券的购买额度。第四条 保险公司购买行业债券实行自愿原则。中国保监会分配的购买债券额度是保险公司购买该期债券的最高限额。第五条 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买卖。第六条 保险公司购买债券实行总额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各种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10%。
  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券获准上市流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但一家保险公司同一期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或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保险公司可以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交易时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参照当年已发行债券利率、期限、上市情况等因素,将下年度购买意向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逾期未报告者,视为无意购买,中国保监会在分配购买额度时,不予考虑。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期债券发行期结束后10日内将购买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九条 保险公司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购买的债券或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购买其他各类企业债券的,中国保监会可限期转让,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公司1至3年购买债券的资格。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我国保险资金债券投资风险及对策

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两大支柱之一,已经成为关系到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债券具有期限结构丰富、收益稳定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是保险资金最主要的投资渠道。而债券投资的风险也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安全经营。对保险资金债券投资风险的管理,要考虑保险公司的负债特征,纳入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管理范畴。
从分析我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现状入手,重点讨论我国保险资金目前在债券市场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并从保险公司投资行为、债券市场运行和保险监管三方面寻找问题的根源。保险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时面临着利率、市场、流动性、通货膨胀、信用、操作等风险。针对这些风险,保险公司通常运用优化债券投资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强化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但债券市场的缺陷和监管的原因,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债券投资,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
一、债券价格影响因素有哪些
1、待偿期。债券的待偿期愈短,债券的价格就愈接近其终值(兑换价格)M(1+rN),所以债券的待偿期愈长,其价格就愈低。另外,待偿期愈长,发债企业所要遭受的各种风险就可能愈大,所以债券的价格也就愈低。
2、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也就是债券的名义利息率,债券的名义利率愈高,到期的收益就愈大,所以债券的售价也就愈高。
3、投资者的获利预期。债券投资者的获利预期(投资收益率R)是跟随市场利率而发生变化的,若市场利率高调,则投资者的获利预期R也高涨,债券的价格就下跌;若市场的利率调低,则债券的价格就会上涨。这一点表现在债券发行时最为明显。
一般是债券印制完毕离发行有一段间隔,若此时市场利率发生变动,即债券的名义利息率就会与市场的实际利息率出现差距,此时要重新调整已印好的票面利息已不可能,而为了使债券的利率和市场的现行利率相一致,就只能就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了。
4、企业的资信程度。发债者资信程度高的,其债券的风险就小,因而其价格就高;而资信程度低的,其债券价格就低。所以在债券市场上,对于其他条件相同的债券,国债的价格一般要高于金融债券,而金融债券的价格一般又要高于企业债券。
5、供求关系。债券的市场价格还决定于资金和债券供给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呈上升趋势时,企业一般要增加设备投资,所以它一方面因急需资金而抛出债券,另一方面它会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公司债,这样就会使市场的资金趋紧而债券的供给量增大,从而引起债券价格下跌。而当经济不景气时,生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将有所下降,金融机构则会因贷款减少而出现资金剩余,从而增加对债券的投入,引起债券价格的上涨。而当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往往会引起市场资金供给量的变化,其反映一般是利率、汇率跟随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涨跌。
6、物价波动。当物价上涨的速度轻快或通货膨胀率较高时,人们出于保值的考虑,一般会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黄金、外汇等可以保值的领域,从而引起资金供应的不足,导致债券价格的下跌。
7、政治因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并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当人们认为政治形式的变化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时,比如说在政府换届时,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规划将会有大的变动,从而促使债券的持有人作出买卖政策。
8、投机因素。在债券交易中,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地赚取价差,而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机构大户就会利用手中的资金或债券进行技术操作,如拉抬或打压债券价格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变动。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1)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2)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3)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我国保险资金债券投资风险及对策

6. 要确定寿险资金的投资原则坚持资产负债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规模对称。即投资总额与负债总额相一致,建立一种在正常保费收入净流入增长基础上的动态平衡;(2)结构对称。长期负债用于长期投资,而短期负债只能进行短期运用,保持偿还期基本一致;(3)成本收益对称。选择投资品种要把握投资收益与资金成本相对应,保证实现合理收益,而且要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的冲击程度随时调整投资结构。
依靠资产负债理论确定了投资规模和方向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设计投资组合。合理地分配资金,构建分散互补的资产组合,这就可以使不同资产间的大系统性的风险相互抵消,以降低总体风险水平。一方面,应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选择不同期限、收益水平的品种,设计相对独立的投资组合;另一方面,各投资品种的资金覆盖率要科学合理,单一项目投资比例应适中,力求分散风险。
寿险资金不但规模大、期限长,而且保费收入源源不断,可用资金增长数量非常可观,所以奉行长期投资应该是寿险资金运用现实的选择,也是追求保险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必由之路。
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使寿险资金运用有章可依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高度规范化的投资活动,除了要按《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投资外,还应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制度,并将之贯穿在寿险资金运用过程的始终。
首先,资金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寿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按核定限额留足周转金后,其余资金应全部上划到总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减少风险产生的环节,实现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要严格授权、层层负责。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要严格按额度大小,明确决策和使用权限,每一层级都要对权限内的决策和使用结果负责。再次,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而滋生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如资金划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帐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稽核检查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贯彻落实,堵塞风险漏洞。
三、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和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通过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过滤掉大部分风险
1、许多风险案例说明,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远比一般的经营风险更为重大。因此,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保险公司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任务,应该由保险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另外,还要对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业务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审核,并最终作出决策。
2、资金运作部门是资金运用的直接执行者,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中担当这一重任的,与国外保险公司负责资金运用的独立的投资管理公司不同,大多以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必须依据公司授权进行投资活动。资金运用部门要根据公司决策部门制定的中长期投资政策,依靠专业的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人才,对宏观经济形势作出判断,对金融市场进行理性把握,从而拟定中短期投资计划,确定战术性资产配比,并由下属业务部门选择品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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