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

2024-05-18 21:55

1.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

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和桥梁、人行通道、排水管网等特殊结构工程的管理与专业养护、检测工作,同时承担着全市道桥征费和城市防汛抢险、抗震减灾、突发事件及重大节庆的市政设施保障等公益服务性工作。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的控制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照明工程新建、改造计划的申报和是实施工作;承办城市照明技术标准管理及设计方案的会审和技术咨询工作;参与城市照明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行业市场监管等工作。太原市排水管理处   承担全市雨、污水的提升和集中净化处理及再生水回供;负责对太原市城区内排水泵站及其防汛排涝的统一调度、管理和维护;参与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的规划研究和项目储备、项目建设及其政策研究;受市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统一归口研究、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周边和区县污水处理厂,相应承担起污水处理行业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职责;开展理顺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机制的实施工作,为城市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太原市市政池渠设施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政池渠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政池渠排水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城市池渠排水畅通和设施完好;负责市政池渠设施建设、治理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市政池渠设施年度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纠正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掌握市政池渠排水设施的雨情、工情、水情、灾情;负责市政池渠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建议、投诉的受理、督办和反馈;负责紧急状态下市政池渠设施的防洪、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防灾减灾组织实施工作。太原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1)承担对排入排出太原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城市污水、废水进行监督检测,为城市排水设施的齐全、正常运行和保护水环境而开展工作; (2)受市城乡管委委托对符合排入城市管网要求的排水户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3)对市城乡管委所属四个污水厂出水水质、水量及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4)对截留城市排水设施中污水及其中蕴含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管。 (5)履行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太原监测站的相关行政监督职能。太原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研究所   主要承担太原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专业研究,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况进行摸底、汇总、检测、分析,向上级提交维修改造的报告;应用技术的推广服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设计工作。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职工培训中心   贯彻市管委关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精神,建立市管委的职工教育培训基地。负责市管委所有干部职工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省市政系统关键岗位上岗证的培训、发放、验证工作。负责市管委的学历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负责班组长培训及工人等级考核工作。承办省建设厅、市政局交办的其它培训工作。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管委会的物业管理及机关大院的安全卫生、消防等工作;负责管委的交通安全、文印等工作;负责管委会的后勤保障服务和其它工作。太原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处   负责城市小街小巷的建设;负责防洪设施和人行过街天桥、公交站台及停车场、公共广场建设;大型商场门前广场和城市照明工程及社会集资项目工程的建设工作。太原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会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对燃气经营单位开业、歇业和自管单位的开办审核和审批;负责对城市燃气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具实行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和认定标志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查处违章经营行为。太原市热力公司   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的热力网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申报、建设与管理。太原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1)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城市水资源和长期供水计划以及供水发展的现状,为政府制定城市节水计划,编制长期节约用水计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工作,核定、下达、管理和考核用户用水计划; (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和节水项目“三同时”的审核验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5)依法代征有关规费; (6)依法进行供水、节水监察等工作。太原市供热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供热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按照绿色转型的要求促进我市供热工作的科学管理。太原市城管热线服务中心   负责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投诉建议,并负责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太原市数字化城乡管理指挥中心   承担数字化城乡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实施。太原市行政执法总队   负责统一管理直属队伍和市容环境卫生执法队伍。下设综合办公室、执法督察大队、应急执法大队、第一、二、三、四、五(市政园林)执法大队、女子执法大队、站前广场执法大队和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太原市黄河供水公司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天然气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5号 邮编:030009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

2.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景区管理、城管执法等城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有关地方性城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市场准入条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及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景区管理、城管执法等城乡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三)负责编制下达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和城乡管理专项经费年度计划;负责城乡管理维护改造经费及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及专项经费的切块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及专项经费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乡管理收费项目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管理罚没收入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城乡管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定城乡管理方面的价格和进行价格调控;负责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工作。(四)负责紧急状态下城乡管理系统的国防动员和城市防洪、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城市防洪、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城管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五)负责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池渠、泵站、停车场、公共站场、景区和城市交通静态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六)负责城乡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池渠和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及市容环卫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达产达标;统筹城乡数字网格化管理;负责管理12319城管服务专线;承担城乡管理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七)负责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责对全市街容整修、立面整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告的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违法广告的查处;负责夜间灯光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设置道路指示牌和门牌标识牌的施工掘路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设点宣传、商品展销、建筑施工、堆放物料和机具的审批、管理;负责市政、环卫等特种车辆的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八)负责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建筑、人防、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占用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投诉和应诉工作,查处、纠正城乡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九)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对各供水、用水单位下达供水、用水计划指标并核发《城市计划用水证》;对排入城市管网内污水实时监测管理并核发《排水许可证》;负责城市污水和再生水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十)监督管理城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负责城乡管理系统的资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全市市政维护单位、燃气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燃气、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十一)负责城乡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考核、监督城乡管理系统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及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管理方面的招商引资工作。(十二)负责城乡管理行业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城乡管理系统的生产运营安全、质量、消防工作;指导系统内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拟定、落实、考核工作;督促系统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城乡管理工作。(十四)拟定城乡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管理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城乡管理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制监督裣查、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应急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监督;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依法查处企业投资核淮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听证、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监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国民经济综合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经济调控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预案编制,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重大问题协调、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及有关工作;协凋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处拟定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监测评估;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型产业项目进行规划布局;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课题调研;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和协调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和调度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市级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党政机关、公检法司政权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上报及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各类住宅建设项目核准或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和后评估;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计划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国际国内投资合作事宜;负责国家鼓励的进口设备免税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吸收外商投资(限额以上和限制类项目)、境外投资、大额用汇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核上报;负责核准限额以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独资、合资、合作),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参与组织协调利用外资谈判及对外招商活动。地区经济处(市煤层气、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地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市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组织申报与实施。农村经济处(以工代赈办公室)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创新对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农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审查申报;组织编制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核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实施。工业经济处研究解决全市工业经济及工业园区发展重大问题,编制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建议和重要工业品预期调控指标;协调实施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措施;安排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业处协调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重点项目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规划,拟定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和监控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处组织拟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相关战略政策,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安排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承担市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及全社会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平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污染源治理方案和主要城市环境质量指标计划等;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进行审核会签,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社会发展处组织拟定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旅游、民政、文物、残疾人事业、技校等事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财金贸易处负责编制全市财贸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财政、金融、内外贸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政府财政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财税、金融、保险、证券业规划,负责企业债券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总量计划分配协调;制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负责下达防震、救灾等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能源处(新能源办公室)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政策措施及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开展新能源合作;负责能源和新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设计审核处拟定全市工程设计审核政策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调整,参与工程标准定额和取费编制颁布,参与工程设计市级标准审批颁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处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全市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建设,安排交通建设项目利用政府资金及政府信用担保债务性资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科技教育处(市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战略政策及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大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市属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教育、卫生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负责市筹资金及出国留学人员选派与管理计划和出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及工作安排计划。信息化处研究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宜。市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育市内上市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融资咨询服务;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及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促进中长期信贷市场发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知识普及工作;承办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4. 太原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设置

综合办  秘书一处  办理市长的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二处  办理财政、审计、监察、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三处  办理工业、商务、国有资产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五处  办理农业、农村、人社、民政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六处  办理教育和公安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七处  办理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文、电、函、会务、督查、政务活动、有关信访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处  办理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办理国家、省主要领导来并视察、调研与慰问活动;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活动的审核报批及组织安排;负责协调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负责市政府会议参会通报工作;编发《市长、副市长一周重要工作安排》。负责市政府大型;编发《市长、副市长一周重要工作安排》;承办的审核、报批等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宜。  文书法规处  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等机要渠道文电及内部资料刊物收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市政府办公厅保密、档案及市政府机关大院报刊订阅、收发等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管理及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中心管理工作。  督查室  负负责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府法定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做好与市人大、市政协日常联系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三位一体”政务督查工作。  政府研究室  负责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承担着市政府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为市政府领导汇集、反馈重要政务信息。  人事处  负责市政府办公厅的人事管理、人才开发及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办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和归口单位的有关人事工作。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宜。  机关事务管理处  主要负责办公厅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承担办公厅内部接待、市政府机关大院后勤保障、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领导和办公厅工作人员福利供应管理、市政府机关大院各类工程规划建设、市政府大型活动后勤保障、应急条件下车辆和各类物资筹措供应工作。  财务处  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和执行办公厅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办公厅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适时调整并监督、控制预算的实施;执行办公厅财务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组织创收,并按规定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负责办公厅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定期向办公厅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办公厅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与办公厅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与经济合同事项的研讨论证工作,对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负责对办公厅所属单单位、财务业务的监督管理;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房管处  负责办公厅所辖宿舍区的管理、维修、检查和所辖宿舍房屋的调整、评估、计算、出售等相关事宜。  保卫处  负责市政府领导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助处理机关大院突发事件和上访事件。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宜。  办公厅党委  负责办公厅机关党建、党员教育管理和日常党务工作。  监察室  负责对办公厅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对办公厅离退休人员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参加重要会议和理论学习,家访慰问、就近参观、考察、疗养、文体等活动;负责离退休人员“两费”、医疗费用保障发放、离退休人员的信访接待;管理离退休人员合同经费、特需经费。

5. 太原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太原市发改委太原市经信委太原市住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太原市农委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人社局太原市国土局太原市交通局太原市水务局太原市林业局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文广新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药监局太原市人口计生委太原市审计局太原市规划局太原市环保局太原市国资委太原市体育局太原市统计局太原市旅游局太原市宗教局太原市粮食局太原市文物局太原市外侨办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安监局太原市法制办太原市房管局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市煤炭局太原市人防办 太原市文广集团太原市档案局太原市防震减灾局太原市环卫局太原市经研中心太原市农机中心太原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太原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经济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太原市龙城新区太原市慈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太原市上市办太原大学太原市行政学院太原市供销社 太原市高新区太原市经济区太原市民营区太原市不锈钢工业园区 太原市工商局太原市质监局太原市国税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气象局太原市安全局太原市邮政局太原调查队

太原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6. 太原市规划局的机构信息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职责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三)增加职责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十九)培训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指导市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二十)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机关行政会议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印鉴管理、保卫、消防、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察、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交流、辞退、退休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工作;负责科技干部和技术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局机关(含派出机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研究、制定、修改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组织局技术审查会议,承办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任会议和全委会议;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规划控制线进行控制和调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重要规划设计方案的协调征集或招投标管理工作,局系统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省市相关部门业务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局业务知识培训、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等工作。规划编制和历史名城保护处参与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编、调整、补充并审核上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和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管理,承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规划用地处负责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条件,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受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变更,审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注销;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用地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筑规划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性质、功能、规模、位置、体量、体形、建筑色彩和风格及夜景效果等及建筑外立面(包括屋顶)改造工程审核和规划控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下总平面布置规划方案审核;组织城市街景整治规划方案设计、论证及审核;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的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市政规划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及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和临时性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铁路、轨道、电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通信、湖泊水系、城市防洪、防灾等)及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管线规划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设计方案规划审核、管线规划条件的提供;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层面规划的编制审核、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处理有关市政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配合部、省督察员工作;负责建设规划审批监督检查,认定、查处、纠正、处罚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验线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组织局案件审理会;监督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行为;受理并督查办理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归口管理规划管理执法大队业务工作。县乡规划处指导协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外)镇、乡、村规划编制及审核,指导各规划分局村镇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广告雕塑规划处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审核全市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公共空间雕塑公园等建设项目;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城市雕塑、灯饰等设置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参与认定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城市雕塑、灯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综合业务处负责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管理(含验收),全市城乡规划、雕塑设计管理(含资质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及影像图、规划图利用协调工作;安排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任务,审查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成果资料管理;负责局属各单位年度经济指标下达及检查考核验收;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评优和推动勘测设计科技进步等;负责开发管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网普查及跟踪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置审查、备案、发布和清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区(县、市)、街办(乡、镇)、社区(村)规划管理人员和城乡规划监督员培训;组织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执法证件申报工作。财务审计处组织拟定并实施财务会计及财务审计制度,负责编报局系统经费预算,组织资金收入,负责资金安排;负责本局财政预算组织实施和国有资产管理;参与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管理(含验收);负责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财务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机关职工医疗保险金额审核收缴;本系统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含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市规划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35名,其中:处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总工程师2名)、副处长职数16名(含机关团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县(市)规划督察员4名(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各1名),待遇同分局局长。核定工勤人员8名,使用事业编制。 (一)关于分局设置市规划局分别设置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不锈钢园区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各分局机构规格按照并办发〔2001〕109号文件执行,市辖六区分局领导职数各核定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4个开发区(园区)分局领导职数各核定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各分局机关行政编制分别核定4名,核定工勤人员1名,使用事业编制。1.市辖六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为辖区内省、市、区重点工程提供规划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范围内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辖区内规划编制调查、意见征集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及验线工作;负责立案、查处、纠正辖区内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查处辖区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行为;负责规划执法中队业务管理,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处理辖区内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2.开发区(园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经市局审核后按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含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规划管理工作,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辖区内主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工作;立案查处、纠正辖区内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和越权审批等行为;处理辖区内有关规划管理群众来信来访。(二)关于测绘职责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行政区域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勘察、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关于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