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3】

2024-05-07 07:34

1.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3】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B.权利质权适用质权实现地法律
    C.运输中动产物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D.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 
    1.【考点】物权法律适用
    【答案】AB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首先是协议选择,没有选择时才适用动产所在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颠覆性的,从根本上否定了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开创性的,开创了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历史新时期,而且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做限制,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项错误,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B项错误,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为运输中的动产其物之所在地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目的地法律。C项错误,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不同类型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考生准确记忆法律规定。

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3】

2. 2002法考客观模拟题《民法总则》-单项选择题【11.16】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
    A.甲怀孕,向乙借钱,乙不同意借给甲,但同意借给胎儿丙。甲于是以丙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向丙提供借款10万元,借期5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B.甲交通肇事导致乙死亡,乙妻有孕在身,胎儿丙出生后,可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C.甲怀孕期间,去医院产检。因医院的过失,胎儿畸形。胎儿活着出生后,才有权对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甲老年丧子乙,乙妻丙有孕在身,甲可以和胎儿丁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赠与给丁
     参考答案 
    1.【考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答案】A。解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A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丙出生后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要求甲支付抚养费。B项正确,不当选。
    胎儿活着出生,则胎儿自受胎之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后,胎儿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C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
    【思路点拨】本题涉及考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考试重点内容。

3. 2021法考客观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27】

  一、多项选择题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恶意串通;撤销权;债的平等性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本题不符合这个条件,谢某不可以主张撤销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给赖某,杜某的偿债能力并未受到根本影响,故谢某也不能主张撤销。A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未过户登记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B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能举证证明杜某、赖某恶意串通,合同应为无效。C项正确,不当选。
    房屋虽然仍归杜某,但谢某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只能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追及杜某的房屋。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2021法考客观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27】

4. 2020法考模拟题【民法】意思表示的单项选择题(9.25)

 一、单项选择题
    1.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明示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告形式等,默示包括推定(作为的默示)和沉默(不作为的默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沉默?
    A.郭楠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王强,租赁期间届满后,王强继续支付郭楠租金,郭楠接受。郭楠的行为视为推定,是同意继续出租的意思表示
    B.张大爷晚年凄惨,得到远房亲戚林琳的照顾,张大爷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林琳。在张大爷过世后,若林琳在张大爷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接受
    C.甲父去世,对于甲之父亲遗留的财产,若甲未明确表示拒绝,则视为接受
    D.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从事法律行为,若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表示接受,则视为否认
     参考答案 
    1、【考点】意思表示
    【难度】★★★
    【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可知,续租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A项属于沉默。A项错误,不当选。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只能通过明示方式,不可以用默示方式,所以受遗赠人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拒绝。B项正确,当选。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接受法定继承的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所以法定继承人甲没有表示拒绝的,视为接受继承。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若被代理人追认,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若未明示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D项错误,不当选。

5. 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不定项选择题6.11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一/88)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地遵守
     参考答案 
    1.【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
    【答案】ACD。解析:“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这种观点是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属于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如果某人持这种观点,那么就会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因此不具备法的效力,在此基础上就会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A项正确,当选。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和以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属于法实证主义中的分析主义法学的法的概念。B项错误,不当选。
    冉阿让坚持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主张只有公正的法律才是法律,才具有法的效力,强调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而沙威信奉的则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笃信法律就是法律,主张只要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是否公正均具有法的效力,必须遵守,其强调的是法的秩序价值。C项正确,当选。
    尽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具体实施都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法的固然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法的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同和自觉遵守。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不定项选择题6.11

6. 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单项选择题6.11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一/13)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参考答案 
    1.【考点】权利冲突
    【答案】A。解析:权利和自由都有其法律界限,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如此,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法律为其划定了相应的界限,因此行使婚姻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A项错误,当选。
    在本案中,张林享有遗嘱自由,王珍享有婚姻自由,张林的遗嘱自由与王珍的婚姻自由出现了冲突。两者出现冲突时,要综合考虑权利位阶和个案具体情况来加以解决。本案中王珍所享有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位阶上高于张林的遗嘱自由,张林在行使遗嘱自由时所附条件不得侵犯王珍的婚姻自由,否则无效。B项正确,不当选。
    合宪性解释是指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或者不得抵触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张林的遗嘱中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违背了宪法原则与精神,这表明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C项正确,不当选。
    本案中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但由于其对财产权利的处分影响到了其妻的婚姻自由,因此遗嘱被认定无效。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     

7. 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多项选择题【8.9】

 一、多项选择题
    1.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一/59)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李某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要求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可以并存,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A项错误,不当选。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正确,当选。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注意这样的现象,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本题案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王某的起诉行为之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行为。C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有一种免责被称为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法律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多项选择题【8.9】

8. 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民法》-案例分析题【12.25】

 一、案情分析题(本题30分)
    案情:
    2015年3月1日14时许,齐格飞驾驶渝BAXX4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K县东二道街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处等待红灯,当红灯变为绿灯车辆起步时,将行人孙曼(男,62岁)撞伤。事故发生后,齐格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孙曼去医院抢教,后孙曼经抢救无效死亡。齐格飞在K县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赶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交警在现场首先查验并扣押了齐格飞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又分别对齐格飞以及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鲍罗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间笔录。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3月22日,K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格飞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曼无责任。3月25日,在K县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孙曼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齐格飞当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3月30日,K县公安机关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送至K县人民检察院。K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于4月25日对齐格飞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1.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哪些材料作为证据移送?为什么?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展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3.齐格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请作答:    问题:
    1.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哪些材料作为证据移送?为什么?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展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3.齐格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参考答案】 
    1.应当将驾驶证、行驶证,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移送。交通警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勘验笔录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交警在现场对齐格飞和证人鲍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2分)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转化,即由侦查人员在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讯问和询问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检察院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反映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彼此印证,没有无法排除的矛盾时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齐格飞的行为成立自首。成立自首,要求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两个要件,齐格飞肇事后积极将伤者送医,并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主动到现场接受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
    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齐格飞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作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齐格飞具备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允许部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获得从宽处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娇正;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评分标准】
    1.应当将驾驶证、行驶证,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移送。(2分)交通警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勘验笔录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分)
    交警在现场对齐格飞和证人鲍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2分)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转化,即由侦查人员在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讯问和询问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分)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2分)检察院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反映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彼此印证,没有无法排除的矛盾时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分)
    3.齐格飞的行为成立自首。(2分)成立自首,要求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两个要件,(2分)齐格飞肇事后积极将伤者送医,并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主动到现场接受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2分)
    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齐格飞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作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2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2分)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齐格飞具备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2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允许部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获得从宽处理。(2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娇正;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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