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2024-05-13 11:20

1.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五、费用扣除办法;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2.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新产品。(摘自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你可以到上面多了解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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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第十八条 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一、投资收益状况;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本条所述“财产险业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分类包括的业务。
    共同保险业务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作为保险人承保的业务。第二条  业务险别分类
    业务报表应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
    一、常规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1.财产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A,包括企财险、家财险、财产一切险、财产险保单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在财产险保单项下承保的机器损坏险。
    2.机动车辆险:险别代码为B,是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3.货运险:险别代码为C,包括远洋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内河运输险、航空运输险、邮包运输险、冷藏物运输险及特种运输险。
    4.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险别代码为D,是指在船舶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险种。
    5.建安工一切险及附加险:险别代码为G,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单独出具保险单承保的机器损坏险及建安工保险单项下的预期利润损失险和责任险。
    6.农业险:险别代码为H,包括种植业保险及养殖业保险。
    7.责任险:险别代码为L,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及雇员忠诚险。
    8.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险别代码为M,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9.财产险的其他险:险别代码为Z,是指不能在上述各险别中列明的其他险别的业务。
    二、高风险业务代码及分类
    高风险业务是指石油和天然气保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其险别代码和业务分类如下:
    (一)石油和天然气保险
    石油和天然气保险的险别代码为F,是指为陆上、海上石油或天然气钻探及生产工业有关的任何类型业务的所有运营阶段,包括所有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陆上运营和陆上井钻等提供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船舶、物资、机器、设备、钻井平台、输油管道和其他陆上或海上的财产,包括终端和相关联的储油罐及利益。
    2.井喷控制费用,清除残骸费用,丧失使用或租用能力,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施救或施救费用,拖船责任,清理和制止等费用,生产损失、重钻费用。
    3.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履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以及任何其他的陆上、海上相关利益,包括关于以上任何一点的建造、安装和维修风险。
    (二)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承保与民用航空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民用航空器(喷气式飞机、螺旋桨或旋翼式飞机、飞艇、滑翔机、飞行动力伞、水上飞机等)及其零备件;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雇员或第三方所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航空器的生产、运输、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对航空器本身或第三方财产及人身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航空器对其本身及在其使用当中对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该险别业务的明细范围包括:
    1.航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2.航空公司综合责任险
    3.机身战争险(包括战争、劫机、暴动、罢工等风险)
    4.航空第三者责任险
    5.机场责任险
    6.航空驾驶员责任险
    7.航空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8.航空旅客法定责任险
    9.航空产品责任险
    (1)航空产品制造商责任险
    (2)航空修理人责任险(航空机库责任险)
    (3)机场所有人及经营者责任险
    (4)航空注油责任险
    (5)航空特种车辆责任险
    (6)航空食品责任险
    (7)其他
    10.航空机身免赔额保险
    11.航空展览责任险
    12.飞行表演机身及责任一切险
    13.试飞保险
    14.空中交通管制责任险
    15.其他航空险业务
    (三)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的险别代码为E,是指与航天有关的保险业务,凡由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其法定分保暂由联合体根据《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联合体承保的航天保险业务(如火箭发射前保险等)由分出人按照高风险业务的法定分保程序办理。
    (四)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的险别代码为J,是指中国境内核电站、其他商业、民用核设施的核物质损失险、责任险,或由中国核共体认可予以承保的核保险业务。
    根据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行的《核能风险除外条款(再保险1994)》(NMA1975a)中的有关规定,核能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上的所有财产,以及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之外的核反应堆、核反应楼及厂房和设备;
    2.位于所有地点(包括前款中提及的地点)上曾经或仍用于生产核能的所有财产,或以生产、使用或储藏核原料为目的的所有财产;
    3.核保险共同体和组织所认可的应纳入核能保险业务范围的其他财产;
    4.向上述地点供应核原料和相关服务的保险。
    但是,如果是不保障核原料辐射和污染责任的保险,不纳入核能风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上述财产(包括核电站合同方的厂房和设备)的建筑、安装、配备、重置、修编、维护或废弃等相关的其他保险;
    2.在前款中没有涉及的机器损坏险或其他工程保险或再保险。
    三、其他险业务代码与分类
    凡前两款未涉及到的险种,或者分出人开展的新险种不在前两款之列的,分出人应将该险种业务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受人,由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一致后分类。

5.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用于规范分红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6.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

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新产品。(摘自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你可以到上面多了解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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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1、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2、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3、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4、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法律依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第十三条 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8. 分红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我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我国从2000年开始销售分红保险。经过不到十年的迅猛发展,分红险已成为寿险主流产品,2008年保费收入超过3650亿元,约占寿险总保费50%,2009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73.5%。分红保险的关键是分红政策。保险公司订立分红政策,需要协调市场竞争和经营成果,平滑长期与短期的关系,平衡客户与公司的利益。分红政策的订立和监管,是公司管理、保险监管的焦点所在,也是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的关键。一、我国分红保险的模式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按期交纳保费之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分红。由于精算人员教育背景、公司状况及公司渊源的差别,分红保险在我国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一)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现金红利法是以年度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支取红利、抵交保费、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购买交清保额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可以满足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以保额或退保金的形式领取分配到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年度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年度增额红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资本市场出现异常表现或政府税收政策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英国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二)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一般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与死差,退保、合同终止等有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确认盈余来源并将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红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按照盈余分配来源分类,分红模式有“全差分红”与“费(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两种。在全差分红模式下,可能产生盈余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分配,即无论是死差溢、利差溢、费差溢还是退保溢、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分享的保单盈余部分。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除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外,其他处理模式类似“全差分红”。二、分红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在不同的分红方式、盈余分配来源下,分红的技术特征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分红方式,不论盈余分配的来源如何,分红政策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一)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分红保险的特征是定期分红,同时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分红保单时,对于未来的红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对于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预期通常是在保险公司的引导下建立的。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保单红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红策略,引导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建立某种期望。保险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管理分红业务和进行盈余分配时,应当充分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仅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的重点,也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还是防范化解误导风险、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我国分红保险开办初期,个别寿险公司未能真正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合实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不确定性等误导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建立相关制度时,规定了满足分红保险客户合理期望是总精算师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在产品开发阶段,保险公司要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办法,事先设定经营管理程序,明确各种流程,控制风险。特别是分红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户揭示风险的同时,使其对分红险种有较为理性的理解;在销售分红业务时,宣导分红业务未来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合理引导客户对未来的预期;在保单签发后,要结合分红业务的负债属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二)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分红业务要长期稳健发展,红利分配必须坚持可持续原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根据分红产品的特点,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未来发放。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对未来经济、资本市场及分红险种经营状况的预期,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终了红利。通过合理运用分红政策中的平滑机制,保险公司可将分红水平稳定到一个长期可持续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维护客户的合理预期并切实保护其利益,最终保证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平滑机制为红利分配的长期可持续性提供了机制保障。1、红利分配平稳、持续的必要性。为应对市场竞争,满足客户投资理财日趋专业化的需要,保险公司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分红水平会误导保单持有人的预期,加大公司经营压力。因此必须结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分红业务的未来投资收益预期、客户的长期合理预期、分红业务的经营盈余及其他现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以使得红利分配能够平稳、持续。既通过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来满足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并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目标。2、准备金核算方法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按现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备金,会在前几个保单年度,尤其是首个保单年度出现较大的分红业务账面盈余,但它并不是真正的分红盈余来源,而是由于准备金评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账面盈余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应结存在未来分配,这就要求公司建立长期的预测模型和平滑机制,将结存在未来分配的部分提取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使红利长期保持稳定增长。3、资本市场波动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实践证明其存在有助于行业稳健发展。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看,在过去十年中,由于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平滑机制在公司稳健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经营能够以丰补歉,使红利分配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客户利益,稳定保险客户群,避免大规模的退保及现金流支出。例如,在开始销售分红业务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各公司分红业务盈余很低甚至没有,在综合考虑分红业务长期发展预期基础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过补贴红利来发展业务,红利分配超出年度盈余,之后通过2006年度产生的盈余转回以前年度的补贴,利用平滑机制推动了分红业务的长期发展。2007至2008年资本市场大幅波动,2007年寿险行业利润表口径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8%,而2008年仅接近3%。行业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红利基础上,通过“特殊红利”的方式将部分超过以前年度预期的盈余分配给客户与股东,并结存一定规模的分红特别储备,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户合理预期的分红水平。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下,投连、万能等投资型业务出现较大投诉与退保风险,而分红业务发展相对稳定,证明平滑机制有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三)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险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处理好客户与股东长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并提升寿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既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分红产品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但考虑到保险公司有权决定各会计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余的确定遵循客观性、一贯性的原则,合理平衡年度间保单持有人与股东的利益分配,是分红政策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四)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为了推动分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红利分配应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在约束公司实现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监管机构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单对于盈余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二是要求将保证分红公平性作为总精算师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对公平,绝对公平是做不到的。实践中,虽然逐保单确定分红率最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合理分组方式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红利分配一般随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投保年龄、性别等保单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度,从而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实务处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同一分红保险账户内各个投保人之间的公平,还体现在分红保险投保人与一般账户投保人之间的公平、分红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一般账户中公司自由资金之间在核算投资收益方面的公平等。以上四大原则相辅相成,核心是长期经营理念。在经营管理中,各公司将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放在分红保险实践的首位;在监管政策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在“盈余分配”部分就把该原则确定为首条规定,且在分红监管与核算报告的体制设置、后续管理等中均以此为基本原则。三、实现分红原则的工具与方法为实现分红保险的基本原则,必须辅以有效的工具。这就是分红特别储备、贡献法和红利分配比例。(一)分红特别储备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分红水平的储备金”。在分红保险经营好的年份,赚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进入分红特别储备,发挥蓄水池的作用;经营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赚的多,就冲减分红特别储备,发挥缓冲垫作用。分红特别储备对于满足客户合理预期、实现分红的可持续性、防范化解分红保险经营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的核心、本质和关键,没有分红特别储备就没有分红保险。(二)红利分配方法——贡献法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体现客户间的公平性。贡献法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费差等利源项目表示,主要由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使用。一般情况下,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在增额红利分红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险种对盈余贡献确定年度红利后,再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终了红利。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三)确定的红利分配比例客户与股东分享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则,分红保险只有真正分配,客户与股东才能同时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随意获取分红业务盈利,保护了客户利益。四、分红保险的管理机制分红业务在股东与客户间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账户对股东与客户利益的影响。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监管机构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在近十年的实务发展中,业内主要公司均已在现金流划拨、投资管理、账户核算等方面实现单独的账户管理;只有部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实现独立管理,但在核算、报告中均通过一定的拆分办法单独核算分红账户。(一)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单独账户指公司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独立管理和核算。在现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设立的分红账套统计相应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分红账套费用支出后,按统计数据扣除赔付、退保、满期、红利支出等现金流支出额度,将净现金流划拨至公司分红账套进行投资管理。在分红账套费用支出计算中,采用“全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照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将公司费用分摊至分红账户;采用“费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各险种预定费用扣除分红账套费用,不再从账户中支付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会计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红账户中的股东利益及股东分红。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利益可以从分红账户划出,也可以存在于分红单独账户中。如果股东利益存在于分红账户中,则在后续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拆分投资收益,核算分红账套的收益。累计生息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类似管理与核算情况。公司在分红账套投资管理中,结合分红账户的负债特性、分红特储额度及公司对分红账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并在投资运作、投资资金划拨、投资会计中单独处理。(二)非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非单独账户管理指公司没有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现金流管理、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均与公司大帐一起运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分摊投资收益、分摊费用,核算分红账户的盈余,制定红利分配政策。采用非单独账户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业务规模较小。五、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红利分配政策确定后,公司需进一步分析其分红业务的经营结果并编报年度分红保险报告报告,将红利分配方案与经营结果上报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将分红保险报告报监管机关。红利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一)分红保险报告的使用者分红保险报告全面反映分红账户经营状况、核算结果,其使用者主要为分红账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由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产生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分红报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东可以通过分红保险报告分析分红业务对公司当年度及未来长期经营的贡献,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经营认识程度有限,保险监管机关作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关注分红保险报告。公司股东在分红报告中具有双重角色。从与保单持有人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利益而言,公司股东是分红保险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账与分红账户之间会有一些往来,比如该分配给公司股东的利益暂时留在分红账户、大账借钱给分红账户等,这时候,公司股东扮演的是债权人的角色。(二)分红特别储备的性质使用分红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分红特别储备科目。该科目反映公司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额度,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在分红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第一,就分红特别储备的形成来看,它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未分配盈余,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当出现非预期风险损失时,它所对应的资产将首先用来应对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第二,就分红特别储备的运用来看,公司拥有支配分红特别储备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没有能力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没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第三,从账户管理模式来看,如果公司分红业务采用单独账户管理,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因此,分红特别储备应当在分红报告中负债部分之后独立列报。(三)关于分红报告的基本构想分红报告制度应当基于分红保险的机理,充分体现分红保险经营的原则,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实的材料,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第一,分红特别储备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第二,涉及红利分配的相关负债提取,结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与精算原理,使得经营结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该红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没有正式宣告,将采用预估的方法确认,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更真实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分配结果影响。第三,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分红保险的业务本质是“不分费差(死差)的”,相关报表费用(死亡成本)额度只需填列定价费用(定价死亡成本),报表所反映的是红利分配的盈余基础,体现客户利益的实际情况。虽然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但实际上,该费差(或死差)风险通过并入大帐核算,由公司承担,监管机关可以通过监控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来综合分析公司的风险。第四,报告应当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红业务经营盈余、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给股东红利、未分配盈余(分红特别储备)及其盈利来源,并通过资产类别分析账户整体投资状况及风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丁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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