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启用

2024-05-17 05:35

1.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启用

1、你的房屋,保修期是否已到,如果房屋还开发企业保修期内,是不可以启用维修资金的。
2、《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启用

2.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
(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 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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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业维修资金是什么

维修资金是由当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是维修资金部门)收取。
主要用于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外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最主要的一点是只有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同受益人有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使用这部分维修资金,达不到三分之二,维修资金不能动用!

物业维修资金是什么

4. 维修费用多少钱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维修基金,和费用多少无关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满足上面两条:1、公共设备设施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和更新;2、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以外的维修费用。

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即使费用很低,也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的,费用再高也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5. 物业维修资金的来源

物业维修资金来源:1 ,通过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动用的维修基金。
                  2。,小区公共收益,如在小区公共部位设立广告牌的场租费,除25%物业用作管理外,75%是计入业委会充当维修基金。谢谢请采纳我的答案

物业维修资金的来源

6. 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有什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有什么

8. 物业维修资金的来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