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期货公司法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

2024-05-17 03:07

1. 完善期货公司法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

对应关于期货公司义务性规定的修改,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对期货公司的各种违法行为形态及其法律责任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市场监管。与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相比,《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删除了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和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三是对期货公司因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而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合,即将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的行为和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行为,笼统地规定到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之中。四是适度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将纪律处分变更为行政处罚;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经过以上调整,期货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不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如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进行混码交易;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等。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是涉及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如向客户许诺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挪用客户保证金;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等。期货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完善期货公司法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

2.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 期权
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

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

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
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 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

3.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6月4日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一、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这只是期货公司成立的资金标准而已,其他方面如管理、人员、场地、设施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结算资格,注册金要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
如果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亿元。
另开营业部的话还有在向中国证监会交一千万。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与作用
(1)在期货市场上充当交易中介,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经纪公司承上启下,连接交易所和客户,没有这个中间层次,期货交易过程就会中断。经纪公司将期货市场的影响辐射到全社会,使期货市场得以实现其功能。
(2)在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中起核心作用
期货市场存在三类风险: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而这些风险集中表现为经纪公司的风险。若经纪公司(及一般会员)实现无险经营,交易所就无风险;交易所的风险通常由会员单位穿仓后出现的。如果缺少经纪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中间环节,每个客户自行入市交易,根据一般规律,会有部分客户穿仓而缺乏支付能力,交易所就会面临损失。
我国期货公司的设立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故而我国目前依旧保留着此类公司设立时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于验资不能通过的,此时公司登记机关,就不会批准设立者提出的注册请求。

5.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一、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这只是期货公司成立的资金标准而已,其他方面如管理、人员、场地、设施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结算资格,注册金要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
如果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亿元。
另开营业部的话还有在向中国证监会交一千万。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与作用
(1)在期货市场上充当交易中介,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经纪公司承上启下,连接交易所和客户,没有这个中间层次,期货交易过程就会中断。经纪公司将期货市场的影响辐射到全社会,使期货市场得以实现其功能。
(2)在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中起核心作用
期货市场存在三类风险: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而这些风险集中表现为经纪公司的风险。若经纪公司(及一般会员)实现无险经营,交易所就无风险;交易所的风险通常由会员单位穿仓后出现的。如果缺少经纪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中间环节,每个客户自行入市交易,根据一般规律,会有部分客户穿仓而缺乏支付能力,交易所就会面临损失。
我国期货公司的设立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故而我国目前依旧保留着此类公司设立时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于验资不能通过的,此时公司登记机关,就不会批准设立者提出的注册请求。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6.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55号公告废止,重新制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拓展资料1、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按照客户的指令收取交易手续费,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商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由于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需求,才推动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虽然每个交易者都想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期货交易的高风险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市。因此,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存在矛盾。2、期货交易是一种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远期合约交易为原型的先进交易方式。是指期货合约通过经纪人在商品交易所以公开竞争的形式,转移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交易形式。期货,通常称为期货合约,是一种合约。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未来特定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标的物也称为标的资产,可以是铜或原油等商品,也可以是外汇和债券等金融工具,也可以是三个月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等金融指标。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期货交易是交易和交换期货合约的活动或行为。注意区分。期货交割是另一个概念。期货交割是期货合约规定的标的物(标的资产)在到期日的交易活动或行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8.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及适度监管的理念,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作以下修改: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五是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我们对其予以废止,并将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办法》做了规定。如《办法》已对外资参股期货公司作出统一规定,我们废止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办法》未采纳意见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取消部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项目等方面。未采纳原因如下:一是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我们基于监管需要,为避免实践中发生监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议由于在其他办法已有规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我们未予吸收。此次发布的《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相关内容,是证监会在新形势下,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贯彻监管转型精神,加强对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贯彻监管转型精神。《办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四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要求,并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调整。五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加强了对于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并丰富相关监管手段,强化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制度以及交易风险控制要求。六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的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七是完善期货公司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