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2024-05-04 03:07

1.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2. 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中的投诉管理员履行哪些职责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投诉管理员应履行职责:1、积极处理客户投诉。 2、提出客户投诉问题改善建议。 岗位职责 1、在客服经理的领导下,和其他客服人员团结协作,圆满完成售后任务。 2、制定统一的客户投诉案件处理程序和方法。 3、对客户投诉案件进行登记,例如,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料号及数量等. 4、检查审核《投诉处理通知》。 5、确定具体的投诉处理部门。 6、协助各部门调查客户投诉原因. 7、将客户投诉调查报告分发给企业有关部门。【摘要】
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中的投诉管理员履行哪些职责【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投诉管理员应履行职责:1、积极处理客户投诉。 2、提出客户投诉问题改善建议。 岗位职责 1、在客服经理的领导下,和其他客服人员团结协作,圆满完成售后任务。 2、制定统一的客户投诉案件处理程序和方法。 3、对客户投诉案件进行登记,例如,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料号及数量等. 4、检查审核《投诉处理通知》。 5、确定具体的投诉处理部门。 6、协助各部门调查客户投诉原因. 7、将客户投诉调查报告分发给企业有关部门。【回答】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应当做到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应当做到: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将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融入公司治理中、将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摘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应当做到【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应当做到: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将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融入公司治理中、将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回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应当做到

4. 银监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过哪些程序

1、是接诉、受理、立项和转办阶段。
2、是立项投诉的调查和处置阶段。
3、是立项投诉的后续监管阶段。
具体程序你可以参考查询:银监办发[2018]1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您若要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银监局信访,详述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等,并附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都不便受理。
银监局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其开展的相关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高效便民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能及时有效地反映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和需求,也能较为充分地反映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情况。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我国金融行业首次建立了科学、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标准。

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金融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分析全行业投诉数据,增强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6.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7. 银行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是否正确

正确。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银行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是否正确

8. 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进行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等工作享有什么的权利

法律解析: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 法规 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 证据 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 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 消费者维权 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 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 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