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4-05-19 01:19

1.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2. 行政法案例解析

(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加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 行政法案例

不当之处:
1.违反了行政处罚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的规定:本案只有乙个人作出;
2.违反了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本案乙因甲申辩而加处了100元罚款;
3.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本案在不符合代收代缴的情况下,乙直接收了钱。
有关规定见《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案例

4.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 急,在线等,,

立即口头作出对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

1拘留决定要书面的,不能口头决定。
2要进行听证,不能随便拘留。
3张多次锤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搡搡,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拘留的理由不充分。

5. 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你好。第一个问题我不会,不过第二个问题我倒是可以帮你解答一下。
李某可以获得赔偿,因为李某一开始向建设局申请建房许可的时候,建设局是准许了他的申请。后面水利局检查的时候又说是违规建筑。李某作为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信赖的。相信你也应该知道,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的,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一定补偿。
在这里水利局作出这个决定显然并没有如上所述的客观原因,而且李某也没有过错。所以水利局如果要要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机关必须为他的反悔行为“买单”,李某可申请国家补偿。
 才疏学浅,本人的理解。望有帮助。

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6. 行政法案例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此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若是作为被告应进行怎样的辩论?
 
 若是原告呢?他们会从哪些方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起诉呢?
 
  
 
 谢谢各位回答!!!
 
   解析: 
  
 因为该局并未对星光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焦点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其次才是合不合法。
 
 作为被告在辩论中应列举所有取得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举证上述事件是酒店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作为原告主要应从是厨师个人行为而非酒店行为方面进行答辩。酒店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侵害其名誉权,请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7. 一个行政法相关案例,怎么分析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一个行政法相关案例,怎么分析

8. 行政法案例分析 懂的进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