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都是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吗?

2024-05-17 23:27

1. 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都是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吗?

是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一、具体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简要流程

       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三、信息公示

     登记备案后,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如需阅览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请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四、特别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都是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吗?

2. 注册基金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退任:(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理性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机构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