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拥军优属

2024-05-17 13:29

1. 什么是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是对地方而言的:意思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
  
下面的条例以供参考!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当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植被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购买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月票,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开设专门的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济。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对优抚对象多、财政负担重的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收的,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开具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什么是拥军优属

2. 什么是拥军优属

分类:  社会民生 
   解析: 
  
 “拥军优属”是对地方而言的:意思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 *** ,优待军人家属。
 
 下面的条例以供参考!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 *** 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 *** 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当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 *** 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地方人民 *** 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植被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地方 *** 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 *** 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购买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月票,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开设专门的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 *** 给予临时救济。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 *** 负担。对优抚对象多、财政负担重的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人民 ***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人民 *** 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 *** 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人民 *** 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收的,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人民 ***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人民 *** 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人民 *** 安置机构开具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1997年7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3. 拥军优属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其内容是:①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③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协商处理好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关系。④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认真落实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⑤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⑦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⑧采取让利优惠等多种政策和方式,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拥军优属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拥军优属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以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总要求,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巩固国防为主要目标,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坚持经常,讲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规,不断丰富和发展拥军优属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工作活力【摘要】
拥军优属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提问】
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其内容是:①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③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协商处理好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关系。④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认真落实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⑤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⑦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⑧采取让利优惠等多种政策和方式,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拥军优属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拥军优属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以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总要求,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巩固国防为主要目标,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坚持经常,讲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规,不断丰富和发展拥军优属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工作活力【回答】

拥军优属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4. 拥军优属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拥军优属”是就地方而言的:意思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摘要】
拥军优属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提问】
“拥军优属”是就地方而言的:意思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回答】
编辑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编辑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编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编辑
慰问军烈属  朱宣咸作
慰问军烈属 朱宣咸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回答】

5. 拥军优属是什么意思 拥军优属简述

       拥军优属是什么意思 
         1. 支持军队,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和退役军人,就是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2. 互助工作是“地方支援军队以家庭为重,军队支援军队爱人民”工作的简称。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巩固和加强军民团结为目的,动员全国军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共同奋斗的社会活动
         3.军民共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军民共建的简称。部队与驻军人民共同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活动

拥军优属是什么意思 拥军优属简述

6. 拥军优属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共产党组织、人民政府、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的拥护军队、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烈士家属的活动。拥军优属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其内容是:进行国防教育,为部队选送优秀兵员,协助军队保卫和建设国防。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协商处理好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关系。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认真落实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子女入学工作,帮助解决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采取让利优惠等多种政策和方式,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法律依据:《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  第一条 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军队是执行特殊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妥善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官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军政军民团结的巩固和加强。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官兵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官兵涉法问题,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7. 拥军优属规定

法律分析: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拥军优属规定

8. 拥军优属标语

    拥军优属标语大全 
      1、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忧患意识。
      2、军民融合抓发展,军地互动促双拥。
      3、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4、国防关系人人,人人心系国防。
      5、全党同心人民江山千秋固,举国合力华夏儿女系国防。
      6、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
      7、民族正气山川增色,功臣喜报门第生辉。
      8、战士守边关,人民是靠山。
      9、国防教育家喻户晓,爱国主义永放光芒。
      10、牢记历史教训,不忘警钟长鸣。
      11、保家卫国终不悔,驰骋疆场献青春。
      12、落后就要挨打,忘战必有危机。
      13、国防人人有责,双拥处处有情。
      14、做好双拥工作,推进经济建设。
      15、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6、双拥就是讲政治,双拥就是顾大局,双拥就是促稳定。
      17、同心同德抓双拥 ,齐心协力促发展。
      18、致富不忘国防,和平不忘忧患。
      19、贯彻实施国防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0、军政军民团结是稳定之本、发展之本、胜利之本。
      21、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22、民富不忘拥军,居安更思卫国。
      23、加强军民团结,促进社会稳定。
      24、关心国防、支持军队、爱护军人、优待军属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25、改革开放不忘国防,生活富裕更重拥军。
      26、国防连着你我他,安宁维系千万家。
      27、军队向前进,人民是靠山。
      28、太平盛世要居安思危,和平岁月须警钟长鸣。
      29、国防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
      30、要象爱护眼睛一样精心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31、没有国防固金汤,哪能致富奔小康。
      32、军民团结铸就幸福铜陵,万众一心构建和谐社会。
      33、开放不忘固国防,发展不忘兴武装。
      34、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35、搞改革不丢双拥传统,抓经济不忘国防建设。
      36、人民军队人民爱,人民军队爱人民。
      37、军队是长城,人民是靠山,军地同发展,鱼水情更浓。
      38、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提升双拥共建水平。
      39、好男儿志在四方,保国防乐在军营。
      40、与时俱进振兴中华,科技强军固我长城。
      41、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
      42、军属门上光荣匾,战士胸前英雄光。
      43、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44、献爱心动真情,助功臣办实事。
      45、固长城一心一意,爱人民同心同德。
      46、人民战争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47、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8、国防关系千万家,安全责任重如山。
      49、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50、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情意深。
      51、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52、加强军民共建,促进民族团结。
      53、大力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国防素质。
      54、保家卫国全民有责,当兵服役满院增光。
      55、官兵情似海,国防重如山。
      56、军人为我保国防,我为军人作奉献。
      57、富国强兵,(  )国之要务。
      58、抓好国防教育,促进双拥工作。
      59、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60、喜报英雄门第,春到光荣人家。
      61、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保障广大军民合法权益。
      62、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3、开放不忘警钟长鸣,发展更须强边固防。
      64、军民同心奔小康,举国合力铸国防。
      65、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66、国防连着你我他,幸福走进千万家。
      67、常备不懈苦练过硬本领,紧握钢枪守卫大好河山。
      68、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69、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
      70、人民武装人民建,建好武装为人民。
      71、致富不忘拥军,发展更爱国防。
      72、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73、少小立志报国,长大踊跃从军。
      74、保护军事设施光荣,破坏军事设施可耻。
      75、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76、视军队如长城,视军人如亲人。
      77、军民团结奋进,共创双拥佳绩。
      78、民拥军意比泰山重,军爱民情似东海深。
      79、党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80、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全心全意支持部队建设。
      81、双拥促发展,和谐建小康。
      82、视驻地如故乡,把人民当父母。
      83、搞好拥军优属,加强军民团结。
      84、爱国拥军固我长城,双拥共建振兴中华。
      85、家事国事天下事,国防建设是大事。
      86、关心国防就是关心自己,建设国防就是建设家园。
      87、军民情,警民情,处处凝聚爱国情。
      88、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国防教育方针。
      89、析春邻里传捷报,佳节锣鼓庆功臣。
      90、心系长城居安思危,情注国防与时俱进。
      91、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人民战争思想。
      92、能战方能言和,自强才能自立。
      93、经济发展不忘国防建设,安居乐业不失国防观念。
      94、党政军同筑钢铁长城,军警民共建和谐绍兴。
      95、加强国防教育,共筑钢铁长城。
      96、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双拥工作与时俱进。
      97、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98、居安思危固国防,富国强兵奔小康。
      99、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100、提升双拥层次,融洽军民关系。
      101、国防责任重,祖国在心中。
      102、保家卫国守国门,一生从军终不悔。
      103、筑钢铁长城,保华夏久安。
      104、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105、加强军民共建,促进和谐社会。
      106、东风吹暖英雄门第,喜报映红光荣人家。
      107、爱国拥军,爱民奉献。
      108、常怀报国之志为民为中华,常思武备兵事强军强国家。
      109、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活动。
      110、党管武装建设国防,军民携手共筑长城。
      111、人民军队所向无敌,钢铁长城坚不可摧。
      112、提高国防意识,激发爱国热情。
      113、军民共建发展铜陵经济,爱国拥军固我钢铁长城。
      114、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
      115、增强民族忧患意识,维护祖国和平统一。
      116、加强双拥工作,促进经济发展。
      117、有为青年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118、党政军民齐努力,共创双拥模范城。
      119、党政军民思国防,陆海空天筑长城。
      120、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
      121、与时俱进铸钢铁长城,开拓创新建全面小康。
      122、军民鱼水情谊深,双拥共建花儿红。
      123、勿忘国耻,奋发图强。
      124、国防建设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25、拥军优属普新篇,拥政爱民结硕果。
      126、军民携手并肩,共铸钢铁长城。
      127、国泰民安须思危,富国强兵防未然。
      128、军民团结筑国防,齐心协力建家园。
      129、军民团结兴铜陵,再接再厉铸辉煌。
      130、开展国防教育家家参与,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有责。
      131、加强国防教育,振奋民族精神。
      132、军民共建,鱼水情深。
      133、保卫祖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13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135、军民齐努力,争创双拥模范城。
      136、拥军就是筑长城,爱军就是爱国防。
      137、军民携手谱新曲,双拥再上新台阶。
      138、没有强大的国防,便没有民族的尊严。
      139、依法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40、莫忘历史屈辱,铸就现代国防。
      141、走进新时代,建设新国防。
      142、巩固和发展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
      143、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寓兵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