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盘锦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2024-05-05 22:40

1. 2019年盘锦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2.拆迁城中村民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对1993年7月30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全部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对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建造的房屋和1997年至2003年经土地清查处罚后补办手续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用地审批面积标准198平方米以下的(含198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        对2003年10月10日以后至2004年5月25日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面积控制标准96平方米以下的(含96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超过96平方米不足198平方米(含198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成本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        对2004年5月25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面积控制标准108平方米以下的(含108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城中村民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结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一处房屋,按50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四、对只有唯一住房的,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五、对利用临街有照平房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满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停业费按其经营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产籍住宅房屋(正房),居住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户口,房屋归属无纠纷,且属唯一一处住房的,经各区政府组织街道(乡)、社区(村)认定,并在拆迁区域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参照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或安置。        七、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建和公益建设项目拆迁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八、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一,城中村生产设施、树木、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九、本意见由盘锦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盘房发〔2003〕13号)和《原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被拆迁人,生产设施、树木、青苗补偿标准》(盘房发〔200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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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盘锦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2. 2019年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任务    (一)开展摸底调查、制定规划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前提,也是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界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客观预测征收、建设成本及项目收益,对项目举债应明确偿债资金来源。要把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到改造规划。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二、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要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的要求,提高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与城市建筑风格协调一致、整洁美观。?    (三)加快完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抓紧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三、让利于民,实现和谐征收补偿    (四)进一步提高对征收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既要考虑与先期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效衔接,又要创新思路、取得突破。继续发扬“为民务实、高效创新、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的棚改精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全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    (五)棚户区改造要根据群众意愿,可采取实物安置,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团购、动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避免困难群体再次集中,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在回购房源时,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购买对象,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四、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环境评价、施工许可等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用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要强化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确保安置住房达到入住使用的条件。?    五、实现公平分配,做好回迁小区后续管理    (八)在安置住房分配上,要做到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平分配。要加强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助解决用水、用电、煤气、供暖等实际困难,确保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    (九)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对相对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实施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政府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物业服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先期集中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各地要建立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消除安置住房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屋顶墙面、市政管道、共用设施、园区环境的维修养护。?    六、认真落实税费、土地支持政策    (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照《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11〕327号)执行。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一)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要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    七、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难题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争取城市棚户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上报当年完成情况和下年改造计划;争取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十三)充分利用辽宁公共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各地要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包装,加快可研、规划、土地、环评审批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要把握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政策,用好用足贷款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支持。有关城市要及时注入资产,增加省平台的贷款空间。?    (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市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全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协调作用。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林业、农垦等部门要按照《全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衔接。省煤管局要加强涉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    (十六)省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因资金和土地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导致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滞后的,对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9月4日

3. 2022年盘锦拆迁新规

一、辽宁省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50%∶50%,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辽宁省盘锦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5%予以补偿。四、本次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未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文件执行。五、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辽宁省盘锦市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盘锦拆迁新规

4. 2019年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六盘水府办函〔2015〕9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铁路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区域的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整体协调改造工作。对原居住在其中的职工、居民通过新建实物安置住房的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指对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和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进行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指对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土坯、泥草结构,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破旧平房集中连片、面积超过50%的垦区危旧房的改造,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指对原属中央部属煤矿企业职工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
    铁路棚户区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 六盘水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结合旧城改造,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布局、优化空间,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整体平衡”的原则,先安置,后改造。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按照市统筹、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的原则建设。
    第七条 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改造计划,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指导、检查、考评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二章 改造目标和运作方式
    第九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六枝特区、盘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比照执行。
    2014—2017年,逐步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2016年市中心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2017年六枝特区、盘县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一级土地整理,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十一条 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采取招商引资等市场运作方式,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对土地二级市场实行“招、拍、挂”出让。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但有资金配套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参与改造建房。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打捆按程序落实开发主体统一实施。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采取联合办公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非营利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特区、区)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缴纳。出让金按国家、省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市、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留存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通讯、供水、供气(供暖)、广电网络及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不再收取入网、管网增容费;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的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3〕101号执行。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还房具体套数,以各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开发建设单位持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由该单位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文件,方可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程序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就地就近首先建设或购置安置房,先安置,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及综合整治三种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安置房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齐全的区域。综合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加固房屋主体结构,修缮外墙,更新改造内部老旧管线,并完善道路、水、电、气、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
    异地安置的,根据土地级差增减相应补偿。按照就近原则,可将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过渡安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方案应以填写征询意见表或召开居民会议的形式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半数以上的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应组织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连续3次听证会未通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土地储备资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好中央、省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渠道,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及时足额下达中央、省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入户摸底调查、项目申报、发布征收通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安置房建设、项目包装、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调查核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处置方案,开展土地收储,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指导,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配合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中心城区和指导(各县、特区、区)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含安置房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性措施,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协助棚户区改造业主单位开展融资工作,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协调工作由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和六盘水银监分局:负责牵头协调金融信贷支持。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协助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承担副秘书长职责的市政府办公室其他领导):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出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的争取、安置房建设用地手续的协调办理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许可等相关规划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棚改办负责人兼任):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的申报、分解;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安置房建设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度;牵头组织对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进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相关规定且资料齐全的项目,按规定时限办结。
    市发展改革委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审批权限在市级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审批权限在省级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
    市规划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红线图划定、规划设计条件提供;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涉及存量建设用地,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手续的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手续的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手续。
    市人防办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规定办理完成减免手续。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特区、区环境保护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手续的办理。
    市地税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减半计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的手续的办理。
    通讯、供水、供气(供暖)、广电网络及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办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控制违法建设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严禁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新建、迁建、改扩建、购置和维修政府性楼堂馆所,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机建设大广场、大马路等形象工程。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问责。
    第三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督办督查事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督办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4〕23号)加强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要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府发〔2012〕5号)废止。之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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