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06 23:24

1.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第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
  (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第十条 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
  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不符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或者规范。第十一条 高档别墅、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活动场所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规范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作经营场所的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也可按季收取。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电、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小区车辆停放费及楼道亮化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美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导、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发挥群团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公开必须公开的各种事项和费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私搭乱建、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的查处和流浪犬捕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犬吠扰民、生活环境噪声污染、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电梯安全监管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损毁树木、绿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供水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存放危险物品、妨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除本条上述各款明确规定的职责以外,上述各款所列的政府部门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其他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人防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不论生活在哪个集体中,都该遵守一定规则。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规则了。以下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参考模板,希望能对网友有所帮助。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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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求兰州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与收费标准

8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了解到,日前业主因不满兰州市物价局的做法,将其投诉到了该中心。后经办理,投诉中心认定市物价局存在违反审批程序、超越审批权限、超出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要求其纠正并整改。

2007年11月11日,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接到西子湖畔业主要求市物价局撤销其以兰价房地发(2006)528号文对甘肃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批复的投诉件。业主对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提出质疑,认为物业公司进行了收费,却没有实施相应的服务。接到投诉后,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高度重视,作为典型投诉件进行了重点督办。经督办,市民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市物价局存在违反审批程序、超越审批权限、超出管理收费标准,属违规越权超标准审批。

对此,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提出了意见:市物价局对批复的关于甘肃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纠正。协调甘肃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和业主双方,重新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在审批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批,按照《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及市委治庸计划,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物业管理审批项目进入市政务大厅进行办理,实行一站式办理、一站式服务、一站式评议,以实现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审批的有效监督。市物价局针对这次存在的问题,在机关内部进行一次整改,举一反三,切实查找和纠正不依法依规办事的现象和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规范行政行为。



“目前,兰州市物价局正认真调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结合物价合理上涨因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物价局审定。”昨日上午,兰州市物价局在“曦华源小区”召开兰州市物业收费现场观摩会。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石铭军表示:“物业服务收费是典型的民生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调整将会慎重考虑。” 

   标准考虑上调 但现行基准价不变

    对于即将调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调幅度,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石铭军表示目前正在调研论证之中,尚无明确数字,但现行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不会改变。

    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2007年公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的一级物业服务每月每平方米的收费基准价为0.50元,二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0.40元,三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0.30元,四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0.20元。一至三级物业服务价在基准价上的浮动幅度均为20%,四级物业服务价浮动幅度要求不应上浮,下浮不限。高层住宅10层以上的一级物业服务每月每平方米的收费基准价为1.50元,二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1.30元,三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1.10元,四级物业服务基准价为0.80元。一至三级物业服务价在基准价上的浮动幅度均为15%,四级物业服务价浮动幅度要求不应上浮,下浮不限。按照兰州市现行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为1.50元每月每平方米,以及15%的浮动控制率,目前兰州市物业服务费最高仍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725元/月。

    旧住宅小区 将纳入管理范围

    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石铭军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兰州市物价局管理收费核定的物业企业约350家,从业人员约2万人,管理面积约4000万平方米,年收费约4亿元,实行物业管理小区面积约占全兰州市住宅面积的1/2.部分物业企业粗放经营服务不到位,业主与物业关系不时出现紧张,有关物业收费的举报量占兰州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案件量的1/3左右。

    按照兰州市政府刚刚出台的物业管理政策,今后兰州将把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引进现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条件尚不成熟的,由各县区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逐步提高旧住宅小区管理水平。企事业单位的旧有小区,要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逐步向社会化物业管理体制转变。

    严禁擅立收费项目 物业收费要公示

    各类物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严格执行与业主约定或协议确定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类物业单位必须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公示牌由市物价局统一格式并监制。各类物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使用兰州市地税局专用发票,代收其他费用,应给业主或使用人出具票据,否则,业主或使用人可拒交服务费用。物价主管部门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登记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一律予以调整和完善。

    对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在代收费中乱摊派、乱加价的;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又重复收取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物价部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求兰州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与收费标准

6.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第六条 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摘要】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提问】
亲,您好: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第三章 物业管理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 物业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回答】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第六条 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回答】
亲,您好,送给你一个小小的温馨提示:疫情期间请做好防护措施:一、尽量减少外出,不要去人群聚集处,避免近距离接触任何有感冒或流感样症状的人。二、外出前往公众场所,去医院就诊或乘坐交通工具时,注意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三、不要接触购买和使用野生动物,避免在未加保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四、注意手卫生,勤洗手,使用洗手液或肥皂,流水洗手或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五、打喷嚏或咳嗽时,不要用手去捂,要用手肘部或纸巾遮住口鼻。六、居室及公共场所保持清洁、勤开窗,多保持通风状态。【回答】

7.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供了范本。 下面是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一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 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 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 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 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 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二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日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三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X 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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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8.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
  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危险房屋监督检查。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九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关联信息,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举报和投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开挖、扩建地下室;
  (八)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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